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与市场关系的新考察:替代、互补及互嵌(下)



三、对三种交易类型的讨论 

 关于企业与市场关系的新考察:替代、互补及互嵌(下)
    试图以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不确定性来说明一种交易与另一种交易的区别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它们是任何交易都面临的共同因素。问题在于为什么面对几乎相同的外生约束,不同类型的交易所花费的交易费用却极不相同?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不同的交易费用?为什么不同类型的交易要与不同形式的交易合约相对应? 

    一个交易合约的特征一般是由交易主体(即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动机的人)、交易客体(即交易对象或交易品)、交易目的(生产还是消费)以及履约方式等共同决定的。同样的交易主体面对相同的交易品和交易目的,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应该是大体一致的。显然,交易品特征、交易目的决定着交易合约的类型及其履约方式。 

    我们首先考察交易品的特征。交易品分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不同的划分标准,由于我们对交易品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考察交易效率。对交易效率有重要影响的交易品属性主要有三点:(1)可计量的难易程度,这取决于交易品质体的有形还是无形、形状规则还是不规则、其单件的标准化程度以及能否借助其它可计量载体进行储运等;(2)效用价值内在稳定度的高低,指一定时期内在假定不存在外在因素(如供求状况、经济环境等)影响的情况下,交易品内在品质和价值的可波动性;(3)与所有者间的可分离性。依据上述三条标准,可以将交易品划分为最终产品(即最终消费品)、中间产品(即半产品)、非人力生产要素(即非人力资本或非人力资产,该要素还应进一步细分为物化要素和非物化要素)、人力生产要素(即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本)。从最终产品到人力生产要素,可计量的难度越来越大,效用价值的内在稳定度越来越差,与所有者的可分离性也越来越低。以人力生产要素为例,人力生产要素依存于人的生命体,没有任何可分离性;看不见摸不着也无法借助其他可计量载体储存和传输,因而几乎没有直接测度和计量的可能性;由于属于“主动资产”,其效用价值的显现水平和发挥程度首先与所有者的意愿紧密相关,而所有者的意愿又受其积极性高低甚至情绪好坏的影响,其次,由于学习效应和知识折旧的双重作用,人力资本的效用价值要么持续提高要么不断贬值,其内在稳定度是极难维持的。显然,像人力要素一类的交易,所有者支付的质量和数量均难以事前规定也难以事后测度,就只能以成本较高的过程监督(也可称之为事中监督)来保证交易效率,与之相对应的交易合约只能是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合约的某种“特殊合约”。因为,合约条款的描述以及合约的履行方式必须与交易品的特征相适应,才能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 

    其次,交易目的对履约方式的影响举足轻重。我们知道,要素间之所以有交易需求,是因为实现生产的需要。分工能提高生产效率,但分工必须以交易为依托,分工必须建立在人力资本要素与非人力资本因素、人力资本要素与人力资本要素间相互交易的基础上。人力资本要素、非人力资本彼此交易的实现过程,其实就是生产过程,或者说企业内交易的功能就是生产。在表面上看来,生产意味着创造新产品,而从更本质的层面看,生产其实就是创造新交易。因此可以说以人力资本因素为核心的要素交易是生产交易的交易。这与市场类交易的价值实现功能显著不同。以体现生产功能为目的的交易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由多种交易构成交易链和交易群,交易与交易间具有极强的联动性。一项生产的实现往往是成千上万次交易组合进行的结果。(2)交易与交易在空间上具有零距离并行性,同步性交易只有共时互动,生产活动才能正常启动。(3)交易与交易在时间上具有零间隔继起性,持续性交易只有历时联动,生产活动才能连续进行。(4)这类交易又大多是难以计量的人力资本交易,过程监督对保证交易效率至关重要。正是由于这种空间上的紧密性和时间上的紧凑性,这类交易通过平等的市场交易来实施尽管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它显然较之在企业内借助某种权威来实现要花费多得多的成本。最能说明这一问题的例子如下:有人认为,同时拥有高炉和轧钢机(纵向一体化)是为了节约热能而不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的需要。威廉姆森的回答是,为了热能节约,完全可以通过把高炉和轧钢机放置在同一地点而以合约为媒介在两个工序的自主所有者之间进行交换来实现。如果同时拥有两个工序在某种程度上更有效,则必定是因为,对于所设置的工序之间的合约,通过等级制比通过市场来协调更为有效。[1]与之相对照的是,有关最终产品交易合约的履行方式却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交易间相对独立,没有必要要求在空间上同步协调、在时间上紧凑衔接,监督则以成本较低的事后监督为主。至于中间产品,交易间的联动性和互动性则介于人力资本要素和最终产品之间。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实中的交易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类为最终产品交易。由于最终产品的消费主要是满足个体自身的需求,若以企业合约实现交易,其协调成本一定高昂无比,因为个人的消费偏好是无法强制协调的;最终产品大多易于量化;内在价值一般相对稳定,即使有所变化,也较容易测度。显然,这类交易在市场上进行无论怎样总比在企业内进行的成本低,我们可称之为市场适应型交易。第二类为人力资本交易。前文对这类交易的特点已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人力资本因素的特点决定了以其为交易对象的交易在企业内进行无论怎样总比在市场上进行的成本低,这可称之为企业适应型交易;第三类为中间产品交易。中间产品在可计量性、与所有者的可分离性以及效用价值的内在稳定性上与最终产品相近,但在交易合约的履行方式上又与人力资本相似,它参与交易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功能的实现,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这类交易在企业内进行所花费的成本可能会高于在市场上完成同样交易所支付的费用,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在企业内的交易费用又可能低于在市场上的交易费用。我们称之为中间适应型交易。 

