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企业和谐稳定 为经济转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起由

 应《厦门日报》理论版之邀,要我参加一个关于“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的讨论,并准备相关的专题稿,但由于版面限制,尽管已经交稿但是觉得有些欲言又止,特撰此文再次讨论。

基本观点(发稿部分):为经济转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繁荣发展的基本保证。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本文拟就经济转轨改革与和谐稳定社会的关系从经济学角度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社会和谐主要指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和无冲突,社会稳定则主要指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稳定的政治格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繁荣发展的基本保证。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应该承认,在现阶段追求和谐稳定和繁荣发展已成为全社会的主流共识,但处于向市场化过渡的转型期,我国还存在许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从本质上讲是改变利益分配格局的大变革,这决定了改革的过程不可能在合作博弈的气氛中进行,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同时,市场本身的竞争自由和主体多元化所引发的主体差异和行为差异,可能对社会和谐稳定形成障碍。这说明转轨改革本身与社会和谐稳定存在矛盾。如何协调改革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是关系改革成败的大事。为改革立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转轨改革中的主体行为,是为经济转轨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主要手段。这好比交通规则与交通秩序,尽管每辆车的目的地不同,但按照同样的交通规则运行,可以实现良好的交通秩序。

市场经济的多样化本身并不是反社会和谐的因素,我国在转轨阶段出现的社会分化以及其他不和谐稳定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改革的直接结果,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法律不完善的结果。目前的城乡差别、地区差距、弱势群体维权困难的问题是市场化的结果,但其救治的希望在于法律和宪政改革。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和财政转移来补偿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和有效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所有缺陷,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必然导致社会分化,但“社会主义”这一定语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巨大的作用。在经济学广泛反对政府行政干预和全球化浪潮的背景下,政府对市场副作用的救治,在于通过法律来提供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秩序。

一些补充性讨论

社会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系统运行的表现。包括社会主体间行为的彼此协调与和谐相处、良好的社会治安和稳定的政治格局。这自然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社会状态。但放眼我国目前的现实,似乎有些背道而驰了。我这样讲如果不是一个大实话,大概要被看作大逆不道了。在我写作那个刊出稿件时,脑海里闪现了无数不和谐的场景和镜头。我甚至努力的试图找出现在这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在,但是找到的都是一些令人不齿的潜规则。其实社会和谐如同社会主义一样,或许只是一个值得取追求和为之奋斗的社会价值(参见拙文《国家主义与社会主义》,经济学家网站),这一价值意义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纯粹形而上的,但是其可实现性则不一定是纯粹的形而上的。(参见拙文《关于形而上的思考》,价值中国博客网)换言之,社会本身的存在按照马克思的辨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看,本身就是充满矛盾的。事物的矛盾运动是事物发展的基本条件,矛盾的存在其实就意味着不和谐和不稳定的存在是客观的。当然,我不否认广义上的和谐包括在有严格规则下的良好秩序。所以我也是在这个层面上认同改革与和谐的关系的。

我国进行的市场化改革,无疑是一场在民族独立和解放战争以来的又一次改天换地的大变革。小平同志用“改革就是一场革命”来描述这一过程,是一种典型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总体来看,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格局的变化;(2)经济主体行为的变化;(3)社会文化的变化;(4)道德伦理的变化;(5)价值多元化;(6)社会道德示范;(7)信仰困惑;(8)主体诉求物质化。

其实,我们可以列举的变化还远不止于这些。具体的表现会通过社会分化、贫富差距,地区差距,权力分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等形式得以表现。

作为一种学术讨论,我们的职责当然不在于简单的描述这些社会现象,更在于找到导致这些社会现象的内在原因,并提供救助的策略。

一个简要历史回顾

在我看来,市场化改革本身首先打破了计划体制下的一种表面的和谐和稳定。其实在改革之前,计划体制的种种弊端已经暴露无疑,大的变革没有发生,或者必然的依赖政府自上而下的发动改革,是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根源的。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崭新的社会形态,从一出现就吸引了全人类的眼光。尽管来自西方的批评和指责以及各种策反、颠覆和和平演变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但还是以其理论的巨大吸引力,形成了一股席卷世界的洪流。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世界各地展开的争取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的战争都极大的受到了这一思想的鼓舞和激励,社会主义阵营也空前壮大。但社会主义后来的发展并没有象人们预期的那样,沿着一条和谐的稳定的理想的道路前进,取而代之的无休止的群众运动和不断的革命。我很不明白这与社会主义描述的和谐有何联系??

