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灵活就业,就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或不完全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正规的就业形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发展灵活就业,在当前我国就业总量矛盾加剧、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人试探讨一下我国灵活就业的基本形式、基本特征和主要作用。
一、我国灵活就业的基本形式
灵活就业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式多样。目前我国存在的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非全日制就业:主要是指工作时间少于法定的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就业。
2、临时性就业:主要是指从事临时性工作,或者在临时机构工作,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
3、季节性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集中于某一段时间或某一季节在渔业、旅游、冷饮、空调等业务量受季节影响很大的行业或部门就业,其余时间则比较清闲。
4、派遣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成为某一劳务派遣组织(公司)的员工或者会员,由劳务派遣组织(公司)负责联系工作,并派遣其到其他单位或家庭就业。
5、远程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家中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通讯手段与外界联系进行工作。从事远程就业的群体有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产业工程师、网络销售人员、远程教育者等,他们一般都要与所在公司签订工作合同。
6、独立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不受雇于任何单位,以独立自由的身份从事一定工作并获取报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职业者,如作家、翻译、自由撰稿人、职业炒股者、酒吧歌手、中介人等。
7、自雇就业:主要是指劳动者通过自主开业或自主创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实现就业。自雇就业者主要是个体户和微小型企业经营者。
8、家庭就业:主要指劳动者以自家住所为工作地点,按要求进行各种来料或半成品加工,以取得一定的报酬。如小部件组装、钉纽扣、做绢花、加工圣诞卡、装信封等。
9、承包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承包某一项工作实现就业。有时也把承包就业归并为临时性就业。
10、小时工就业:是指从事以小时为工作时间单位和计酬单位的工作,如家教、职业陪护人员、家庭清洁工等。有时也把小时工就业归并为非全日制就业。
二、我国灵活就业的基本特征
1、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灵活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这些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付酬方式和工作场所等方面的灵活性。如工作时间可以是非全日制的,可以是按小时算的;工资报酬可以按小时、按日支付,也可以按次、按件支付;工作的场所可以是单位,也可以在家里或其它地方;工作的内容也可以商定等等。二是这些就业形式不仅可以满足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需要,而且本身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方式、状况以及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三是这类从业人员生产经营的产品数量、品种和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都会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迅速变化。灵活就业的形式多样,前文已有比较详细的介绍,不再赘述。
2、就业质量普遍不高。这里所说的就业质量,是指劳动条件、收入水平、劳动强度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综合反映。我国目前的灵活就业形式,除了少数存在于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部门的主动型灵活就业形式和部分自由职业外,大多数灵活就业工作的职业声望不高,劳动条件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报酬较低,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基本上也没有。即使是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自雇人员,他们也往往面临难以融资、缺乏稳定的销售渠道或服务对象的困境,收入也不稳定,有时甚至难以为继。总体而言,灵活就业的质量不高。
3、就业要求普遍较低。除少数专业技术工作外,我国大多数灵活就业岗位对从业者教育程度和技术水平要求都不高。据我国一项抽样调查显示,非正规就业者中文盲和半文盲约占1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70%,高中文化程度的约占1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约占0.6%。而且,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对从业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体力等方面的包容性也很大。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就业门槛,使许多年龄偏大、技术老化、素质较低的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能够就业和再就业,从而极大地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这也正是我国特别重视发展灵活就业的重要原因之一。
4、就业者组织程度低,缺乏社会保护。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方式多种多样,他们中的很多人或者是在无组织的非正规部门工作,或者是独立完成工作,比较分散,一般都不是工会组织或其它社会团体的成员,这些在客观上造成了灵活就业者组织程度比较低。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组织力量的支持。而且,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雇主)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一般比较松散,多数没有与用人单位(雇主)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因而在发生纠纷时,他们的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此外,灵活就业者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了解得比较少,素质又较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有限。从总体上看,他们属于弱势群体,社会各界应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扶持,特别是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三、我国灵活就业发展所起的主要作用
1、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由于大多数灵活就业形式具有要求低、资金投入少、进出灵活的特点,因而可以吸收大量在正规部门不能就业的劳动者;而且,灵活就业还可以在同等的工作岗位上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因此,大力发展灵活就业可以有效地扩大就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灵活就业已经遍布我国各行业,灵活就业者达到几千万。灵活就业扩大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的空间很大。据统计,这几年我国80%以上的再就业人员是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上海市自1996年开始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灵活就业,到2002年就新增了17万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充分说明,灵活就业对于缓解我国就业压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2、满足了人们对产品、服务的多层次需要。多种灵活就业形式为社会提供了贴近市场、价格适宜的产品以及灵活多样、方便快捷的服务,满足了人们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比如小商品生产、简单食品加工、家庭住房装修、家教、家政服务、护理保健、配送快递、社区保洁、便民零售、中介咨询等灵活就业,极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这往往是大企业和传统就业部门难以做到的。
3、满足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需要。一方面,季节工、临时工、派遣工、承包工等灵活就业方式的存在和发展,使我国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变化,及时增减劳动力,降低用人成本,减少管理费用;同时,非全日制就业、远程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的出现也促进了不同单位间劳动力资源特别是稀缺人才资源的共享,提高了我国人力资本使用效率。另一方面,灵活就业扩大了我国劳动者选择职业、雇主、工作环境的机会,使他们可以兼顾工作、学习、娱乐休闲和照顾家庭等多方面的需要。
4、促进就业弱势群体就业,减轻城市贫困。我国城市目前存在大量的就业弱势群体,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农转非”人员等,他们往往又是社会贫困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生活比较艰难。由于文化素质、技能水平较低或者身体有缺陷,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没有什么竞争力,一般很难在要求较高的正规部门就业,而一些灵活就业形式因为“门槛”低,恰好可以为他们提供一定的谋生机会。尽管获得的收入不高,也不稳定,但毕竟是解决本人及其家庭生存生活问题的一条出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城市贫困。
5、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一件十分紧迫的大事,直接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目前农业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下降的情况下,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收入已经成为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数量上亿且近年来每年新增1000多万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在城镇非正规部门从事灵活就业。这对于避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和缓解城乡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