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来,有关个税改革的讨论如火如荼。我以为,有一个重要观念未予以重视,那就是通过个税改革而建立和谐的经济关系,特别包括贫富之间的和谐。
贫富之间的差距愈益拉大,是中国经济社会目前面临的困局。虽然说个税改革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差距,但个税机制却能有效地对其进行调节,使之趋向于和谐。在建构和谐经济社会的今天,个税机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调节贫富差距,二是降低结构性税负。
此次个税改革有如下的特殊背景:一是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超过0.4(差距合理区域的上限),表明已经跨越了贫富差距国际警戒红线,这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冲突与矛盾的根源。二是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严重脱离经济现实,特别是“不能有效地向富人征税”;比如2001年,20%的富人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不到10%。在广州,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额的2.33%。(《起征点1500元有失公平 高收入者应成税负主力》,2005年9月1日中国新闻周刊)。国家个税65%来自工薪阶层(2004年),而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居然最轻的。三是中国总体税负之重,已经进入世界前列国家。《福布斯》发布“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称中国税务负担排名全球第二高。
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个税改革必然聚焦在缩小贫富与降低结构性税负(即总体税负不增加但中低收入者税负明显减轻)上。
我们知道,税法本应是财富分配的调节器,所得税法更应以调节收入差距为主要功能。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自1980年建立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税收管理的完善,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逐步增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度增长(1981年此项税收收入仅为500万元;1985年突破1亿元,达到1.3亿元;1989年突破10亿元,达到17.1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达到131.5亿元;2002年突破1000亿元,达到1211.1亿元;2003年达到1417.2亿元),对于调节个人收入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也比较短,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环境的制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很不完善,管理上也不严格,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也有待提高,特别是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从而大大地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的发挥,以至于酿成目前这种局面。
富人税负世界最轻与中国税负全球第二的矛盾,向中国税收政策再敲警钟,向中国税制改革再次提出迫切要求。作为历来重视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如今一面是富人税负世界最轻,一面是中国税负全球第二。一边是火焰,一边海水。造成如此大的税负反差,出现如此荒唐的局面,将我国税收体制与税收政策的弊端最直接、最显眼地暴露出来。从而也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拉大贫富之间的差距,加深穷人与富人的对立。税负改制的迫切性从来都没有现在这样强烈,个税改革已经到了不能再拖的严重时机。
进一步讲,如果我们将中国富人税负太轻放在中国税负全球第二的背景下来思考,会发现这种对立与矛盾,已经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严重障碍与阻力。人们自然会问,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究竟是谁在支撑全球第二排名的中国税负?显然不是富人阶层,因为他们税负最轻。这就是说,正是广大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巨大的税负基数的贡献者。对普通收入者征收起点太低,而对富人又不能有效征收,甚至存在着严重的“为富不税”现象,在事实上造成低收入者税负高而高收入者税负低的严峻结局。这种被许多群众批评为“劫贫济富”的税收政策,正在成为扩大个人收入差距,加剧贫富鸿沟,引发仇富与虐穷心态的助推器。国家税务总局4日11日公布,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1907亿元,同比增长34%,增收484亿元。4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在未扣除价格变动因素情况下,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工薪收入为2160元,同比增长8.4%。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平均增幅高达48%。目前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其中,来源于工资、薪金的税收占41%,利息、股利、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为35%。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城市,工资薪金税收占总额的比例已经达到大约65%。个税改革千头万绪,但从提高个税起征点开始对于目前中国经济现实来说是正确路径。提高个税起征点,必然会有效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部分税负。其实,笼统说中国税负居被“福布斯”评为的全球第二也不精确,因为这样掩盖了中国工薪阶层是个税的最重背负者现实。此次提高个税起征点,显然对穷人来说是一则利好消息。穷人的收益好转了,他们对于富人的对立情绪自然也会淡化,这对于富人也未必不是好消息。当然,如果希望在个税改革中总体上不增加税负,必须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进行调整。应该说,根据以往的经验,高收入者往往是高避税人群,往往是税收政策的智能博弈者。这就为中国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是第一关,如果我们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有效地堵塞漏洞,那将来对高收入进行个税征收中将麻烦不断。
其实,个税不过是每个公民给国家公务员、给政府支付的“劳务费”。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政府及其公务员为我们提供着社会生活的各种服务,公民必须为此支付费用。合理的个税的设计,自然公正规范了社会成员按照收多少支付这笔“劳务费”,那末自然有利于贫富之间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