尽管当时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阶级斗争和阶级论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一个脱离了物质文明,而单一的追求精神文明的社会形态又如何可能具有一种现实性?社会主义国家后来在经济领域的高度计划并没有想人们预期的那样会实现一种物质的充分富裕和满足,相反导致了物质品的极大短缺,票证制度和配给制尽管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了公平和平均,但那种公平只是一种共同贫穷的公平。显然是缺乏人性化的和不人道的。在计划体制走向穷途末路之后,前社会主义国家先后被迫走上了市场化改革的道路,这一道路的选择不能不说是明智的也是伟大的。这说明无产阶级政党一定程度上正如他们自己所描述的那样是为人民考虑的,当然他们也和其他政党一样在为自己的政权考虑。如果剔除了我这句话中可能被指责的一种情绪性判断,我希望指责我的人去学习一些新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因为我是在讨论,而不是在漫骂。我之所以这样强调,是因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严格控制和共产党对其组织的严密化管理,使得一些人喜欢用“自由化”和“左倾”或是“右倾”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中可能存在的政治立场。这是我非常鄙视的(参见拙文《学术自由与政治》,经济学家网)。

在我要说明的改革启动的第一行动集团为何是政府,而不是民众这一问题时,我需要借助社会主义者所不愿面对的一段历史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前苏联的“大清洗”和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在很大意义上和社会主义本身是没有本质联系的,相反这些运动本身更多的带有争夺政治权力和消灭政治异己力量的特征。这种大规模的血腥的运动带来的一种直接的结果就是——恐惧。一种恐惧开始在整个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弥漫,我不太清楚是否有人认同我的观点,但是连我这样晚近出生的人,从那段历史中读到的也只有“恐惧”这两个字。所以我觉得当时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是以这种恐惧为条件的,这是一种消极探索的结论。或许没有多少人喜欢,而且我确信这一结论可能会伤害了有些对社会主义那段历史怀有真挚情感的人。所以我要换一种表达:当时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是建立在人们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仰基础上的,在那里人们甘于无私奉献,热爱集体,在一种信仰和热情的鼓舞下,去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努力奋斗。然而结果并不是理想的。高度集权化的管理,和经济政治领域的专制,引发了一些严重的问题。饥饿或许是一种价值信仰和精神追求最大的敌人,也是破坏和谐和稳定的最大敌人。

关于改革的过程和现实

市场化改革在前社会主义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也获得了不同的结果。但这一改革尽管在方式上是自上而下的,是由政府发动的,但没有遭遇民间的阻力,这又一次证明了改革前的和谐和稳定带有一定的虚假表象。一种打破坚冰式的变革是人们从内心所期盼的。政府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这种深藏在和谐和稳定背后的矛盾存在对政权合法性的置疑和威胁。

理论经济学对前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探讨到今天也还是如火如荼的,新制度经济学通过批判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交易成本为零和制度刚化的假设,说明了产权和制度的重要性,认为何种制度的存续在于其是否更加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诺思通过分析西方世界的兴起,说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在他的理论中,他提出了两种制度变迁的模式: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前者用以解释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和供给主导型改革,后者用以解释自下而上的微观主导型和需求主导型改革。在具体的制度变迁方式上,主要争论是围绕激进变迁和渐进制度变迁展开的。前者认为制度是可以复制的,并形象的通过比喻“人不可能分两步跨越一个深谷”,来论证激进制度变迁的合理性。渐进制度变迁则通过说明制度变迁存在刚性和路径依赖,否定了激进变革的主张,认为制度变迁存在改革成本,渐进式的制度变迁可以通过体制内改革和体制外改革同时进行的双轨模式降低改革成本和改革风险。

