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资金 国家应大力扶持种子资金运营商



  民间金融彰显不可或缺性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见证了非公有制经济带来的巨大成就(对于一些浑水摸鱼的现象本文不想多谈),那么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增长的动因是什么呢?在金融的范围内,肯定存在着非常有效但又非标准的、非正规的融资机制来支持经济增长(Franklin Allen等,2003)。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过去几十年中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政府通过引进正规金融制度向小企业提供廉价信贷的努力似乎并未产生预期效果。Anders Isaksson指出,民间金融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归。政府金融抑制政策下的信贷配给和金融资源分配中的所有制歧视是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市场不完善、信息约束条件下,正规金融以及金融服务具有局限性,无法满足现实与潜在的融资需要,使得民营经济对民间金融有着强烈的制度需求。

  Stiglitzet Weiss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揭示了民间金融生存的内在机理与体制性根源,他们认为民间金融利用了私人相互信息和民间道德规范,构建了看不见的自选择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他根据孟加拉国银行利用非正规群体组织进行信贷机制创新的实践,认为群体贷款的有效性在于连带责任的特征;非正规金融组织背景下的人们彼此相互了解,比金融机构等正规金融组织更有能力相互监督。群体信贷是一种有趣的契约安排,借款人有激励利用掌握的信息自发地形成一个群体,这是个自选择机制,银行是无法模仿的。自选择机制产生了“人以群分的匹配效应”,能改善监督激励(Becker)。EmestAryeetey(1997)对加纳等非洲四国的调查发现,金融自由化对正规金融的深化影响很小,非正规金融依然十分活跃,非正规金融在动员家庭储蓄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内外一些专家认为,由于金融交易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带来事先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可能是民间金融广泛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Townsend,1989;林毅夫等,2003)。相对于公开市场上的标准化合约而言,民间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社区内亲情特征的合约具备更强的解决非对称信息问题的机制,因而能降低融资壁垒,较好地满足那些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因此,大力扶持和发展民间资本市场是中国金融转型过程的一种必然选择。民间金融现象实质上是社会各方利益制衡的结果,其背后体现的仍是人的自利动机与来自各方面的约束条件的不断冲突与融合的过程。

  此外,从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到银行机构的百年的漫长历程同样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金融部门现代化水平并必然超前于其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金融部门并非一定要具备“现代”和“正规”的形态。主流经济学家认为,金融部门的深化改革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之主要动力。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等同于该国正规经济部门的经济增长,而金融深化的定义为创建和促进“现代”金融机构来服务正规的经济部门,但,台湾的奇迹、日本与韩国的发展经历,都强有力地证明了一国的经济发展——而非经济增长——绝不仅仅依赖于其现代金融部门的深化。相反,更多地依赖于其“传统的”、“民族的”、“民间的”金融体系。将民间金融机构当作发展正规金融部门的跳板,这才是金融深化改革全面完整的内涵。

  与此同时,各国的实践也都表明:民营小企业的资本性融资,主要不是依靠公开或正式的资本市场,而是依靠非正式的资本市场和内源性的资本融资。非正式的资本融资市场在美国被称为天使融资市场。这些“天使”通常都是有管理经验的富裕人员。在中国温州,民众对风险有较大的承受能力。他们利用民间力量,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的天使市场。温州信用文化发展基础较好,商业和投资意识较强,富有阶层的天使投资活动比较活跃。另外,温州有一大批中小企业主和几十万分布于世界各地的温籍华侨,他们是潜在的天使投资者。温州人有当小老板的习惯,缺少合作精神,但是资本对财富的追求是无限的。调查显示:只要有获利机会,69.6%的企业主就会投资于其它企业。温州有50多万华侨在世界各地。他们对温州的情况比较了解,很多华侨在国内的亲戚朋友也是企业主,本来就有很大的合作可能。大多数华侨都想在国内有点投资,因此,只要有关部门给一些政策,就会使许多华侨成为民营企业的天使投资者。

