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结合项目投资者的融资战略 大型工程的项目融资一般都是7-10年中长期贷款,近些年最长的甚至可以达到20年左右。有的投资者愿意接受这种长期的融资安排,但是更多的投资者在考虑采用项目融资时的出发点不是这样的。这些投资者选用项目融资可能是出于对某个国家或某个投资领域不十分熟悉,对项目的风险及未来发展没有十分的把握而采取的一种谨慎的战略,或者也可能是出于投资者在财务、会计或税务等方面的特殊考虑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因此他们的融资战略将会是一种短期战略,如果决定采用项目融资的各种基本因素变化不大就长期地保持项目融资的结构;然而一旦这些因素朝着有利于投资者的方向发生较大变化,他们就会希望重新安排融资结构,放松或取消银行对投资者的种种限制,降低融资成本,因为在所有的项目融资中由于贷款银行的偿债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对投资者在运用项目资金方面加以诸多的限制,融资成本也相对较高,会使得投资者感到很不方便。这就是在项目融资中经常会遇到的“重新融资问题”。基于这一原因,在设计项目融资结构时,投资者需要明确选择项目融资方式的目的以及对重新融资问题的考虑,决定是否应把这一问题在结构设计时作为一个重点。不同的项目融资结构在重新融资时的难易程度是有所区别的,有些结构比较简单,有些结构就会非常困难,例如以税务安排为基础的项目融资结构就属于后一类型。 如何实现投资者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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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实现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即公司资产负债表外的融资),是一些投资者选用项目融资的原因。通过设计项目的投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做到不将所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本身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合并,但是多数情况下这种安排只对于共同安排融资的合资项目中的某一个投资者而言是有效的。如果是投资者单独安排融资,怎样才能实现投资者的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的要求呢?通过项目融资模式的设计,有时能够达到这一目的。例如,在项目融资中可以把一项贷款或一项为贷款提供的担保设计成为“商业交易”的形式,按照商业交易来处理,即实现了融资的安排,也达到了不把这种贷款或担保列入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的目的,因为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制度,贷款或提供担保必须反映在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或在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中说明),而商业交易则不必进入资产负债表,这样就可以不影响提供贷款或担保人的信用地位。另一种作法是在本章稍后部分将要讨论的“BOT”项目融资模式。这是近十年来在东南亚国家中首先发展起来的一种融资结构,政府以“特许权合约”为手段利用私人资本和项目融资兴建本国的基础设施,一方面达到了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状况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有效地减少了政府的直接债务(或者说使政府所承担的义务不以债务的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