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推进企业改制的探索中,我曾在网上贴了一篇“将进酒,杯莫停”的小文,意在说明不要因为有管理者在国企改制间进行“盛宴的狂欢”而因噎废食,放松了改制攻坚的力度,不料招来了网友的责难。面对善意的责难,既要加大改制攻坚的力度,又要避免出现趁机攫取国有资产“盛宴的狂欢”,我以为有必要提出正当管理的理念,以免泯灭了正直的企业家锐意进取的精神。
正当管理出于客观需要
在国退民进中进行“盛宴的狂欢”,形象的说明了一些经营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低价购买国有资产,攫取社会财富的丑恶现象。其间,国有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者“一手托两家”的作用不容低估。然而我们不能停留在义愤上,要以法治的观点来判断其是否合法,从民事财产的角度研究其正当标准是必要的。
其实,所有者的财产权本身就具有排他性,由主人自己支配财产才是合法的,由经营管理者支配至少在形式上看就有一定的非法性。国有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者之所以“崽卖爷田不心痛”,就是因为他经管的是别人的财产,打理的是国有资产。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凡是打理别人财产(包括支配、处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就一定是“盛宴的狂欢”。因为主人的财产由主人之外的人支配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有时候还是非常必要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间能够阻却支配主人财产“非法性”的,正是其正当性,也就是说,它应当是一种正当管理。在国有企业,财产的主人是抽象的全民,是虚拟的法人,注定要交给“他人”,一个具体的代理人去支配。在这种情况下,经营管理者支配的主要的是他人的财产,法律之所以给予承认和保护,正是因为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是正当的,这种正当性并不因为经营管理者所支配的财产是公有还是私有而改变。
一般说来,这种正当管理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是企业发展进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必然结果。由于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和管理职能的专门化,企业的主人或者出于力不从心的无奈或者为了赚更多的钱,便把企业交给了经营管理者去打理,听任经营管理者支配别人的财产便成为一种历史的正当选择。在正当管理中,企业的财产、股份、产权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总在发生量的变化,为了在将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总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甚至要在短期内牺牲相关利益主体的部分利益,如果我们不假定经营管理者支配别人资产的行为具有正当性,随时都可以将他们诉诸法律,这样做显然与实行两权分离的初衷和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当然,正当管理成为一种职业经理人的职业行为之后,它也具有了相应的独立性,应当符合自己特殊的要求,例如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要在正当授权范围内为企业的正当利益实施管理权等等。这里的“正当”,在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立场来看有不同的要求,应当服从一种总体的利益。以社会、国家、民族和公众的利益来衡量,正当管理指的是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追求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时,至少要遵纪守法,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遵守即定的管理规则和程序,忠实履行信托责任,从而产生合法的经济效益的管理行为。简言之,正当管理指得是依法追求企业整体正当利益的管理行为。
作为一种客观标准,正当管理应当是一种中性的概念。从积极的意义来理解,它应当是一个职业经理人具有事业心的表现,职业经理人应当对自己的管理事业负责,用正当管理来证明自己的社会价值。这就需要将管理事业与产权归属分开来看,作为管理者只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负责,引导企业走出困境,进而做大做强,这是管理事业成功的表现,而不论企业产权归谁所有,只不过自己不能刻意去追求产权的归属。管理者只有坚信自己是在进行正当管理,才能面对“盛宴的狂欢”的诱惑或责难,勇敢的在企业改制的攻坚战中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表现出一身正气。应当承认,“盛宴的狂欢”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往往是打着正当管理的旗号,但是我们不能将两者混淆在一起,不能在痛恨“盛宴的狂欢”的时候把正当管理也否定了去。
正当管理是一种信托责任
当所有者把企业交给经营管理者经营时,要求其进行正当管理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一个基本的假设条件和前提,如果不加以特别说明,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本来就应当是正当的,因而可以把正当管理当作经营管理者的信托责任。经营管理者部分的处分“别人”的财产,是一件经常性的工作,并不会引起人们格外的关注;只是当支配、处分的数额足够大时,对财产主人的意义才非同小可,其正当性才会受到格外关注。应当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的真正主人或者主要的主人来说,或许是痛心的,但是对于经营管理者来说,并非必然影响其个人生活的“将进酒,杯莫停”,因为他支配、处分的本来就不是或者不完全是自己的财产。处分属于别人的财产的所有权,并非必然影响企业的所在或者存在,并不一定会有损于其职业生涯。但这并不是说他就有理由进行“盛宴的狂欢”,正是因为有“盛宴的狂欢”的引诱,我们强调正当管理,就是要强调其信托责任,要求经营管理者对自己的管理行为有所约束,正如法律对“正当行为”的认定有所限制一样。