  种子资金运营商概念的提出

  “种子资金”这个词的含义很广泛。对于一些VC(风险投资公司)来说,这个词意味着几百万,但是对于大多数的“种子资金”来说,意味着几个月的运营费用。种子资金公司兴起韩国“媒体研究室”是软银风险投资在韩国建立的子公司,它一项名为“石蕊(Litmusprogram)”的投资计划,为处于种子期前期的小公司提供风险投资。通过审查融资公司的商业计划书,“石蕊”项目组将探讨融资计划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通过检测的商业计划将会得到风险投资公司的一系列支持。与之对应的有:投资规模超大的私人股本运营公司,如:美国百仕通投资公司。

  我们提出的种子资金运营商(Seed Capital Operators 简称:SCO)性质属于盈利性机构。组建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分为:合伙制、公司制等。是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号召并结合我国民间金融的特点所开发的创新型业务。类似于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不同的是业务范围、投资规模、运营形式、目标群体(三、四级城乡区域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相对弱势族群)。SCO的优势是可以利用其传统资源如血缘、地缘关系以最有效的节约信息成本的手段。获得必要的信息,保证金融契约的签定和执行。事实上,金融业就是一个信息行业,往外放钱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处理信息的过程,从收集信息,到分析比较信息,再到跟踪信息变化,都以信息为基础。大企业的信息比较容易获得。在县级以下的民营企业大都是小企业,创业者更是白手起家,他们不能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也没有贵重的抵押品,银行就很难给他们贷款。专业的SCO却能够在信息方面有优势,所以就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发展的必要性。

  SCO主要是由地方民间资本组成的专门对处于发展早期阶段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进行投资(股权和债权形式结合),并以获得高额资本利润为目的的资本组织形态。其投资的主要领域是高成长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但是,这并不能意味着SCO只投资于高科技领域,它选择的行业是与一个国家具体的发展状况相关联的。对于高度发达的美国主要集中在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科技含量高的行业,而在欠发达国家,情况会不同,如在墨西哥VC业的大部分投向制造业和服务业,匈牙利风险投资最多是投向食品加工业。根据我国国情,SCO投资并不只能投向高科技行业,更不能,也没有能力投向房地产。笔者认为,不只是技术创新型企业,需要种子资金,非高科技行业的创业者在发展早期也需要种子资金的进入。

  对于业务发展“又好又快”的SCO,可直接转型为创业投资机构。后可向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出申请,使之成为其有限合伙人。以此增强公众信任力,扩大机构的资本金。从而能够为直接收购种子期孵化的项目提供充裕的资本,达到创业版标准的直接输送到资本市场。达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标准的送往产权交易所。(优势:比创业投资公司直接遴选的项目保险系数大。因为他更了解创业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也有利于SCO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能够有所投资回报。资本退出获得投资收益。以利于创业企业更好地发展。

  依国内的目前发展趋势来看,国内的“种子资金”投资是各种权益投资中最薄弱的一个链条。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大力推动本土种子资金运营商的发展。在传统的正规金融体制下,只有国有资产才容易拿到银行贷款这种稀有资源。但为经济崛起创造了最主要动力的大量创业公司、民营公司就拿不到这种资源。中国目前的贷款体系是重在历史表现,企业或创业者到银行贷款时,一定要提供净资产、提供担保。哪怕当年国家投给企业的资产已经变成废铜烂铁了,堆在帐上仍然是净资产。如果企业没有净资产和抵押品,该企业就不会拿到贷款。当一个国家整体金融资源是面向历史提供资源,而不向未来提供资源的时候,这个国家的经济崛起的前景是很可怀疑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反思。

  另外,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由机构投资者出资,投资阶段接近中晚期。过窄的范围不利于广泛吸引社会资金。而以有限合伙的形式组建SCO可以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考虑将个人投资者以有限合伙的方式纳入投资范围,以增加百姓投资渠道,分散银行与股市的风险。加上不断崛起的民间创业投资公司,本土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个行业,开始在中国金融界崛起,发展SCO业务势必可完善产业链体系,从种子期投资以及孵化器、专注早期投资的VC、成熟期以及后期投资的PE,到投资银行、Buy-out基金,加之日趋完善的证券市场作为股权投资最后的退出通道,产业链的完善将使得股权投资业蓬勃发展。如果我们把企业生长链按照成长期分为:初创企业、高成长期、企业上市准备期、上市公司这几个阶段,那股权投资行业同样需要相应的链条构架:也就是有投资早期、中期、后期、上市前、上市后等不同阶段的投资基金。现在,中国就是缺少种子资金投资早期项目以及孵化器培养、传送优质项目。SCO的出现,正逢其时。

