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土地市场:地方打着国有旗号掠夺农民土地
地方政府打着国有旗号掠夺农民集体土地
人们论及宏观调控必提两个“根”,一是银根,一是土地根。而土地又包裹缠绕着银根
。至关重要的地根到底是怎么回事?
中国改革论坛23日在北京举行,中国体改研究会课题组提出了《推进要素市场化》的研
究报告。对于如何打破地方政府垄断与会专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极端的主张是再把
土地所有权重新分给农民。
法规留下政府“掠夺”漏洞
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政府要启动一级土地市场,就必须凭借
行政权力获取到可供出让的新增土地资源,即收回城镇中已被原土地使用者占用着的土
地,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下,收回城镇已被占用的土
地要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成本大得多。因此,大量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就成为地方政府解决一级土地市场供给来源的主要方式。与土地征用制度相关的是征地
补偿制度,法律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
偿”。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征用农民土地时,仅按照土地生产农作物的损失进行补偿
,即可以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国有建设用地。这种法律规定为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
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公开地“掠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极低的成本积累城市建设资
金提供了正式的制度渠道。
在城市政府出让土地方面,尽管2004年8月31日起“招拍挂”制度的实行是土地出让制度
的一个进步,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问题。由于土地市场的源头
是政府独家垄断的,既不能有效地遏制城市政府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扩张冲动,也不能彻
底铲除政府官员腐败的制度根源。因为只要存在管制、存在行政审批和许可,被赋予权
力的官员就有通过权力进行寻租的客观基础。
土地使用权交易成本过多
在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前提下,我国的二级土地市场———土地使
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发育非常缓慢。其中,最主要的障碍是,进入二级土地市场
的成本过高。
首先是获取存量土地交易资格的成本过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房
地产转让纯收入的20%-40%要交给国家。此外,还要缴纳房地产税(按房地产交易额
的12%计征)和所得税(按企业利润的33%计征)。这样,土地转让收入的一大半就被
国家拿走了。由于取得土地交易资格的成本过大,致使大量原土地使用者要么宁可土地
闲置也不愿进入二级市场,要么采取各种变通手法转让土地,以规避国家的高额税费。
第二是获取增量土地的出让价格过高。为了积累城市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在出让经营性
用地上漫天要价,将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投资摊入地价。往往从农民那里几
万块钱征来的地,稍微做个“几通一平”,出手就是几十万。城市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开
出的垄断价格,致使大量的购买者望而却步。
第三是交易主体身份的法律限制。根据现行法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农用地转成非农建设用地,必须先变成国有土地;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用地。这种法律规定武断
地将农民集体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事实上衍化为土
地使用权。这种权能替换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高度弱化。从市场的深层构造来看,两个不同的所有权主体是进行交易的基
本前提,法律的公正性恰恰应该是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而不是剥夺人们已经拥有的权
力。因此,对于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能有一种解释,剥夺农民集体所有权直接进入二级土
地市场,仍然是计划经济下国有制优越于集体所有制的传统意识形态在作祟。
从整体上来把握,政府仍然在运用行政权力决定土地资源的配置,市场交易价格被各种
行政特权制定的垄断价格所替代。
民间土地市场于法无据
在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如果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极为低下,人们会自动地突破体制
的束缚而选择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
在上世纪80年代,民间土地市场为民营经济的崛起创建了重要基础。在国家政策松动之
前,以土地作价联营,以私房出租、转让的民间土地市场开始活跃起来。然而,在1988
年以前,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集体或国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是非法的。1988年以
后,政府启动了土地市场,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1990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
也对农村兴办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开放了禁令。但由于政府构造的土地市场本身存在
的诸多弊端,自发的民间土地市场仍然十分活跃。
在上世纪90年代,民间土地市场为国有经济的平稳退出提供了最后的支持。在巨额不良
债务、大量冗员和企业“办社会”的沉重压力下,国有企业要寻找退路,尚可利用的资
源只剩下企业本身所占用的土地了,且这些土地大都是处于城市的黄金地带。然而,根
据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后方可转让,否则仍是违法。而在现实中,大量的国有企业已到
了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境地,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巨额的土地出让金。为此,一些地方
政府创造了许多变通做法。应该说,这在当时也是非法的,但考虑到国有企业改制的现
实困难,国家于1998年发布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即国
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针对国企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整了土地使用权转让
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
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对属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
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工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破产企业
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首先
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进入到2000年以来,鉴于政府操控的二级土地市场标的较高、手续繁杂、重复征税等弊
端,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开始转向民间土地市场,采取各种变通办法,盘活手中闲置的土
地资源。通常的做法是,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
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方就能够实现对整个土地开发项目的控制。与土
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或者在建工程转让等方式相比,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不需要缴纳
成交金额3%的契税和交易手续费。还有一些外来的开发商采用合作及买断土地开发权的
方式拿地,与握有土地资源的本地企业合作开发、分享开发利润。再有的方式就是买断
土地开发权,将前期手续已办理完毕的土地买下来,自行开发。
显然,民间土地市场存在着种种不合理的现象。诸如,对法律尊严的藐视、交易行为的
扭曲,以及逃避税收和公共管理制约等问题。民间土地市场以“非法交易”的方式,反
映了市场供求的真实变化,在无形中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整过程中。更
重要的是,民间土地市场以其特有的博弈方式,对现有的体制和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
迫使国家不断地向着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向进行调整,由此引导着土地要素市场化的实际
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