各国法律体系中所指的“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以及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等等。例如消防队员为了扑灭一场大火而拆解了与火源相邻的一间民房,医生为了防止病毒的扩散危及病人的生命而断然截其一肢等等。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的继续运营而对其所有权进行“割让”也应当属于此类。法律对正当行为给予适当保护的同时,往往也要防止对正当行为的滥用,因而对正当行为的确认也是严肃的,预设了许多限制性的条件,例如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起因条件必须是面对不法侵害,只能在不法侵害存在之时进行,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其客观后果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以造成重大损失等等。对正当管理的认定也是一样,它不是要赋于经营者以特权,而是要求经营管理者承担更大的责任,履行更多的注意义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正当管理,是要求经营管理者自觉的接受更多的约束,使自己的管理行为更加规范,除了要像正当行为要符会起因、时间、对象、限度等限制条件之外,还要符合自己的一些特殊的限制条件,例如严格遵守决策程序、交易规则等等。
目前我国的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这两种正当行为,而对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以及经权利人同意之类的行为却没有加以规定,这也许是一种立法上的空白,需要给予完善,同时也更需要经营管理者进行自我约束。我国法律对正当行为的现有规定多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消减之类,而正当管理往往要针对争取赢利的资源组合,更多的具有积极主动的性质。鉴于经营管理者在企业往往处于强势地位的现实,经营管理者为了认真履行自己的信托责任,证明自己是在从事正当管理,必须承担更多的义务。首先是承担举证责任。当别人对自己的管理行为提出质疑时,必须拿出自己的管理行为正当的充分证据。其次是承担较长时期的追溯责任。经营管理者必须对历史负责,管理行为实施后,既使在自己离任后才产生危害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次,也是最重要的,是将正当管理最终的话语权交给信托方,自己不能以正当管理为由对抗包括公司治理机制在内的各种监督。
正当管理是对“盛宴狂欢”的净化
当“盛宴的狂欢”成为国退民进中的一个刺目的字眼时,有人以为这是对企业家队伍的“妖魔化”,也许不无道理。但是当其中的关键人物之一顾雏军果真“失落”之后,我们则可以肯定,在企业家队伍中确实有“妖魔”存在。那么我们就可以从无情的事实中得出一个结论,为了防止有人对企业家队伍的“妖魔化”,必须不断驱除其中混杂着的“妖魔”。坚持和体现正当管理,正可以防止企业家队伍的“妖魔化”,而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必须从反对不正当管理做起,即不断驱除经营管理者队伍中混杂着的“妖魔”。
如果我们把坚持正当管理当做经营管理者承担信托责任的一种理想状态的话,我们却很难为具体环境中的正当管理给出一个现成的答案。因为正当管理固然需要建立在道德标准的基础之上,但它并不是清教徒的洁身自好,必须投身于利益冲突的旋涡之中。如果这只是在利益的多元化中做出正当的选择,那或许还不算一件难事;问题在于,在追求和实现正当选择的目标时,必须付出必要的成本和代价,不得不牺牲部分相关利益主体眼前、暂时的利益,我们很难为这种负面影响的范围事先确定具体的对象和精确的时空跨度。但是我们完全可以从正当管理的反面进行清理,即从反对不正当管理做起。当我们把企业家队伍中的“妖魔”驱除干净之后,也就防止了把企业家队伍的“妖魔化”的倾向。
应当承认,部分国有企业因效益不佳而不得不采取“国退民进”的改制,这并不是一件天然光彩的事情,仅从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缩水”而言,的确是一种“流失”,拿传统观念来看,是一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和体现正当管理,不是高喊正义的口号,而是要分外注意不要和各种不正当行为混淆在一起,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是必要的:一是处理好对资本负责与对稳定负责的关系。经营管理者必须对资本和稳定同时负责,如果把两者割裂开来,牺牲一方换取一方,就可能涉嫌不正当。二是处理好遵守程序规范和尊重实体利益的关系。如果以为制定严格的程序就可以规范管理程序,那也是一厢情愿。因为在经营管理者处于强势的情况下,那很可能是一种新的文字游戏。三是处理好开拓进取与维持生存的关系。正如在“国退民进”中的开拓进取不能是攫取资产“盛宴的狂欢”一样,维持企业生存也不是一种消极的苦熬,其中“穷庙富方丈”的现象同样需要抵制。
在改制攻坚阶段,做为企业弱势群体的普通职工,也许在经营管理者的正当管理中所要付出的较小的牺牲正是以他们的“下岗”为代价,他们当然有理由在所换取的更大利益中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可以肯定,有限的物质补偿并不能医治其心理上的阵痛,能够医治这种心理阵痛的,那就是坚决反对“盛宴狂欢”中的不正当管理。只要能清除其中的种种不正当行为,不再有人变着花样巧取豪夺社会财富,既使经营管理者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他们也是能够给予足够理解的。因为只要他们坚信有一个“千金散尽还复来”的公平公正的环境,就有彼此放心在“将进酒,杯莫停”中人尽其用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