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增收还是减负?用之于民还是用之于官?



   目前在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修正案从800元上调至1500元,财政部副部长说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税收收入的工具,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算账得出:起征点调到1500元,财政减收200亿元。并认为“如何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分配关系,特别是按照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稳妥处理好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是一项重要课题。”[《财政部谈个税改革四点设想:起征点适当提高》,新华网2005-09-06]。也有专家表示,个税调整一定要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各方对减税不应存在不切实际的期望值,如果税收收入发生大幅减少,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长期看并不利于居民福利的提高。[《个税调整浮现五大焦点 起征点有望大幅提高》,新华网2005-08-23]

    如果过于强调“是筹集税收收入的工具”,那么也就是主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收入方面,也就难怪马上算出“财政减收200亿元”了。另外,强调“按照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稳妥处理好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在此“大道理”下,是否认为国家的收入就是政府的收入?那么国民个人的收入又能否意味着是国家的收入呢?

    其实,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其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或可以通俗地说,是通过税收手段收取高收入人群的部分收入,来补贴给低收入人员,并非仅仅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且政府的财政收入本身就是为国民服务,为了增进国民的整体福利。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调高起征点,得益的是这部分人群,相对提高了这部分人群的收入,难道不是提高了他们的福利吗?难道这样比“先取后予”不是更加直接吗?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增收还是减负?用之于民还是用之于官?

    按照《2002年世界发展报告》,在世界银行所获得的有关107个国家的数据中,基尼系数从高往低排的话,我国位于第43位。其中在最低的10%收入组所占比重方面,如果从高往低排的话,我国位于第67位;在最高的10%收入组所占的比重方面,如果也从高往低排的话,我国位于第47位。较低的3/5收入组所占的份额与最高的1/5收入组所占份额差距,1998年我国为1.49倍,我国比同期英国的1.25倍和美国的1.48倍还要高。到目前我国贫富差距更日益扩大,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更加明显。而且由于连续十年没有调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额,当时的起征点是800元,职工的平均工资40多元,起征点是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左右,如果按照20倍左右的比例确定起征点的话,那么现在确定的起征点就应该是16000元,这样财政收入将会会减少更多,但国民的直接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则可直接增加,也提高了国民的整体福利,而且按我国目前的国民收入现状来说,也与政府公共财政的目的并行不悖。

    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政府不可能自觉约束开支。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政府部门并不必然以社会大众的利益为目标,当社会不能有效约束政府时,政府部门有可能利用其垄断性权力谋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的数据资料并计算,国家财政收入从1991年的559.62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3429.30亿元,增加到六倍,但行政管理费(以“人头费”为主)支出却由414.01亿元增加到4691.26亿元,增加到十一倍多。行政管理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不断增大,由1978年的4.7%到2003年的19%。财政支出总额从1978年到2003年增加20倍多,但2003年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却是1978年的88倍多,而社会文教费这些国民福利性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从1992年至2003年却基本不变,只维持在26-28%之间。根据专家计算,2003年由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企业和村民交费和列支成本支出的行政事业供养费用高达14266亿元,加上公安和武装警察的1500亿,达15766亿元。占2003年GDP的13.52%,由这些被供养的公务人员(包括公安和武装警察)所消耗;国家预算收入、有统计的预算外5000亿收入、没有被统计的3000亿预算外收入,整个国家总计支出37960亿中的37.58%,由被供养的行政公务人员所消耗。而高达37960亿的国家实际支出中,只有21.33%用于公民最需要的社会保障、抚恤救济、教育、医疗卫生四类项目[周天勇.《中国的官民比到底是多少?——对1:198官民比研究的质疑》,中国经济时报,2005-06-10]。

    另外,对于之前的公务员加工资,其每年所需增加的支出也比“财政减收200亿”大几倍!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要“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突出管理重点”,“并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但是,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的却没有注明有属于中高收入的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对比《公务员法》仍没有规定公务员财产公开的条款可谓一脉相承!

    因此,政府不能只注重自己的“口袋”而忽视国民个人的“口袋”,高税负并不意味着高福利,税收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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