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人士热议激评此次税制改革。观点种种,看法多多。尽管这些意见未必都有十足的价值,但这么多人参加讨论,实在是一件喜闻乐见的大好事。尽管有人言之过重地说多数看法“系一地鸡毛性质”(《热议个税,纳税人内讧没意思》,人民网2005年09月02日),但这些议论中却存在着诸多严重误解、误判与误读倾向。及时廓清这些看法十分必要。
第一种思想倾向认为,此次个税改革就是“新时代的均贫富”。(《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新时代版的平均贫富》,《国际金融报》2005年8月29日)人们乐于谈论“均贫富”话题,在于人们身陷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无奈与无助。当国家利用巨大的经济杠杆来调节财富分配的时候,得到改变的并非只有经济政策,还有经济热潮下人们躁动的情结与心态。个税被赋予更多更大超出它本身机制的期待,根本无需用时间来证实就可以说,这显然是个税无法承载之重。
税收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它对于贫富差距的校正,其幅度与范围都是有限的。贫与富差距大格局,是在第一级生产关系中铸就的:资本获利润,土地获地租,劳动获工资。拥有什么样的生产要素,就凭什么在经济活动中获取经济报酬。在有资本参预运行的市场经济中,劳资之间的收益不能同日而语。就是在劳动者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领色”,收入也霄壤之别。税收作为调节器,只是在大格局分配之后的小调整。这一点,无论如何也不要期望过了头。事实上,个税改革根本不能改变财富分配的大盘子。打个比喻,第一级分配是“大腿”,第二级分配是“小腿”,你能指望“小腿”扭过“大腿”?也可以理解为,“大腿”决定跨度,“小腿”决定幅度。进一步讲,在国家税源中,个人所得税只是的一个小税种。2004年全国征收个税1700多亿,占税收总量不到7%。所以,税制改革决不可能全面纠正分配不公,也决不可能大幅缩小贫富差距。
不过,也不能小看个税改革,因为它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穷人的税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富人本应承担的税负。在一个贫富差距肆意横行的背景下,这种调整还真在民众心目中引起久旱逢甘雨的感觉。目前中国的现状是,在总体上,中国税负之重已经进入世界前列国家,据《福布斯》发布“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中国税负排名全球第二高。而国家个税65%来自工薪阶层(2004年),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居然最轻的。
第二种思想倾向是,将个税起征点看作此次个税改革的关键,并进一步认为只有提高起征点才能缩小贫富差距。浏览最近以来媒体有关个税改革讨论,几乎每文必议“起点”。从1200元、1500元、2300元、3000元直奔5000元,都被拿出来讨论,新近突破的起点高位是8000元。(《人大教授坦言个税起征点调至8000元最为合适》2005年8月31日东方早报)似乎也不能说是无根无据。
我以为,起点多少只是一个技术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作为个税,有两个最重要的基本前提:一是个税应当承担国家总税收的比例,二是不同收入层中各自负担的份额。从赋税原理上讲,它的起征点必须考虑一个平均家庭平均的基本生活费用。就是说,在基本生活费的额度内,不承担个税负担。有人以此计算出,三口家庭月收入3000元起征个税较合理,可聊备一说。有了这个基点,我们可以计算出个税在国家总税收中担负比重。这个比重,在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去年,个税比重约为7%。与此并重的,是不同收入层的税负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两个基本点,才可能计算出合理的征税起点。藉此,我们有理由呼吁,盯住决定征税起点的这两个关键问题,而不是总关切枝节的技术问题。
另外,那种认为起点越高越好的看法,是对赋税原理的背离。过高了,可能高收入层税负加重,但是可能放走那些本应纳税的中收入层。这未必能够使税收起到分配调节器的作用,可能还会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种倾向是,过分寄希望于增加富人税负。如何让富人承担更多的税务责任,提高起征点是近来的普遍看法。但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汪康懋教授另辟蹊径,他以此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为切入点,设计出新的财税模型,通过开征新的、主要面向富裕人群的消费税种,据计算可使税收增加3710亿元。(《专家建议开征博彩税等富人税种,年可收3710亿》2005年9月1日国际金融报)根据这一模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企业所得税降低、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等减税方案使税收减少850亿元,而开征高档消费税、博彩税、烟草税、汽油税等方案可使税收增加3710亿元。这些新增的税种不仅税源稳定,而且纳税人主要是比较富裕者,还能够部分地约束一些不道德或非环保的行为。
这的确是一个相当有水准的建言,对此我并无异议。问题在于,我们似乎忽略了富人们的避税能力。我国目前虽有表面完善的分类累进个人所得税制度,但“富人少纳税”已是不争的事实。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700多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富人“合法”避税的办法五花八门,“非法”逃税的办法更是数不胜数。前者指的是税法漏洞,问题出在立法;而后者指“恶意”逃税,问题出在纳税义务人。
对于提高富人税负万万不可盲目乐观,更不要低估他们的博弈手法。这里,我们撇开两种富人:一是道德最好的;一是道德最坏的。前者会如数纳税,甚至捐款做善事;后者可能几乎不缴税。我们讲一般富人。金钱,就是权利,“金钱能使鬼推磨”。富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利用自己的权利减小应缴税款。而在台面上完全可能冠冕堂皇。所以我有如下忧虑:“富人多征税难以操作,霸王硬上弓可能付社会成本”。(2005年8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进一步讲,我们的税务管理人员,至少目前还有待大大提高与富人进行纳税博弈的智慧与能力。否则,汪教授设计的开征博彩税等富人税种模型,可能走“变橘为枳”路线。
第四种倾向是,忽视此次个税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而达到社会经济关系和谐,特别是达到贫富和谐。其实,个税不过是每个公民给国家公务员、给政府支付的“劳务费”。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政府及其公务员为我们提供着社会生活的各种服务,公民必须为此支付费用。合理的个税的设计,必然公正规范着社会成员按照收入多少支付这笔“劳务费”,那末自然有利于贫富之间的和谐相处。
我认为,对于中国经济社会来说,缓解贫富矛盾,化和劳资对立,是十分迫切的任务。一个社会,如果贫富能够和谐,将为稳定打下基础。我们知道,贫富之间的差距愈益拉大,是中国经济社会目前面临的重要困局。虽然说个税改革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差距,但个税机制却能有效地对其进行调节,使之趋向于和谐。在建构和谐经济社会的今天,我们有理由期待个税机制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调节贫富差距,二是降低结构性税负。如果这双重的目的达到,贫富和谐将会向前推进一步。
那位以创新理论闻名于世的经济大师约瑟夫·熊彼特说过:“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所有这些甚至更多,都记录在它的财政史上。”在他的笔下,一国的财税制度如同神仙手中的魔镜。我们期待税务管理部门,能玩转这个智者见智高者见高的“魔镜”,导演出皆大欢喜的中国当代财税剧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