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在我国立法中的超高地位已经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脱离了实际。为什么Trips协议在我国有如此之高的地位?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制度的赶超战略。贫穷的中国无时无刻不在期盼发展,赶上发达国家成为很多人的梦想,当然包括梦想我们的法律制度能在世界上是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就义不容辞的担当了赶超发达国家的重任。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表明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和基本态度: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和文化交流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70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因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是史无前例的。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说:“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赶超世界的高起点,使我们不得不面对所谓得“世界先进”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Trips协议无疑是我们的参考对象和目标。这是我们把Trips协议置于超高地位的原因之一。
第二、面向现代化的立法也是Trips协议在立法中有超高地位的原因。一直以来,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的法律制度,寻求法律制度的先进性,立法要求现代化。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先进性的代表,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参考范本。
第三、以开放促改革的战略。我国经济二十多年的发展是以改革促开放,在新的历史机遇期,我们的政策转向以开放促改革,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们修改法律制度,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要和Trips协议全面接轨,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针对工作组成员的问题,中国代表的问答基本全是,“全面履行”、“完全符合”、“全部符合”Trips协议,显示了我们加入世贸组织的迫切和信心。在这种情况下,Trips协议在我国立法中的地位是至高的,是我们的目标;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乘着[1]原来的惯性,继续以Trips协议为目标,以全面接轨为立法宗旨,造成了Trips协议在我国立法中的超高地位。
Trips协议是一项国际条约,我们遵守我们的承诺,通过将Trips协议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来认真履行的我们的义务,但是我们不能将Trips协议至于超高的地位,应该总体上理解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以我国的利益为出发点,维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在立法上,参考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Trips协议的例外条款,防止以具体的条款不加改变的引入我们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走下神坛的Trips协议才能真正对我国发展有利,才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