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 论我国服务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基本特征



本文所说的服务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基本上不同于过去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人民公社以及目前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组织 ,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且也不同于进行商品经营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从而,是一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合作组织,在西方国家中已经相当普遍,但是在我国尚处于其发展的初级阶段,从而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这种服务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具有以下五方面的基本特征:成员的群众性、业务的服务性、所有制的按份共有性、股份的内部性和决策的民主性等。下面,对于这些基本特征加以探索, 以求指正:  

成员的群众性 笼统而言,这意味着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应吸收农村广大群众参加,而不设任何限制。具体而言,则可分解为以下三个特征,即农民主体性、非社区性、自愿性。就“农民主体性”而言——既然称之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便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简单地直接规定其成员的“农民性”却是不恰当的。这是由于,农民中的大部分将逐步转变为非农民;农村中的非农民与农业、农村、农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成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地缘性、业缘性和亲缘性基础。从而,即使不加任何限制,其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便是自然而然的,而非农民的加入,则有利于增强合作社财力等,绝对有益而无害。

“非社区性”是指,尽管合作社的成员不可避免地以农村社区范围内的成员为主体,但是,在吸收社员时却不可仅仅限定于本社区成员范围之内,否则,便不可避免地产生目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那样的严重局限性。与此紧密相联系的是“自愿性”——作为新型合作社,应当切实汲取过去搞集体经济的教训,认真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而不应具有任何非经济的强制性。

业务的服务性 这一特征的展开,包括以服务为主导、进行综合经营两方面。之所以要强调新型合作社以服务为主导,其根本原因在于,建立这种合作社的基本目标并不是要取代农户经济而是要弥补其不足。具体而言,通过提供技术、设备、资金支持,组织供销加工等等,为农户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弥补农户的本小、力单的不足,是这种新型合作社的核心任务。至于除此之外所进行综合经营,其目的并非是单纯追求赢利,而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支持其作为主导业务的支农服务性活动。如果并不考虑是否以支农为主,那就根本没有必有组织这种新型合作社,而是可放手让人们去发展各种企业或组织各种专业性合作社。不仅如此,服务性合作社所获得的利润,还要根据“惠顾返回原则”分配给社员——这也是这种合作社的性质所决定的。

所有制的按份共有性 一般而言,这种新型合作社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属于集体所有制范畴。这种定性,尽管使其区别于国有制,但是,仅仅如此却不能反映其所有制的具体特征。下面从“共有制”的角度对于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共有制”是指若干人对于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财产制度。其中的“共同共有”制是指,各个共有人对于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但是却不能划分出归个人所有、由个人单独处分的单独份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人民公社即属此类。此外,还有“按份共有”制,其特征是各个共有人均可划分出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单独份额并拥有其处分权。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中分配给社员个人长期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即具有此种特征。从而,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来看,现阶段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即属于“按份共有”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至于本文所论的新型合作经济,其财产所有制,则是完全属于“按份共有”的。

在实行“共同共有”制的集体经济中,尽管每个成员从理论上来说拥有一份财产,但是在实际上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在实行“按份共有”的新型合作经济中,社员所拥有的各自的财产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社员不仅享有“按份分红”的权利,而且拥有自由退股的权利。

股份的内部性 现代新型农民合作社都是实行股份制的,不过它区别于一般的、公开的股份制,即实行“内部股份制”。这种内部股份制具有这样的特点:其一,每个社员的股数,有一定的限制,即对于社员所拥有的股金差额有一定的限制,避免差距过大,以免形成少数人单纯倚靠股金获利,从而与合作社的性质不相符合。其二,社员可退股,但股份不能转让,以便保持合作社的本性。这一点是大大区别于公司制的——后者不能退股,但是股份可以上市,从而使其资本存在于金融市场之中。

保持合作社股份的内部性,其基本原因在于,它应当避免金融市场的风险,稳妥地进行服务性经营。至于那些单纯赢利性的投资,则可直接投向股市、一般的股份公司,而不必参与农民股份制合作制经济。

决策的民主性 决策的民主性,乃是合作社的本质的反映,这是不言而喻的。这一特征,固然也可表达为“民主控制”、“用户控制”等 ,但是这种“控制”最终还是要体现为决策民主性,即实行“民主投票、多数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 论我国服务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基本特征
为了真正落实“决策的民主性”,就必须相应地执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一股一票制”,以便避免少数较大的股东联合起来操纵合作社的决策,使其失去成员的群众性、业务的服务性、决策的民主性等基本特征,而混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

对于这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当然还可用更加简炼的语言加以进一步概括。例如,“民办、民营、民受益”(源于华盛顿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提法固然十分简炼,但是却失之于含糊;至于“约定共营”(韩元钦)的提法,虽然更加简炼,但是却更加含糊不清。因此,笔者试作出如下概括以供探讨:农民自办,服务农户,按份共有,民主决策。

以上是这种新型合作社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如果就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外部环境而言,则“政府支援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政府从各方面支援这种新型合作社经济,必将大大有利于它的迅速而健康的发展,从而大大造福于广大农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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