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最近有件事比较愤慨,我相信在这里的各位股民朋友也知道一点。就是近来在“中央电视台”某台晚上十二点左右有个证券节目,有位证券分析师讲授,经他介绍的个股,会在隔天高开,后上涨五六个点,而后他就在晚上的节目中说,相信昨天股民在看我节目的,都有获利,而后在自己的博客中继续说那股可以涨到多少,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股民就买过,而后,只要他点评的个股就无一上涨,我想请问一下,像他这样的,我们深受其害的股民可以告他吗,是他想卖自己的软件还是庄托呢,或者说,是否该取消那节目呢,再播他的节目,我想会有更多的股民给他害了。那样缺乏职业操守精神的证券分析师是否可以叫证监会取消资格呢。不仅是我本人一位,好多人都给他害的。。。
答:
如你所言,应当向央视及监管机构举报。
《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亦有同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的许多规范性文件中均规定,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