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福利制度 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社会保障在西方的兴起与发展并不是一件由来已久的事情,但它在西方国家所释放出的能量却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果把整个社会经济比做一艘乘风破浪的舰船,社会保障就是遭遇风暴时的避风港,它消除了人们处于不确定社会中的恐惧,减少了社会成员面临的种种风险。可以认为,西方国家发达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最近几十年以来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

市场经济的补充与法治精神的体现

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形成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在英、法、瑞典、加拿大等国家中得到正式确立与发展。各国相继以社会保障形式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是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的困扰,缓和随工业化的发展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通过政府干预解决市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一贯扮演的角色,其实就是对市场配置资源结果的合理修正,也就是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

西方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历程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并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1881年德国首次以“皇帝诏书”形式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开了世界各国通过法律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先河。随后颁布了《事故保险法》、《伤残及养老保险法》、《职业介绍及失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样,瑞典、法、英、美、加、日等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过程中,无不伴随着大量详细的社会保障法规的颁布与实施,这成了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一大特色。

“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

 西方社会福利制度 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因国情不同而异。但不外忽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是在国民遭遇疾病、受伤、生育、死亡、年老、残废、失业等情况,造成收入中断或丧失时,给予一定的补助及帮助以保障其生活来源的制度。它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式的保障制度,它是在个人与雇主缴费的基础上,由国家财政支持运作的,带有国家强制性。其中社会保险的四大支柱——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事故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部分。以瑞典为例,它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1994年支出能够占到当年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86%,其核心地位可见一斑。

社会救济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提供的保障制度,一般由财政拨款。具体的救济标准随各国的生活水平不同而异。各国对于社会救济的项目及领受的条件都作了详细规定。如日本规定大城市一个4口之家的救济标准是每月14.3345万日元,这样受救济家庭的生活标准可以达到普通家庭消费支出的60%。而且领受社会救济的人和服刑者一般不能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福利是保证社会成员能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设施与服务的制度,主要体现在住房、医疗与教育等方面。也包括国家公务员的福利补助与休假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是高福利国家。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其服务对象相对较窄。例如农民最初就没有被列入社会保险范围内,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这一职业不需要国家的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走向完善,所服务的范围也日益扩大,目前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对象已扩大到全体国民。以日本为例,1961年日本实行“国民皆年金与国民皆保险“制度”(即全体国民都参加年金和保险),奠定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基础。这也是继北欧诸国之后,世界上第12个建立“全民皆年金”的国家。又如法国,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既有覆盖80%人群的“共同制度”,又有农业人口、国营铁路工人、银行职员、海员、矿工、神职人员、自由职业者、国有企业和国家公务员等20多个特殊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国主要是西北欧国家,相继宣布自己已经建成了针对本国国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整套社会保障体系。虽然这种说法不免含有夸大之处,但足以表明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广泛地渗透到整个社会经济中去,涉及到的项目也几乎是无所不包。

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统一

从总体来看,各国社会保障资金基本来自雇主、雇员、财政三方。各个具体项目的资金来源又依各国具体情况而异。例如法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交纳的保险费,财政补贴,其他特种税和利息收入。而美国的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雇员和雇主共同交纳的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已成为美国财政收入中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源。此外,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还从一般税收中划出一块用于社会保障项目。一般情况下,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方面的开支主要从政府的一般税收中安排。这种缴费方式,调动了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面的积极性,

各国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普遍承担以下职责:1、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支持。一般情况下,国家财政负责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拨款。例如1997年德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约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地25%。2、参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如德国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制,全国实行统一的收费比例,该比例一年一定,费率的制定经测算后须提交由财政部和劳工部专家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执行。3、采用灵活的财税政策促进社会保障制度良性发展,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进行调控监督。例如瑞典把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同时把社会保障收入纳入社会和议会监督范围,这些措施的推行,既全面、准确体现政府对社会保障所做的贡献,又能保证基金专款专用,避免被挤占和挪用。

“福利社会”带来的烦恼

西方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成功经验,但也并非尽善尽美,尤其在一些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支出过于庞大,加重了财政负担。

高福利政策造成政府开支过大,出现了巨额财政赤字,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例如1992—1995年,法国社会保障基金累计出现2300多亿法郎的赤字,1996年又有500多亿法郎的亏空。如不设法解决这个缺口,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将无法继续运转。

其次,过高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

在支付过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环境中,少数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就业职位;疾病保险中的小病大医、药品浪费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过高的累进税率,又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追求收入的积极性。诸如此类的社会现象都会在客观上降低经济效率。

此外,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使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影响了经济增长速度。如果福利开支与工资水平的增长超过生产率的增幅,使产品成本率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就会削弱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且造成了社会保障管理的效率低下。

从国情出发:由西方国家的得失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正所谓“洋为中用”,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可谓有得有失。我们的优势就是可以清楚地看到别人已经走过的路,正确地估计我们面临的形势,设计出发展与完善的正确步骤。具体说来,在巩固目前社会保障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至少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以法律的形式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制度,要使其在我国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顺利实施、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保证它的规范性与相对的稳定性。只有法制化能保证这一点。即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下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严肃性,作到有法可依。这就迫切需要明确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方面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对一些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2、扩大社会保障的服务对象,健全保障的项目。

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特别是机构改革的进程缓慢,这与我国缺乏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很大关系。没有切实的保障措施,人们就无法免去后顾之忧,在处理就业问题及消费时自然会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这也是七次降息启动消费效果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要顺利推进经济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首先应跟上。即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险,重点完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真正解决居民的后顾之忧。同时可以考虑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尽量缩小城乡差别。

3、在资金的筹集上,可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同时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保障体系不能由国家或个人单独负担,各国的经验也证明这种模式行不通。在现阶段,我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比较合适的办法是由个人、企业与国家共同负担,具体讲就是社会保险资金负担以个人和集体为主,国家作为补充;而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

此外,还应将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一个独立项目进行核算与监督。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运作的监督力度,切实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用于社会保障目的,杜绝社会保障资金被挪用、浪费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性与严肃性,才能使社会保障体系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也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居民对社会保障制度重要作用的认识,有效配合经济体制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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