上述分类让我们明白,最终产品类交易在市场上的交易费用始终低于在企业内的交易费用。无论市场的交易费用有多高,有关最终产品的交易都只会在市场上进行,在这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由市场交易代替了企业内交易。市场交易费用过高只能导致最终产品交易的萎缩,而不可能导致最终产品交易向企业内转移。显然,最终产品交易效率的提高不可能以企业内交易替代的方式予以解决,而只能通过改进消费市场制度、完善消费市场设施的途径加以实现。而人力资本要素交易在企业内实现的成本则始终低于在市场上实现的成本,如果在一家企业内人力资本要素的交易费用过高,往往是通过将相应的交易转移至另一家企业而不是转移至市场来降低其交易费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横向一体化或分拆。至于中间产品交易,是由市场纳入到企业内交易(表现为纵向合并)还是由企业内转移至市场进行交易(表现为外包),完全取决于两种交易成本相互比较的结果。纵向一体化和外包较显著地体现了“企业”和“市场”在边际意义上有限度的相互替代关系,但在某些时候,对中间产品的获取无论单纯采取市场交易的方式还是单纯采用企业内交易的方式,所花费的成本都有可能高于半市场半企业的混合式交易,比如由几家企业为某一项目而特设的虚拟组织或为攻克某项关键技术而成立的联合实验室等,这些团队或组织在某些环节(如研发)具有明显的企业特征,而在另一些环节又采取市场手段。这种特殊的交易形态,其实是企业与市场相互嵌入的结果,我们称之为互嵌式交易形态。如果在企业中引入一些市场成分但仍以企业行为为主导,就属于市场对企业的嵌入,例如张瑞敏在海尔集团内推行所谓的SBU(策略事业单位);如果在市场中引入一些企业成分但仍以市场行为为主导,就属于企业对市场的嵌入;如果市场与企业相互交织并相互影响,谁也不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则属于典型的互嵌状态。 

  

    四、结论:企业是一组特殊交易合约的履行机制 

    让我们对前面的分析做一下总结:毫无疑问,有关人力生产要素和非人力生产要素间相互交易的合约是企业形成的基础,但正如一幢大厦的设计图不等于大厦本身一样,企业和企业合约并不全是一回事。事实上,企业就是以实施企业合约为目的而进行运转的。有学者看到了这一点,把企业定义为“由要素所有者签订的一组不完备的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履行过程”(谢德仁,2002)。但该定义仅仅从时间纬度来理解企业的本质却忽略了企业合约实施的空间纬度,企业合约作为由成千上万合约构成的合约集,其有效实施既有各个子合约在时间上的依次联动,又有各子合约在空间上的同步协调。因此,对企业一个更为全面的概括应是一组关于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交易的特殊合约的履行机制。 

    由于人力资本要素具有可计量性差、与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以及自身价值的内在稳定性低等特征,无疑将人力资本作为独立要素进行交易要付出很高的交易费用。为什么不让人力资本附载于易于计量和监督的产品参与交易呢?问题的症结恰恰就在这里:没有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间的交易,就没有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间的有效结合,就不会有“生产”,人力资本也就无从将自身的价值附载于有形的产品之上。难以度量的人力资本之所以仍要纳入交易,是因为这种交易实施的结果就是生产功能的发挥,就会创造出更多更新的交易。到此,我们终于可以为企业下一个真正准确的定义:企业其实是为实现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间有效结合以满足生产功能需要的一组特殊交易合约的履行机制。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就能明白企业与市场间的“替代”其实是指以在企业内的要素交易替代在市场内的要素交易;以在市场内的产品交易替代在企业内的产品交易。显然,企业效率(其实就是指以人力资本要素为核心的要素交易效率)无论多差,都不可能以市场交易取代企业交易的方式来获得改善。企业效率的提高只能是从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优化企业业务流程以及企业间的兼并重组等方面下工夫;而市场效率也不能以企业交易取代市场交易的方式而应通过健全市场规则、优化市场制度、完善市场设施来获得提高。 

    而企业与市场间的“互补”是指企业规模和市场规模具有相互增强的效应。其原因在于要素交易在企业内实施的结果创造出了新的产品,也就意味着创造出了新的市场交易,从而扩大了市场容量;市场容量的扩大又会反过来促进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张。这充分说明,企业与市场的“互补”性源自于企业的生产功能。 

    企业与市场相互嵌入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企业和市场交叉杂糅而成的混合性交易形态(即互嵌式交易形态),其特征可概括为既非企业也非市场,既像企业又像市场。企业与市场相互嵌入的原因在于某种交易无论通过单纯的市场还是通过单纯的企业来进行,其成本支出都比通过互嵌式组织要高。 

  

  

参考文献: 

    Coase, Ronald, 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Cheung, Steven, 1983,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6: 1—21. 

Yang, Xiaokai and Ng. Y., 1995,”Theory of the Firm and the Structure of Residual Rights”,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26:107—128. 

科  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张五常:《经济解释》(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奥利弗·E·威廉姆森,1985:《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奥利弗·E·威廉姆森,1996:《治理机制》(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盛  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黄桂田,李正全:“企业与市场:相关关系及其性质”,《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谢德仁:“企业的性质: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之履行过程”,《经济研究》2002年第4期。 

聂辉华:《企业:一种人力资本使用权交易的粘性组织》,《经济研究》2003年第8期。  

  

  

  

  

  

  

作者简介:王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联系方式: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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