  种子资金运营商与其他权益投资的区隔

  SCO和天使投资者类似的方面是:他们对早期公司进行相对较少金额的投资。和风险投资公司类似的方面是:他们是以公司生意的方式来进行投资操作,而不是像那些只是偶尔做投资的个人投资者。因为种子资金公司是公司而不是个人,找到他们比找天使投资者要更容易。只要去他们的网站,并且发一封电子邮件给他们就行。个人推荐的作用各个公司不一样,但总的来说不像天使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公司那么重要。

  许多国际风险投资机构都采用这种投资方式,比较著名的还有YCombinator、Seedcamp和Techstars。YCombinator创投公司是一家专门为刚起步的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的公司。它遵循“小规模”的原则,平均每次投资额仅为5000美元,投资的衡量标准不局限于商业计划书等表面形式,而更看重创业计划本身的价值以及个人才智。所以这一计划为创业者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他们凭借出色的想法和计划就能够获得融资,并且能为成功的计划寻找下一轮的投资人。

  事实上SCO是公司的形式也意味着其投资流程更加标准化。(对于天使投资组织通常也是这样)种子资金公司可能会对他们投资的每家创业公司都用统一的交易条款。交易条款是标准化的,这并不意味着条款对你就是有利的,但是如果其他创业公司已经签了同样的协议并且他们运营的很好,就说明条款是合理的。

  SCO与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公司不同之处是:他们只投资于最早期的创业公司,常常是在这些公司还仅仅是一个创意的时候。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公司虽然偶尔会这么做,但是他们也会投资更加后期的公司。

  对于早期公司来说,会出现的问题是各不相同的。比如,创业公司在头几个月里,有可能会完全重新定义他们的创意。所以SCO往往更关注人而不是具体的创意。对于所有的风险投资情况都是这样的,但是对于种子阶段的投资是特别明显的。

  和VC一样,SCO的一个优势是他们能提供给创业公司的建议。但是因为SCO是进行更加早期阶段的投资,他们需要提供各种不同的建议。比如,一家种子资金公司应该能够给出关于如何去寻找风险投资商的建议,而VC明显不需要这么做;但是VC应该能够给出关于如何招聘“执行官团队”的建议,而对种子阶段投资来说这并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最早期的阶段,有许多问题是技术、商业模式、战略、管理上面的,所以SCO在帮助解决商业问题的同时,应该也能帮助解决技术问题。

  SCO和天使投资者通常希望在创业公司的初创阶段进行投资,之后把他们转手给VC进入下一轮。偶尔也有创业公司会在种子资金的投资阶段直接被收购,并且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以后会变得越来越常见。Google公司就非常积极的进行这种收购,并且现在微软公司也开始这么做了。这两家公司现在开始直接和VC进行竞争。这是一个聪明的进步。为什么要等着下一轮投资来提高一家创业公司的价格呢?当一家创业公司到了某个阶段,这时风险投资公司有足够的信息来对其进行投资了,那么收购者也应该有足够的信息来购买它了。事实上,因为收购者的技术深度优势,能够得到更多的信息,应该比VC能挑出更好的创业公司。

  给种子资金运营商上个保险

  SCO与VC的投资行为同样存在投资风险。为防止种子资金运营商、创业企业由于承担过大的风险,造成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倒闭而对国家金融秩序、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可设立种子资金运营商保护协会,要求所有注册的种子资金投资公司都必须成为该协会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第一年可按适当标准收取固定会费)的一定比例交纳会费,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SCO、创业企业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

