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4年底,我省耕地面积68560平方公里,占36.52%。其中,水浇地5341.73万亩,占全省总耕地面积的54%仅次于山东,居全国第2位;旱地面积4619.98万亩,占46%;高产稳产田3117万亩,占耕地的31.3%,仅次于山东,江苏,居全国第3位。由于诸多原因我省的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耕地质量不断下降。据统计资料分析,1985-1998年,我省耕地总面积共减少11.88万公顷,年均少9140公顷,人均耕地由0.119公顷减到0.099公顷。
造成我省耕地资源损失的主要原因是:
一、城市建设占用耕地。“八五”期间,我省城建规模以平均每年增加2个城市和19个建制镇的速度递增。“八五”和“七五”相比,国家建设占用耕地减少了0.13万公顷,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却多出了0.17万公顷,在国家建设占用耕地中的所占比例提高了10%。更有甚者城市发展缺少科学规划,盲目扩大城市面积,占用大片良田,且在执行占用耕地补偿政策中存在克扣、拖欠、截留、挪用的现象,导致部分耕地闲置浪费。
二、农业结构调整尚不到位。一方面,为片面追求效益,一些地方一哄而上,盲目大量退耕养鱼、养虾、种果树,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还不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步履维艰,造成大量土地荒废。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是低偿或无偿的,其结果是使农民无论有无稳定的农业外收入,都不愿放弃承包地,不能使分得过细过碎的承包土地集中经营,形成规模经济,不能达到耕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利用,造成大量的耕地荒芜和由于缺少管理而引起的耕地质量下降。
三是自然灾害、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七五”期间和“八五”期间我省耕地自然灾害毁损的耕地为0.17万公顷和5.95万公顷,占同期耕地总减少面积的5.62%和42.65%。耕地的水土流失一般发生于坡耕地。我省共有坡耕地141.21万公顷,占水土流失面积的20.2%。每年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中,坡耕地仅占1.3%,年增长幅度仅为1‰,增长缓慢。土壤盐碱化是我省耕地中中低产田比例扩大的主因。“七五”期间和“八五”期间盐碱耕地的年均治理面积分别为0.85万公顷和0.94万公顷,治理速度比1985年以前降低了53%。
针对我省耕地损失日益严重的问题,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建议:
一、切实增强耕地保护意识。要深入学习和宣传《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力度,特别是注意强化以农民和农村基层工作者为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民生态道德观念,增强全民耕地保护意识,增强耕地利用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二、增强土地利用规划的约束作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把用地数量限制在规划数量范围内,不能随意突破。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用地规划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变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的建设项目,不能立项,不能贷款。加强对土地征用的统一审批管理,改变目前多头审批的状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三、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政府要严格执行申请登记,加大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流转制度。
四、坚持科学开发,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我省可开发整理为耕地的后备资源有400万亩,应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并结合“空心村”治理和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土地的科学开发力度。
五、提高耕地资源利用率。重视开发农业系统的内生资源,提高播种面积单产,加大育种科研的投资力度,抓好良种的繁育和推广,提高耕地资源有效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