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随着“郎顾之争”的逐步升级以及争论一方顾雏军的入狱,使得举国上下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关注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笔者也想借此机会,结合自己的一些工作经验和多年的心得体会,来谈一谈自己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认识。
众所周知,资产评估在整个国有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无论是财政部3号令,还是其他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无一例外都对转制过程的评估程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资产评估成为了履行国有资产转让,决定国有资产最终转让价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但是,如果该环节的规范性存在问题,那么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也必将缺乏公正可言,换言之,资产流失必然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存在。而事实上正是如此:
一、部分中介机构的败德行为,压低了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
在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未能保持中介机构应有的独立性,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履行中介市场评估责任。在存在“灰色收入”的背景下,通过对少评、漏评、不评、低评以及选择不利于体现评估标的物市场价值的方法等措施,压低国有资产的评估净值,从而使得部分国有资产在合法程序的掩盖下被非法流失。
二、评估收费支付对象的差异,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
根据有关程序,国有资产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是,对于评估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支付、怎样支付等问题,业界一直存在争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部分费用由改制企业支付,从改制企业改制净资产中予以扣除。而这种操作方式的存在以及改制企业经营层在支付价格上的不作为,使得国有资产的评估收费价格通常要比市场评估价格高出许多。也就说,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所有者的缺位以及对法定出资人职责的界定的不清晰,导致了国有资产在评估付费的问题上成为一个潜在的漏洞,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上述问题的存在,成为诱发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因素,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中介机构的违规惩罚措施的相对薄弱,助长了评估机构的败德行为,而国资部门的低审核风险强化了这一问题的存在。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中介行业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相对较轻,而且在市场信用意识和诚信问题没有上升到市场退出的高度时,违规的市场风险无论是在法规上,还是在市场方面,均存在量刑过轻的问题。也就是说,违规的风险即受到惩罚的潜在损失与违规所取得的额外收益存在较大差异,市场违规的损益远低于所可能获得的收益。因此,在个体理性的前提假设下,违规不可避免。相比较于国外,曾被世人成为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安达信仅仅因为“安永造假事件”就最终倒闭。由此可以看出,国外,特别是像美国这样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对于市场主体失信违规执行市场强制退出的惩罚机制。而国内对这方面机制的建立还相对较缓,而且,这种市场退出机制在中介机构没有达到足够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不足以对其构成深层次的影响。因此,重构中介市场的诚信体系,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引进国外中介机构双重评估,对于规范境内评估或许能起到一定的市场引导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根据中央国资委有关评估的暂行规定,评估报告的审批方式,由确认制向备案制的过渡。这一方面,让渡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风险,另一方面,也让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评估报告真实性审核的法律责任。因此,这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二、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缺位和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职能的模糊,一定程度上加大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是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自身职能定位不清,对有关政策的把握不够,导致在实际履行出资人职能的过程中力度不够,方法不当。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履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职能,应该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国资部门支付评估费用,且具体的评估价格按照市场价格予以支付,而不是由评估机构开票,改制企业照单全收。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和自身职责的不清,导致了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资产潜在流失。因此,在国资监督管理的职能范围内,提高评估项目招标的市场化程度,履行出资人的成本与费用核算职责,才是有效化解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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