  政府或政策性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可招标设立专门的、NGO性质的官办民营种子资金运营商保险机构。由这个机构管理种子期投资保险基金。监管部分要求登记所有种子资金运营商和接受创业企业都必须向该保险基金缴纳一定金额的款项(保险费),用于遇到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资金补偿;设立投资报告制度。即要求各投资经营机构必须向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准备接受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允许投资保险机构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国家相关金融机构融资,以应付种子资金提供者大面积亏损,或者严重倒闭事件发生,或者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发生时,保险基金不足的困难;投资保险制度一般规定,如果某投资经营机构破产殃及到该机构的投资者时,保险机构应当对该投资者给予补偿。同时还规定对每一投资者的最高清偿限额,以免保险机构的无限清偿责任,同时促使投资者主动分散风险,降低投资经营机构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

  保险机构的职责首先应积极监督各投资经营机构的风险状况与经营状况,对协会和各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评估,以便及时地发现问题。倘若发现某家会员单位承担的风险已经过高,则应对其发出警告,并密切监视其在此后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直到该投资经营机构的业务经营重新走上正轨为止。其次,妥善地管理投资保险基金。一般来讲,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两种基金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商业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绝不允许基金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与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而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成为基金的一部分,不应被任何机构与个人挪用或侵吞。最后,在投资经营机构发生严重亏损,并有可能造成财务危机时,保险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经过调查评估后确认投资经营机构的困难仅仅是暂时的,而不是毁灭性的,保险机构可以帮助该会员重新组织经营管理,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改善经营状况,否则将宣布其破产。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考虑给投资经营机构融资,以帮助其摆脱经营困难。而如果确认投资经营机构已经难以摆脱经营困难,无法向投资者承担其经济责任时,保险机构可通过法院宣布其破产,与此同时,负责该投资经营机构的债务清偿,并负责处理破产后的有关善后工作。

  保险机构同时还要积极深入中小企业群中,听取它们的心声并生当这些企业主的喉舌,在一些政府的财经政策上发表它们的看法和期许。提供并分析小型企业的财务、统计资料作为学术研究的来源,并以此体显小型企业在经济、商业活动中的地位。在有关小型企业的财经议题或案件中担任召集、协调,并扮演声援小型企业的角色。

 扶持资金 国家应大力扶持种子资金运营商
  给种子资金运营商做好参谋

  SCO相对独立的天使投资者来说,在评估创业项目时显得较为专业。可是实际运营中总会发现一些领域的仍然缺乏评定新发明项目的知识,对其技术及市场前景难以把握,有可能造成创业项目高风险而成功率低。另外,交易双方由于缺乏创业项目的不确定性因素的信息,或彼此间的信息不对称都会影响交易进行,从而也会加大投资的风险。鼓励资信评估机构主要通过企业(项目)资信评估来传递信息、掌握风险以降低整个社会的信息成本,为SCO提供对创业者的信用担保。投资者的信任是权益性投资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有来自于专业市场机构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即通过资信评估机构对项目评价认可,将有利于SCO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当某一项目申请种子资金的时候,在经过初步的接触认为可以考虑之后,SCO都应该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项目的构想和创意、技术的先进性、市场的商业前景、需要投资的额度、目标企业的价值等进行全面而完整的评估,以此作为SCO是否对其进行投资的参考或者作为在履行投资程序时所遵循的依据。保证了所选择投资项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些都需要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以及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的参与。为避免“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维护种子投资领域的正常运行秩序,客观上也需要有根据、有标准对创业项目进行强有力鉴别的服务机构。

  创业项目的选取真的非常重要,好的项目不仅要求技术上的先进性、独创性与高进入壁垒,还要求项目转化为商品后能为市场所接纳,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与此同时,产品的生产、流通、等环节应易于管理,但是能同时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高成长项目是凤毛麟角,因此如何从众多项目中选取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成为投资专家所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难题。欧盟为此专门建立了一套评级体系用于解决这一问题。该体系独具特色:首先是充分考虑到高创新产业的行业差异,针对不同行业制定出特殊的评估模块;其次是分别从科技、管理、商业三个角度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了项目评级的全面性和适用性;再次,也是最主要的特点是建立庞大的专家委员会,其中既有研究机构的技术专家,也有市场、管理、金融与法律界的专家,因此评级结果具有权威性;

