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近来一场“反避税风暴”正在掀起。2005年5月30日《北京晨报》载文“中国反避税劲风吹起,四成跨国企业老总夜不能寐”。文章援引全球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本月公布的一项调查说明,四成跨国企业认为中国是亚太区中给它们带来最大税务挑战的国家。一时间,反避税成为财经界、企业界乃至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话题。
反避税,其实是今年我国税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去年年末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中国将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力度,积极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推进联合税务审计,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提高跨国税源监管能力,强化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所得税日常管理,做好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征管工作。”[1] 毫无疑义,加强税收管理,打击税收违法,减少税收流失是会议的共识。
然而,我却以为,在我国税收管理上,严重的问题是税收违法问题,是偷税漏税问题!笼统地提反避税,在理论上可能会引起混淆,因为避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中性”范畴。筹划避税,是纳税主体的应有权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种种避税行为都介乎于违规与不违规,违法与不违法之间。这种“走钢丝”行为,是企业与政府的博弈热地。
我们知道,避税是纳税人非违法的应有权利。避税一般是与税法的立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避税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对此,在一些著名的判例和判决中,早就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例如,美国著名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人们可以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对自己的活动事先做出安排,以实现依法降低或免除税负的目标。英国议员汤姆林也曾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指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据法律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纳税(请参见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页)。避税并不等于税收违法。而只有偷税漏税才是典型意义的纳税主体的税收违法。税收违法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是追究税收法律责任人的基本前提条件。税收违法行为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与征税主体(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两个方面。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税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行为。
不可否认,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各种避税行为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越界,跨入违法领域。那正好说明,我们工作重心应该是打击包括跨越避税在内的种种税收违法行为。
据《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一书作者、税收专家贾绍华估计,自1995年至2000年,每个年度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000亿元以上。1995年我国税收流失额为4474亿元,当年税收收入为6038亿元,税收流失率高达42.56%,而2000年我国税收流失额为4447亿元,当年税收收入为12582亿元,税收流失率为 26.11%,减少了16.45个百分点。这一变化说明,最近几年加强税收监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等方面成效明显。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外逃资金700多亿元,偷税漏税金额至少500亿元。难怪老百姓说:“要想经商,全靠工商;要想致富,全靠税务”,“要想肥,靠偷税”。从近期对房地产企业的暴利揭露来看,偷税漏税仍然是某些房地产公司的一个获得法宝。可见,打击税收违法依然是重中之重!
在政府与企业进行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正好是我们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完善的好时机。比如,据中国官方保守数字估计,跨国企业凭“转让定价”这一手段,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那我们何不及时检讨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何不迅速提高自己的税收管理水平? 严厉打击其中违法部分,将其中合理部分压到最小。
掀起反避税风暴有诸多负面影响。首先,可能引起理论上的混淆,对避税的合理性造成轻视甚至贬斥。其次,可能会由此转移税务工作的重心,引起重反避税 、轻打击偷税漏税。再次,避税行为最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理避税,一类是违法避税,这两者是十分难以区别、难以判断的,所以笼统地反避税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引起某种混乱。最后,反避税,其合理内涵 其实就是打击以避税之名行违法之实,而打击税收违法已经包括这这一点。所以,我认为,与其提反避税,不如大声呐喊打击偷税漏税!打击税收违法!
[1] 《中国明年将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加大反避税力度》,中新社北京2004年12月24日电(记者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