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中英对照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五)——Trips协议在立法中的影响



为了加入WTO,我们一直在修改法律,一时间修改法律使其符合WTO协议成了我国立法部门的目标。在知识产权领域,我们修改了大量的法律使其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甚至有时我们修改不是为了实施,而仅仅是为了符合Trips协议。

 trips协议中英对照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五)——Trips协议在立法中的影响

Trips协议已经全面渗透到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过程。Trips协议已经成为我们修改法律的目标。以《专利法》为例,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中,第11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适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为生产和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一修改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力范围,即增加了“禁止进口权”和“专利方法的效力及于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新内容。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对第11条再次进行了修改。引入了一个新的规定,即授权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对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行许诺销售。所以,就“专利权人的权利”来说,中国的《专利法》已经完全满足了《Trips协议》的要求。仅仅这一点我们就是为了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

由于我们太渴望符合Trips协议,使得我们修改法律出现了很弱智的错误。仔细分析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第11条,我们又赋予了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这是被许多学者引以为豪的条款。许多学者指出,我国原《专利法》在这方面与Trips协议的差别是没有禁止许诺销售的规定。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意愿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如订立销售合同、展览、演示、广告等行为。禁止许诺销售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进行一些销售前的推销或者促销行为,目的在于使其能将侵权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的内容,和Trips协议是一致的。究竟我们在修改的法律中是不是真的增加了权利人的权利?在欢呼的同时,我们仔细比较一下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区别,销售是一个过程,包括成交前的一系列行为,许诺销售仅仅是销售的前一阶段,因此,许诺销售权是销售权的一部分,既然已经赋予了权利人销售权,就根本没有必要重新赋予其许诺销售权,这就是画蛇添足,这是我们盲目和Trips协议接轨所造成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经启动了一项集中的工作计划,以审查和修改与实施《WTO协定》和中国加入承诺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们修改法律仅仅是为了符合Trips协议,试想如果我们不加入世贸组织,我们是不是有精力集中审查和修改法律和法规?可见,Trips协议在我国已经具有至高的地位,是我们法律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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