  除资信评估机构外,信息咨询机构、企业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性的机构,其收集、传递信息的功能较之其他机构更为迅速准确,能够辅助运营机构进行信息分析与决策,减少不必要的投资失误,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荷兰国际集团(ING集团)联合荷兰教育部及多家欧洲机构成立了专业性评级机构,为金融投资者和政府机构提供对创新发明项目的评价尺度。该体系对每一项目分3个领域进行评级,分别为技术、管理及商业性。在技术方面细分为独特性、成熟程度、模仿难度、应用能力和开发成本;在管理方面细分为对市场及技术的认识程度、过去的开发成果、技术力量及资金实力;在商业性方面细分为市场优势、市场大小、市场份额、客户评价及专利。项目经过专业机构评估后,对于创业者,能够比较了解项目各方面的可行性,避免一般偏重于项目的技术性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从而能更有效地吸引投资者,对于SCO,可以节约项目的筛选成本,增加投资项目的命中率及成功率,有效地提高基金投资回报。

  同时,离不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参与,他们是依据市场机制对高成长性企业中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价估量的服务机构,其评估结果将为该类企业中科技成果或无形资产所占股权比例提供可参考的科学依据。这种知识产权的估值,对创业时期所需货币资金较少且科技含量高、市场导入过程顺畅的高成长性企业尤为重要。因为,种子资金一般多通过参股形式投资到创业企业。因此,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技术人股的份额十分重要,建立一套公平、科学和有效的评估系统,则是发展此类投资的必要环节。尤其是信誉良好的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这些方面可以提高社会认知的可信性而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种子资本退出中,无论是创业企业的兼并和收购,还是企业回购,必须依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才能有效顺利地进行。特别要指出的是:资产评估对于起步企业来讲,主要是无形资产的评估(企业价值的度量)。这将使创业企业具备在第二轮投资交易中的取得溢价能力。实施过程中,当运营商要投资一家创业公司时(购买一家公司的股权的时候),隐含的就给这家公司估了一个价值。这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比如:如果SCO支付20万获得一家公司10%股权,理论上这家公司值200万。我说“理论上”是因为对于早期投资来说,估价不是能精确计算。当一家公司变得更加成熟之后,其估价也就变得更加接近其实际市场价值。但是在一家刚得到投资的创业公司,估价的数字有时可是只是把公司每个人相应的贡献相加的结果而已。

  此外,在为种子资金运营商做好参谋的同时,还应积极发展我国的创意智库,或与孵化器管理咨询公司紧密合作。为有志于创业的潜在创业者提供创意咨询、精细化管理等系列服务。避免项目重复性。激励独特思维和商业模式的大量涌现。

  给种子资金运营商撑好腰

  国家掌控的新闻媒介应对投资者加强教育、引导。为SCO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与“非法集资”严格划分清楚界限,树立SCO的公信力。政府要发动社会支持这种融资形式发展。不能将该投资行为与“乱集资”行为联系起来,要保护种子投资行为。这样将有利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关正规金融机构(如:各种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小额贷款业务银行等)应对SCO以低息贷款的形式注入少量部分资金,或成为SCO的有限合伙人。一是可以解决SCO起步资金匮乏,二是能提高SCO的融资能力。无形中也监控了SCO的运营,可谓一箭多雕。对于成绩卓越、创造社会效益大的SCO,国家还应给予各种鼓励表彰措施激发其积极性,在SCO依法到主管部门注册时应采取程序简化,办事效率快等优良工作作风为他们放绿灯。此外,在一些国家,当局政府还针对性设计规制的种子项目收购计划,以此鼓励投资者进入创业项目的种子期阶段。

  笔者坚信:只要国家大力扶持SCO,SCO充分发扬自力更生、不怕险阻的优良作风、通过专业化、精细化运做,一定可以推动创新型国家超常规发展,同时亦可正确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事业,帮助缺少起步资金的创业者把自己的聪明才智、创新能力变为真实的、可持续成长的创新企业,为国家上缴更多的税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民间金融过去不规范操作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真正做到资本之善、发挥资本之能、最终使中国版的“戈莱珉银行”化做一潭春水滋润创新事业茁长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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