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4日――透明国际(TI),一个全球性的反腐败组织公布了其2002年行贿指数(Bribe Payers Index, BPI)。透明国际主席彼德8226;艾根强调,行贿指数表明,随着出口到新兴市场国家的增长,来自俄罗斯、中国的公司使用贿赂的规模“已达到前所未有和不能容忍的程度。两相比较,台湾及南韩公司在海外行贿的程度也仅仅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尽管它们已经制订法律,把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刑事化,也不能幸免,就此他指出:“这些相关法律并没有认真执行。我们的新排名表无可辩驳地显示,许多来自世界上最富裕国家的跨国公司正在一些主要的新兴市场经济里以犯罪的手段来赢取合同。”
2002年度行贿指数是由盖洛普国际协会在2001年12月与2002年3月间在15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835人进行调查所得结果。这15个国家是(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匈牙利、印度、印尼、墨西哥、尼日利亚、菲利宾、波兰、俄罗斯、南非、南韩及泰国。他们是跨国公司贸易与投资最多的国家。受访的835人当中,有261人为外国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261人为国内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84名注册会计公司最高负责人,71名跨国商会代表,80名国内或外国商业银行执行长, 及78名商业法律公司的执行长。
隐蔽的行贿通道
为了逃避中国法律的惩处,跨国公司一般不直接使用可以查证出来或者使受贿者老是提心吊胆的金 钱来进行贿赂,而是采取更为隐蔽的行贿方式。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鼓励中国的年轻人去西方深造、将来更好地为国效劳为幌子,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提供条件。通常是跨国公司给国外的一个什么学校赞助,然后让这个学校给官员的子女发奖学金,弄到国外上学、定居。这样这个官员既没有风险,还能炫耀他的孩子有多棒;还有绕得更远的,就是跨国公司把这笔钱捐给国外的一个慈善基金会,这个基金会再以赞助教育的名义把这笔钱给某个学校,然后这个学校再发奖学金给这个官员的儿子,这样就一点痕迹也没有了。
另一种方式是“腐败期权”。即官员给开绿灯的当时,跨国公司方面一点好处都不给,等这个官员退休或下海后,再给他在公司弄个职位,给予高薪,或是以别的“合法”方式如“咨询费”等加以补偿。当然,这样做双方都要讲“义气”,相互高度信任。这样,贪官的好处可以放到很远很远,所谓羚羊挂角,踏雪无痕。
还有一种方式是由跨国公司与贪官的亲属开的公司做生意,双方表面上是正常的生意往来,账面上也看不出什么来,然而钱财就源源不断地流入贪官的腰包。
就是直接用金钱贿赂,一般贪官也不会亲自出面,而是由跨国公司把钱存入国外的银行,存折银行卡也不用交到贪官手中,交给贪官信任的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就行了,或是把财物存入银行的保险库。现在还盛行一种新的贿赂方式,就是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现在北京和上海有一些这种私人的俱乐部。这些俱乐部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以会费或其他干净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并且督促他们把事办了。
行贿真相:打开市场
跨国公司入乡随俗为了更快打开中国市场,赚取巨额利润,跨国公司除了体现出自身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外,关键还在于说服中国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谈判能力,而其中甚至包括了不惜采取行贿的方式。所有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商业书籍都会警告西方人“关系”的重要性,这往往意味着给政府官员和国企领导的贿赂、回扣。
行贿何以“畅通无阻”?
首先,隐蔽的行贿方式为司法机关追踪、确定跨国公司的行贿行为增加了重重砝码。昆明市司法机关一官员透露,“跨国公司进行贿赂,要么是通过公关费的方式予以解释,要么它们可以找到各种‘正当’的理由予以阐释。办理跨国公司的行贿案件,线索的发现要么通过其它公司的举报,要么通过自身揭露,但这两种情况的可能性都非常小,而且取证相当难,这将是今后打击腐败的一大新难点。” 从目前的情况看,跨国公司的行贿行为在各国得以起诉的主要依据主要是其他跨国公司的举报,然而,同一国家内部的跨国公司竞争同一项目的可能性较小,从而相互举报的可能性也较小。各国虽然存在审判跨国公司的法院,但检察官对跨国公司国外的腐败行为难以像国内一样进行监察,这样就增加了追踪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难度。
其次,占绝对资源优势的政府权力和薄弱的执法系统为行贿提供了温床。从长远来看,国际竞争的核心不是资金和人才的竞争,也不是技术的竞争,而是制度的竞争。从中国现状来看,当务之急是进行制度改造。一些跨国公司提出的行贿理由可谓“冠冕堂皇”。“正当”理由之一是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和母国存在巨大差异,东道国普遍存在腐败行为,如果不进行行贿,根本不可能赢得竞争;“正当”理由之二是为了绕过东道国的各种不合理的法规和政策,必须行贿。此话让人深省。我们政府的思维应该有所转变。因为我们的政府仍然控制着很多资源,其定位尤其重要——政府对企业应该保持中立,政府的职能就是保护产权以及维护市场的交易规则。政府如果积极介入资源的分配,企业的行为就会扭曲。因为公司首先要讨好的不是消费者,而是官员,是控制资源的人。政府该做的应该是盯着企业的外部环境,而不是企业;要把自身效率提高,把法律系统搞好,把对市场的监管加强——归根结底,降低交易成本。