最为典型的制度改革案例来自前苏联和中国的改革实践。苏联改革采取激进改革方式,试图通过价格和财产权的迅速私有化,实现对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复制,即所谓的“休克疗法”,但结果却使得俄罗斯的经济到目前仍然陷于“休眠状态”。这一结果使得事前看好激进改革的人们感到极其意外,与此具有相反结果的是,中国通过渐进式改革,在不触动根本制度的基础上,在体制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此来替代对国有经济的绝对依赖,并通过价格和利率的逐步放开,使得过渡过程更加温和,中国经济连续十几年近10%的增长率赢得了世界的广泛赞誉。由此,与激进式改革相比,中国的改革本身似乎更具有和谐和稳定性。但这一结论,仅限于我们的对比角度和对比方式。

反观中国改革前后,不难发现,改革的过程是个矛盾重重和并不和谐的过程。自1978年中国启动市场化改革开始,关于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理论界的观点分歧到现在都无法解决。主流观点对“过渡”的界定仅在从计划到市场的过程这一层面达成共识,但过渡的评价标准和过渡的终点则存在分歧。(见拙文《关于“过渡”及其评价标准》,经济学家网站)理论界的不和谐的争论给改革的实践带来了难度,甚至目前仍然有人认为理论界的贡献一直都是在对改革的实践进行“追认”和“解释”。理论研究中的观点分歧,对于科学发展是一个充要条件,我们不需要将理论界的争论看作一种不和谐。我个人认为,更多的不和谐是和市场化进程相伴生的。

 保证企业和谐稳定 为经济转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利益格局的变化;利益格局在改革之前的状态基本上可以描述为共同的平等的贫穷,整个社会不存在分化,利益分配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特征,但市场化改革改变了这种平均分配的格局。改革后,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一部分人迅速暴富,而大多数人的状态改善缓慢。关于国内社会阶层分化的研究结果显示,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加快,国内社会财富两级分化趋势加强,社会结构呈现“哑铃形”,中间阶层数量过少,贫富分化严重,中产者数量较少,而人口财富分配向两极靠拢。此外,关于目前贫富分化的研究数据测算,我国基尼系数已达0.4,接近警戒线。

(2)经济主体行为的变化;改革之前的计划体制之下,经济主体行为自主性较低,改革开放之后,经济主体行为迅速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这些变化表现在对物质利益追求的合法化,个性张扬寻求差别以及新生代的叛逆行为等。经济主体行为与计划体制之下的本质差别在于,以前是为了集体和国家,现在是为了个人。可以明显观察到的变化是个人工作和劳动的热情和积极性大大高涨,但对集体和国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下降。但这些都是在集权体制高压下的一种释放,有其合理性。

(3)社会文化的变化;改革前的社会表现出的和谐和稳定在文化领域是一种积极拥护中央指示和政府政策的景象,文化界的繁荣更多的是以歌颂作品占据主流,任何怀疑、诋毁、消极和低沉的作品都被认为是“给社会主义抹黑”。精神领域的高度统一和意识形态的不断强化是直接相关的,思想领域的严格的一元化控制,禁止了任何不同于主流意识形态的精神追求。改革开放后,这些有了很大改变,精神追求自主性大大提高,思想自由和思想领域的多元化得到承认并得以贯彻,文化作品呈现多样化和多元化特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意识形态而自由发展。但享乐主义,消费主义、自由主义和拜金主义开始抬头。

(4)道德伦理的变化;市场化的改革一直遭遇的一个谴责就是“导致了道德水准下降,人们的时代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丧失,个人成了一切,而国家和集体被实质的抛弃……”。比较改革前后的社会道德,我们无法否认这种批评的客观性。但这并非市场的罪过。这种埋怨和误解,其实是人们对市场的不了解,和对改革中一些不规范方式和行为的抱怨。犯罪率上升、离婚率上升、失业率上升、城乡差别拉大,地区差距拉大和贫富差距拉大的现实,与道德伦理的变化是互相推动的。一些违反社会正义和法规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不能受到惩治,是导致社会道德水准下降的直接原因。笔者在《天才马克思及其信徒》一文中,曾就群体心理学的解释做过说明,在群体中如果违规者不被惩罚,那么群体行为会以最差者为标准。

(5)价值多元化;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权和行为自由空间的拓展。价值追求的多元化也是打破价值目标一元化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改革的一个伟大成果。哈耶克批评过的社会主义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价值追求本身是一种主观评价,如何可能完全统一?阿罗在《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提出了“不可能定理”(见拙文《科斯定理与阿罗不可能定理引起的困惑》,经济学家网),从经济行为目标的角度说明了:人际效用不可比时将其加总要形成反映个人不同效用偏好的社会福利函数是不可能的。这一不可能定理同样适用于价值目标问题。同样,如果我们回想马克思关于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论述,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同样不可避免。

