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这看起来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想到忽略了诉讼时效,高汉英的3万块钱打了水漂。高汉英做建材买卖,张文祥是搞装潢的。一个卖材料,一个买材料,两人一直合作得都不错。2003年2月,张文祥又到高汉英的店里买材料:“大哥,我这回揽了个好活,能让我干足两年都不用换地方。有钱大家赚,材料我专买你的。”一听这话,高汉英非常高兴:“那太好了!你放心,肯定给你的都是好货。”这天,张文祥风风火火地跑来找高汉英:“老哥,救急啊!我现在要提10万块钱的货。我现在手里只有7万块钱,剩下的3万,我给你打欠条。”高汉英也算是圈里人了,他明白,搞工程都得垫款,手里的钱难免有倒不开的时候;再者,张文祥和自己也是老搭档了,没出过事,他把工程顺利干完,自己也能多赚一笔。于是,高汉英一口答应了下来。张文祥当即写下一张欠条,标明欠款3万元,日期为2003年3月12日。
![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 有理也败诉](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09295219566767.jpeg)
天有不测风雨,张文祥的工程做砸了,钱搭进去不少。这以后,高汉英一要钱,张文祥就哭穷。眼看着这钱要泡汤,无奈之下,2005年7月,高汉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张文祥返还装潢材料款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上的日期为2003年3月12日,虽然该欠条上没有明确还款时间,但是,债务人张文祥在短期内不归还欠款就是对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侵害。对此,作为持有欠条的高汉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然而至2005 年7月前,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高汉英向张文祥追偿过债权或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高汉英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高汉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由高汉英负担。点评:张文祥欠了债,法院为何不强制其还钱呢?这里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汉英之所以败诉,就是他的诉讼,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