民用飞机、电信设备、石油和天然气、精密仪器、大型机械设备等领域是公认的容易滋生贿赂的产业,估价每年有数十亿美元流向了个人腰包。除了进出口贸易外,另两个跨国公司行贿的多发地带是:市场准入和招商引资。而这两个领域的贿赂非常难以判断,因为在目前各地招商引资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当事的官员往往不被怀疑,反而被认为有能力,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长期以来,各地在利用外资方面都存在重视外资规模管理而忽视对外资的质量管理,重视以优惠政策而不是改善整体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的弱点,吸引外资数目和到位外资数目成了各级政府评价外资工作的主要参考指标。跨国公司利用各地竞争的心态拼命压价,每亩成本10万元的土地可以以2万元拿到,税收优惠可以从中央规定的两免三减谈到五免五减,甚至是十免十减。而在谈判的过程中,行贿就有可能成为争取到更多优惠的手段。正是由于给予外商的优惠政策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并严格去执行,贪官才有大把的空间去损公肥私。
在“沃尔玛股东行贿”一案中,一位了解彭木裕的云南省政府官员说:“在云南引进外资工作中,尤其是在沃尔玛这个项目上,彭木裕是做了很多工作。”而邹丽佳恰恰是为了感谢彭木裕在沃尔玛进入昆明时给予的帮助才送的礼。在昆明,可能还有许多人认为彭木裕帮助引进沃尔玛是为当地经济做出了贡献。但一个确切的事实是,沃尔玛1999年进入昆明时,中国零售业并不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国家对外资商业是有条件地限制进入,沃尔玛进入昆明并不符合当时国家的政策。假如不东窗事发,引入沃尔玛还算是彭木裕的“政绩”。更为严峻的现实是,现在各地都在争相打破中国加入WTO承诺的时间表,提前开放某些行业,这不单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其实也为掌管市场准入的官员的受贿提供了更隐蔽的外衣。跨国公司行贿不是一个孤立现象。只有当权力大范围退出经济领域,法制更加健全,社会风气也更好时,才能得到基本的扭转。
行贿带来了什么?
有资料显示,跨国公司平均在贿赂政府官员中支付了相当于其收入一个百分点的款项。
政府收买。政府收买是许多转轨国家盛行的一种致命的腐败形式。它指的是通过影响政策、公共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来从政府手中榨取利益。有迹象表明,在公司面临不安全的产权、不充分的经济开放和竞争、以及民众和媒体活动没有充分自由的情况下,收买政府的做法特别普遍,因为公司在此情况下不能有效地密切观测政府的活动。
尽管有更加严厉的法规来约束它们的行为,但拥有外资的公司与没有外资参与的国内公司一样频繁地参与收买政府。而且,总部在公司所在国的跨国公司比总部在国外的跨国公司更加“积极”地从事收买政府的活动。
政府采购回扣。与没有在外国直接投资(箭称FDI)的公司以及总部在公司所在国的跨国公司相比,那些总部在国外的FDI公司更愿意为政府采购提供回扣。至少,对于转轨国家,这些现象正挑战着跨国反贿赂公约以及减少腐败的法律或自我实施的行为准则的效力。跨国反贿赂法律(诸如数十年来在美国发挥作用的法律)已使海外的政府采购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公正水平。跨国贿赂法律的积极效果和潜在投资商的行为有关。跨国公司和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尽量避免在管理不力、腐败严重的国家投资。
如何反行贿?
有关收买政府与采购回扣的分析表明,从事此类行为具有强有力的私人动机。本国公司与拥有外国直接投资的公司从收买政府与给政府采购回扣中获取的私人利润也暗示了为什么制止这些形式的腐败是一件极富挑战性的任务。
假设公司不会去努力影响与它们经营息息相关的政策和调控环境是不现实的。的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我们的研究强调一个事实,那就是这些颇具影响力的游说同样存在于转轨国家,但被引向了非法的渠道,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了不良后果。
决策者们可采用多种手段扼制腐败,换言之就是减少政府采购的回扣。
首先,它们可通过以下手段使政府与拥有外国直接投资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加透明:
● 在互联网上监督拥有外国直接投资的公司与当地官员之间的会谈(使游说更加透明)。
● 努力使政党的融资活动更加透明。
● 支持外国投资顾问委员会和外国商业社团及联合会的组建(给跨国公司一个有意义、可供选择的影响渠道,并创造竞争者间互相影响的论坛)。
● 与国际商业协会及其它民间社团联合建立监督小组,监督海外竞标商、私有化交易和有FDI参与的大型政府采购。
● 定期监督和公开对拥有FDI公司组织行为的调查数据,并公开公司非法活动所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
● 通过与企业家社团、改革家、政府官员、法律制定者和媒介联合组建和集体行动以改善管理。世界银行研究所正通过参与小组(参与者讨论公司责任和国家管理的关系),在加强联合与加深意识方面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第二、决策者可通过集体国际行动增加全球透明度。这些行动包括:
● 对全球性的积极行动进行协调的监督与执行,提高中央政府、立法机构、民间组织、国内公司、国际投资与金融社团一起协同工作的主动性。
● 加大世界银行对参与政府采购腐败的公司名单进行公布的力度。
● 支持国际非政府组织(例如国际透明度调查委员会以及国际商会)在建议公司实行反对贿赂的公司行为准则方面所做的努力。
● 大范围地宣传在公司集体责任和道德上采取积极态度的跨国公司。
第三、决策者可用如下手段制定反腐败计划:
● 制定国家反腐败战略应充分考虑各种形式腐败所依托的政治和经济现状,要特别强调打破垄断、提倡竞争、保护产权,并且还要进一步加强公共部门的配套改革。
● 要特别关注民间社会、媒体和立法机构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