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与市场关系的新考察:替代、互补及互嵌(中)



二、新观点对“替代”论的冲击 

    尽管“替代”论的维护者阵容庞大,大多为享誉世界的经济学大师,但“替代”论固有的缺陷受到了后来者的大胆质疑,这种质疑为重新认识企业的性质拓宽了思路。“互补”论和“过程”论就是在对“替代”论的质疑中形成的新看法。 

    “互补”论者对“替代”说的逻辑思路提出了如下质疑:[6](1)如果说企业是市场的替代物,企业也并非是市场的唯一替代物,如统一度量衡制度的演进、货币制度的发展、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现代电子技术的应用等都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但按“替代”逻辑应该日渐萎缩的市场的范围却在不断扩大;(2)在现实世界中,与“替代”逻辑正好相反的是,企业规模的扩展与市场范围的拓展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3)仅仅将企业简单概括为节约成本的科层结构是片面的,“成本的节约只有在与收益相对并能体现出效率高低时才有意义。”一句话,企业与市场是互补的正相关关系,而不是负相关的替代关系。据此,“互补”论者将企业定义为要素所有者为取得“协作力”、分享“合作剩余”而结成的一种契约关系。 “互补”论者对企业的新定义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企业这种“合约”的“生产性功能”,这确实是企业合约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但互补论对替代论的反驳并没有完全击中要害。首先,统一度量衡制度、货币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电子技术等的发展及运用,在大幅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企业内的管理(或组织)成本,这就表现为市场效率和企业效率的同步提高。其相互替代的部分仅仅发生于同样的因素在市场上降低的幅度大于(或小于)在企业内降低的幅度,但就总体而言,企业与市场由于上述原因同步扩展与“替代”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抵牾;第二,将完全不同的两类交易(要素交易和产品交易)在企业和市场间进行成本比较,这是互补论者所犯的与替代论者同样的错误。而事实上,只有同样的交易在两种不同交易制度间的对比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比较。即要么同样的要素交易在市场和企业间相比较,要么同样的产品交易在市场和企业间相比较,而过去我们一直不假思索地用企业内的要素交易与市场中的产品交易进行成本比较并得出用要素合约替代产品合约的企业观。本文后面将深入论证如下观点:替代的正确含义并非指要素交易对产品交易的替代,而是指要素交易对要素交易的替代、产品交易对产品交易的替代;互补的正确含义并非指要素交易与要素交易间的互补、产品交易与产品交易间的互补,而是指要素交易与产品交易间的互补。第三,在既定成本的条件下最大化利润,与在既定利润的情况下最小化成本,实际上是同一种意思的两种说法,都可以从成本节约的角度加以描述。现实中的企业无疑会同时展开上述两项工作。从成本最小化角度描述企业盈利行为的基础在于相对于利润的最大化也一定表现为相对于成本的最小化。因此,无论如何都不应将成本节省的盈利描述范式理解为只考虑成本降低以获取新增利润的行为取向。还有一个不应忽视的问题是,交易成本节省的余额无疑就是所谓的“合作剩余”,或者至少是“合作剩余”的一部分。 

    “替代”论者看到了企业合约和市场合约的差异实际上就是要素交易合约与产品交易合约的差异,但他们错误地认为企业的本质在于要素交易合约对产品交易合约的替代;“互补”论者看到了企业合约与市场合约的同向增长关系,从而正确地否定了“替代”论者所坚持的“要素交易合约与产品交易合约间存在替代关系”的观点,但“替代”论者的错误并非“互补”论者所认为的是将企业和市场间本是互补的关系却说成替代关系,而在于将企业和市场间的替代关系等同于要素交易合约对产品交易合约的替代。 

    看似对立的“替代”论和“互补”论却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都坚持从空间纬度来审视企业,将企业理解为一种合约结构或结构性合约。而事实上,所谓“企业合约”的签订先于企业,这些合约包括投资者与投资者间的合约(如发起人协议、企业章程等)、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间的合约(如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间的合约(如企业的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只有在这些“企业合约”签订后企业才得以设立和运营。如此看来,与其说企业是一组合约,还不如说企业是对一组合约的执行过程。有学者据此将企业定义为市场中由要素所有者签订的一组不完备的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履行过程。[7]我将之简称为“履约过程”论或“过程”论。“过程”论者认为,在正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为节约交易成本而形成了四类合约:(1)要素所有者间关于要素使用权交易的不完备合约,其签订构成要素市场,其履行构成企业;(2)关于资产与服务交易的相对完备的合约,其签订与履行构成了资产与服务市场;(3)企业内部经营者与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间签订的关于人力资产和非人力资产具体配置的合约;(4)关于组织资本与组织资产创造和使用的隐性合约。后三类合约的签订和履行实际就是对第一类合约的履行过程,具体体现为企业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文化等活动。我们认为,“过程”论者的观点更为贴近企业本质的真义,其理论贡献有:(1)从时间纬度来界定企业的本质,摆脱了简单地将企业完全与 “企业合约” 等同起来的局限,企业合约确实是企业存在和运行的基础,但这并不等于说企业合约就是企业;(2)认为企业与要素市场其实是同一合约过程的两个阶段,即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签订阶段和履行阶段,从而明晰了“企业”和“要素市场”的关系;(3)明确了企业作为履约过程,主要包括剩余控制权的实施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有助于人们加深对“控制与管理”、“分配与激励”等企业行为的理解。不能不指出的是,“履约过程”论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1)仅仅从时间纬度理解企业与仅仅从空间纬度理解企业一样片面,企业实际上一种时空统一体;(2)从时间纬度理解企业,不是解决而是回避了从空间纬度审视企业所引发的困惑;(3)认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市场就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就不存在要素市场、企业和产品市场的分割”的观点是一个明显缺乏论证的错误结论。即使交易费用为零,要素所有者也不可能与最终消费者直接签订所谓的“完备合约”,因为最终消费者需要的是产品而不是要素,要素不可能不经过生产过程就直接转换为产品。 

 关于企业与市场关系的新考察:替代、互补及互嵌(中)
                          (未完待续,请见本文的下部分) 

  

[6]1

       [7]谢德仁:“企业的性质: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之履行过程”,《经济研究》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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