(6)社会道德失范;改革导致的行为目标多元化和价值目标多元化以及行为差别造成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社会道德失范。转型期的社会一个明显的特征是立法滞后。法律层面无法及时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行为规范是造成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而这又根源于宪法制度改革的滞后。国内婚姻法修改的整个历程是一个反映,详细资料可以参考《新华文摘》杂志转载的《新中国婚姻法改革历程》的报告文学。此外,去年以来,关于“女体盛”“木子美”“竹影清瞳”“名人嫖娼”等事件可以引发的思考实在不少。

(7)信仰困惑;这一问题存在的领域主要在于社会价值观和精神追求领域。信仰一次的来源是根由于宗教学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既是对前社会主义国家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方式的否定,也造成了对社会主义这一影响人类走向的伟大思想的困惑。社会主义曾经一度是世界近三分之一人类的信仰和追求目标,但其实践的挫折,以及后来为了维护这一成果而采取的极端措施,让人们对此产生了极大的动摇和困惑。从前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始,到现在,甚至在今后很长时间,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都不会停止。我在《天才马克思及其信徒》一文中,曾经谈论过富山和德里达对马克思和社会主义的争论,当然这种分析仍然是挂一漏万的。但除了这一关系人类命运的至高信仰外,个人对生活,生命意义的体会,随着市场化的改革也产生了许多困惑。这些问题引起的考察,既见于西方对后现代主义和工业化以及全球化后果的考察,也见于转轨国家哲学和文化领域的成果。

(8)主体诉求物质化。其实在任何体制之下,社会主体行为的目标都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部分。所不同的是,不同体制突出了不同的侧重点。计划体制在意识形态和精神领域的过多强调和严格控制,使得主体诉求必须借助精神化的追求来实现,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市场经济则通过更为自由和原理政府的形式改变了主体诉求的目标,市场中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导致主体诉求必须依靠物质实现来逐层递进,物质方面的贫乏,对精神方面的诉求产生了极大的约束。市场化改革正是伴生这一现实的过程。或许这正是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物化和异化的一种表现。

基本结论

其实,我们可以列举的变化还远不止于这些。具体的表现会通过社会分化、贫富差距,地区差距,权力分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等形式得以表现。所有这些形式看上去都不是和谐的,利益冲突可能隐含的一种危险就是对社会稳定的威胁。这也正是马克思通过考察人类社会历史,最终得出“暴力革命论”的真实根据。那么一个社会是否就真的无法实现和谐了吗?

我并不这样认为。在我看来,和谐本身并不要求消除主体差异和主体行为差异,而在于通过行为规则的制定来约束不符合共识和基本伦理的行为,使得社会可以在一种共同认可的秩序下良好运行。

由此,我认为,和谐稳定社会的实现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经济学根源于资源稀缺的假定,已经揭示了人类社会和谐运行可能面临的困难就是资源有限和需求无限的矛盾。如何解决呢,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所有经过实践验证的体制已经证明市场体制是一种更优的体制。原因在于,市场本身的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提供了一种平等竞争和成本约束的行为实施规则,但这一自发秩序的维持和强化是需要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实现的。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在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时,就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根本问题了,但之所以到目前为止,社会和谐稳定仍然存在隐患,则需要归咎为立法不健全。这种观点其实并没有任何新意。但根源在于,转轨经济本身要求的强政府形态所导致的权力边界难以界定这一问题。我个人认为,权力资本化,被用以在转轨阶段谋求物质利益,可能是转轨经济和实现和谐稳定社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我国改革开放已经25年,尽管我们感受到的是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善都是不容否定的事实,但到目前为止,部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仍然拒绝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和政府主导和权力无边界的问题不能说没有关系。

总体而言,我更主张借助法律来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为,在一个法律至上的社会环境中,行为被规范的不单是微观的经济主体,也包括政府行为。如果任何一种行为权力何以凌驾于法律至上,而不受其约束,那么和谐稳定的社会只能是个遥远的梦想。

                                           2004年11月27日

                                                  于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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