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每日经济新闻》刊登了尹中立先生的《类别股东表决制保护了谁?》一文。文章列举了类别股东表决制(分类表决制)实施的若干问题后认为,“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暂时无法达到管理层预想的结果。监管当局理应充分吸纳民意,根据国情对这一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在合适的时候再推向市场。”
与尹文观点不同,笔者以为:现行的分类表决制兼顾了公平与效率,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因此有存在的必要。
分类表决制抑制大股东的“独裁”
我国现行的分类表决制,缘起于股权分置下两类股东间的利益不一致,且非流通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特殊国情。在成熟的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加之累积投票制的广泛推行,董事会本身存在权力制衡机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而我国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产生过程中,并未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累积投票制,存在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董事会缺乏对应席位的问题;同时,各公司独立董事普遍缺乏独立性,在董事会议事和表决中并不能代表流通股股东及其利益。
在一股独大的背景下,董事会实质上是“控股股东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决议仅能代表控股股东单方面的利益取向。因此,我国的公司治理不能完全依靠董事会发挥核心作用。
对于普通事项决策,中小股东“搭便车”,完全依靠董事会,确实可以既不碍公平又实现效率;但如果对包括可能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所有决策一概依靠董事会,无异于在公司治理中行独裁之制。其结果,必然是流通股股东成为非流通股股东的“鱼肉”,公司决策效率可能大大提高,但资金等稀缺资源的使用效率却大成问题,社会整体资源配置趋于劣化。
非流通股股东利用其控制的董事会、经理层,侵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行为,在国内上市公司非常普遍。特别是通过疯狂圈钱及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手段,非流通股股东实现了股价(净资产)的成倍增长,而流通股股东由于缺乏话语权,面对诸多侵害自身利益的“董事会决议”,只能用脚投票,使原本就很疲弱的股市雪上加霜。由此造成了我国股市特有的现象:非流通股股东普遍大赚,而流通股股东普遍亏损。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中的上述缺陷,在公司治理中适当推行分类表决制,显然非常必要。通过分类表决,可以部分解决长期以来非流通股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权侵害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通过权力制衡,建立公平机制,来校正和防止某些重大事项决策时强势股东对弱势股东的侵害。特别是面对股改这样涉及股东间利益博弈的特殊事件,分类表决制度更是不可或缺。即使到了后股权分置时代,只要一股独大没有消除,分类表决制就仍有必要存在。
现行分类表决制兼顾公平与效率
支撑废除分类表决制观点的重要证据是,“从已经进行分类表决的案例看,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的比例不到全部流通股股东的10%”,其实,这早已是股市“老皇历”。
近期,股改的分类表决制已将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的积极性大大激活,加之投票操作流程的简化及投票方式的多元化,流通股股东的参与率大幅上升。截至8月10日,第二批股改试点的27家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平均参与投票率达53.27%,而近日长江电力、华海药业、苏宁电器等公司甚至超过了80%,且多家公司参与投票人数超过了一万。面对如此高的参与率,我们没有理由说流通股股东没有参与重大决策的动力和积极性,更不必过分担心“庄家或少数机构投资者操纵董事会”的问题了。退一步讲,即
使存在个别庄家,也未必有操纵董事会的能力,单凭非常有限的个案否决权无法真正地操纵董事会。
制度通常在利弊权衡中取得平衡。
我国的分类表决制在追求公平的同时,兼顾了效率问题。首先,适用范围仅限于极少数可能损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重大决策。其次,实行分类表决的事项,仍由大股东拟定方案,经非流通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实际上流通股股东只有否决权,而无决策权,并不存在吴敬琏教授所担忧的流通股股东处于优势地位的问题。第三,分类表决操作中并未增加额外程序和费用,路演等沟通工作原本就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必要环节,现在各公司只是在补课。在分类表决制下,只有利益博弈未达均衡,导致流通股股东被迫使用否决权时,才会产生决策成本增加的问题。只要利益双方彼此尊重,充分沟通和讨价还价,最终是能达到博弈均衡、达成妥协的。
从近几个月的实践看,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冲突最激烈的股改“零和博弈”中,流通股股东的否决权起到了威慑作用,促使非流通股股东提高对价,并未构成决策的实质性障碍。况且,在全球资本市场,效率通常都是给公平让路的,美国在安然事件后推出的给企业带来“麻烦”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公平信息披露条例》等都是典型的例证,关键原因便在于:诚信和公平更加关乎市场存亡。
截至8月15日,除清华同方因“沟通不利”功亏一篑外,其余37家企业的股改均获得了表决通过,且第二批试点流通股股东的平均赞成票率超过了90%,即绝大多数企业的股东实现了博弈双赢。可见,在重大决策时实施分类表决制,会促使非流通股股东尊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放下身段积极与投资者沟通。
总之,分类表决制的实践已经使流通股股东在非流通股股东纷纷提高的对价补偿中获得了数以亿计的利益保护,也促进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巨大进步。
总体而言,现行的分类表决制是行之有效的,也达到了管理层所预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