跨国公司行贿真相:为打开市场给回扣



 沃尔玛1999年进入昆明时并不符合当时国家的产业政策。假如不东窗事发,引入沃尔玛还算是彭木裕的政绩。 2004年1月,韩国有史以来最大一宗涉及跨国公司的腐败案被揭露出来:美国IT业巨头IBM公司韩国分公司的高级经理被指控向韩国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价值5500万美元的合同。无独有偶,一个月前,在中国昆明,一向以管理严格著称、“供应商送支笔,请杯茶就被视为行贿”的世界第一大零售商沃尔玛也与“行贿”扯上了关系。虽然沃尔玛表示 :“在彭木裕担任云南省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其妻收受了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邹丽佳价值约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一事与沃尔玛完全无关,纯属中资股东邹丽佳个人的行为。”但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就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因竞争或者某种利益的需要而引发的一些行贿现象有增无减。

  受贿“有功”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事件近十年来呈上升趋势。有数字统计,中国在最近10年,至少调查了约50万起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或外商有关。一个行贿的多发地带是进口贸易。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考虑到中国的进口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民用飞机、电信设备、石油和天然气、精密仪器、大型机械设备等,而这些领域是公认容易滋生贿赂的产业,估价每年有数十亿美元流向了个人腰包。除了进出口贸易外,另两个跨国公司行贿的多发地带是:市场准入和招商引资。而这两个领域的贿赂非常难以判断,因为在目前各地招商引资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当事的官员往往不被怀疑,反而被认为有能力,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长期以来,各地在利用外资方面都存在重视外资规模管理而忽视对外资的质量管理,重视以优惠政策而不是改善整体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的弱点,吸引外资数目和到位外资数目成了各级政府评价外资工作的主要参考指标。跨国公司利用各地竞争的心态拼命压价,每亩成本10万元的土地可以以2万元拿到,税收优惠可以从中央规定的两免三减谈到五免五减,甚至是十免十减。而在谈判的过程中,行贿就有可能成为争取到更多优惠的手段。正是由于给予外商的优惠政策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并严格去执行,贪官才有大把的空间去损公肥私。在“沃尔玛股东行贿”一案中,一位了解彭木裕的云南省政府官员说:“在云南引进外资工作中,尤其是在沃尔玛这个项目上,彭木裕是做了很多工作。”而邹丽佳恰恰是为了感谢彭木裕在沃尔玛进入昆明时给予的帮助才送的礼。在昆明,可能还有许多人认为彭木裕帮助引进沃尔玛是为当地经济做出了贡献。但一个确切的事实是,沃尔玛1999年进入昆明时,中国零售业并不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国家对外资商业是有条件地限制进入,沃尔玛进入昆明并不符合当时国家的政策。假如不东窗事发,引入沃尔玛还算是彭木裕的“政绩”。更为严峻的现实是,现在各地都在争相打破中国加入WTO承诺的时间表,提前开放某些行业,这不单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其实也为掌管市场准入的官员的受贿提供了更隐蔽的外衣。跨国公司行贿不是一个孤立现象。只有当权力大范围退出经济领域,法制更加健全,社会风气也更好时,才能得到基本的扭转。

 跨国公司行贿真相:为打开市场给回扣

  跨国公司入乡随俗为了更快打开中国市场,赚取巨额利润,跨国公司除了体现出自身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外,关键还在于说服中国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谈判能力,而其中甚至包括了不惜采取行贿的方式。所有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商业书籍都会警告西方人“关系”的重要性,这往往意味着给政府官员和国企领导的贿赂、回扣。虽然没人怀疑行贿的存在,但是几乎没有一家跨国公司承认遇到过这种事,所有公开接受采访的西方管理人员都否认曾被索贿。也许有人认为:“腐败已经不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做生意的大问题了。因为中国渴望得到外商直接投资,大型跨国公司在谈判时往往处于很有利的地位,不需要行贿。”但在实际上,中国目前还有很多行业限制外资的进入,招商引资的政策也各有不同,为先于WTO承诺进入或扩大中国市场,或是得到更多的土地、税收优惠,或是得到更多来自中国的采购机会,众多跨国公司都在增强他们公关的能力,这其中就包括了如何贿赂中国的政府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就在数年前,还经常能看到有些文章在分析国内企业对于跨国公司的优势,其中有一条是“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言下之意是跨国公司不懂得“送礼拉关系”这一套。但时过境迁,现在跨国公司可能行贿金额更大,行贿方式也比国内企业隐蔽得多。

  隐蔽的行贿方式为了逃避中国法律的惩处,跨国公司一般不直接使用可以查证出来或者使受贿者老是提心吊胆的金钱来进行贿赂,而是采取更为隐蔽的行贿方式。一种常见的方式是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鼓励中国的年轻人去西方深造、将来更好地为国效劳为幌子,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提供条件。通常是跨国公司给国外的一个什么学校赞助,然后让这个学校给官员的子女发奖学金,弄到国外上学、定居。这样这个官员既没有风险,还能炫耀他的孩子有多棒;还有绕得更远的,就是跨国公司把这笔钱捐给国外的一个慈善基金会,这个基金会再以赞助教育的名义把这笔钱给某个学校,然后这个学校再发奖学金给这个官员的儿子,这样就一点痕迹也没有了。另一种方式是“腐败期权”。即官员给开绿灯的当时,跨国公司方面一点好处都不给,等这个官员退休或下海后,再给他在公司弄个职位,给予高薪,或是以别的“合法”方式如“咨询费”等加以补偿。当然,这样做双方都要讲“义气”,相互高度信任。这样,贪官的好处可以放到很远很远,所谓羚羊挂角,踏雪无痕。还有一种方式是由跨国公司与贪官的亲属开的公司做生意,双方表面上是正常的生意往来,账面上也看不出什么来,然而钱财就源源不断地流入贪官的腰包。就是直接用金钱贿赂,一般贪官也不会亲自出面,而是由跨国公司把钱存入国外的银行,存折银行卡也不用交到贪官手中,交给贪官信任的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就行了,或是把财物存入银行的保险库。现在还盛行一种新的贿赂方式,就是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现在北京和上海有一些这种私人的俱乐部。这些俱乐部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以会费或其他干净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并且督促他们把事办了。

  看似“正当”理由尽管已经有法可依,但由于规范跨国公司腐败行为法律的固有缺陷以及追踪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存在困难,更重要的是各国的利益难以协调,规范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法律依然形同虚设。跨国公司行贿已经是人所共知的话题,但是,追踪、确定跨国公司的行贿行动却是困难重重。一方面,跨国公司进行贿赂,要么是通过公关费的方式予以解释,要么它们可以找到各种“正当”的理由予以阐释。另一方面,对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要么通过其他公司的举报,要么通过自身的揭露的方式才得以起诉,因此,追踪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存在困难。一些跨国公司甚至提出了进行行贿的冠冕堂皇的理由。“正当”理由之一是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和母国存在巨大差异,东道国普遍存在腐败行为,如果不进行行贿,根本不可能赢得竞争。“正当”理由之二是为了绕过东道国的各种不合理的法规和政策,必须行贿。从目前的情况看,跨国公司的行贿行为在各国得以起诉的主要依据主要是其他跨国公司的举报,然而,同一国家内部的跨国公司竞争同一项目的可能性较小,从而相互举报的可能性也较小。各国虽然存在审判跨国公司的法院,但检察官对跨国公司国外的腐败行为难以像国内一样进行监察,这样就增加了追踪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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