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在我国的适用究竟采取哪种形式,取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践,我认为,在现阶段我国采取转化的方式来适用Trips协议是比较切合实际的,而且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都不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
首先,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甚至超过Trips协议的标准。为了加入世贸组织,我们修改了许多法律,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和Trips协议全面接轨,这说明我国立法机关是采取转化实用Trips协议的方式。我国法院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制度就足以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因此,Trips协议在我国的适用是采用转化的方式,而且Trips协议已经基本转化成我国的法律制度。
其次,Trips协议过分偏重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没有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平衡,没有规定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的条款。Trips协议的目标是有助于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如何运用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福利是我国法律必须会大的问题,Trips协议并没有给我们法律解释。因此,如果Trips协议不经转化而直接在国内实施,对我国是非常不利的。
最后,中国代表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全面适用《Trips协议》的规定。中国代表非常正式的表示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心,而且我们放弃了Trips协议的过渡期的优惠政策。由于世界范围内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别很大,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很低,但是发达国家为了最大限度的争取发展中国家对Trips协议的认同和接受,Trips协议第65条为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正处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自由企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任何成员以及正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结构并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面临特殊困难的成员,都可以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的期限内实施Trips协议。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高,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对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在国际上树立我国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我国鼓励创新,所以我国承诺从入世时就全面实施Trips协议。我国放弃了过渡期的保护政策,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只有转化适用Trips协议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因为我们只是光荣地履行Trips协议的义务,而放弃了Trips协议给予的权利。
Trips协议在我国可以得到充分的适用,因为Trips协议不允许任何成员方做出任何保留。利用转化适用的方式是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