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报》记者:今天,从网上看到这样一条消息(由于未经证实,故匿其名),有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国内知名奶业公司,被爆出这样的消息,该公司管理层在今年八月发现奶制品行业的三聚氰胺问题可能被曝光,于是,其主要高管人员将其拥有控股权的母公司所持的股份,选择在公布中期业绩前约一个月,透过某投资银行进行配售股份,进行巨额套现,使拥有控股权的母公司持股量大为降低。请问这种行为,是否会被查处?
宋一欣律师:你在前面谈到问题,目前来说,只是一个未经证实的消息,如果属实,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查处,由于是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应当遵循香港法例,首先由香港证券监管部门、香港联交所甚至是香港司法部门对有关企业、有关个人及其行为进行查处,其次,由于中国大陆企业在香港上市,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监管部门之间是有监管合作协议的,从这个角度,中国证监会和大陆相关司法机构也可以介入调查。
《上海商报》记者:请问上述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宋一欣律师:现在下这个结论为时尚早,假设这个情况属实,假设该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员当时确实已经明知可能出现三聚氰胺问题可能被曝光,故意压制休息不上报,而迅速地将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配售,进行巨额套现,那么,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是十分明显,撇开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的问题不谈,也不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单就从证券法的角度来说,有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虽然香港上市公司需要适用香港法,但关于内幕交易问题的法律精神是一样的。
《上海商报》记者:假如是内幕交易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制的?
宋一欣律师: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已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种,一是内幕人员,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另一是非内幕人员,即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我觉得,你所讲的该香港上市公司主要高管人员的身份和行为是符合这样内幕交易要件与行为特征的。
而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为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重大性原则必须根据信息公开后对从市场的实际反映中判断是否存在对价格的重大影响或导致对该股票投资价值的合理重估,或者公开公告,或者通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非公开性是构成内幕信息的基本条件。如果三聚氰胺问题被曝光,将导致该上市公司股票乃至奶业行业股票之股价的下跌,作为奶业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员如果是明知的,而“先知先觉”地抛售所持有的股票,
我认为,该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最后结论如何,应当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