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证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出台,将大大改善国内创投业的政策和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国内创业投资的加快发展,对国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来说将是一项长期的重大利好。
《办法》对创业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左手融资”、“右手投资”、“市场退出”和“规范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而充分的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特别的界定,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设置了限制性条款:一是规定创投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以避免创投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二是规定创投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三是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投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从而使其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办法》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政策扶持主要有三项:一是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二是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强调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力争尽早出台。三是提出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办法》为创投企业提供的特别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九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投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三是创投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四是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五是创投企业可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六是创投企业应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里,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七是创投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八是创投企业可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九是创投企业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债权融资。
2000年受深圳交易所将开辟创业板市场的刺激,创业投资发展曾掀起一个发展高潮。但随着2001年深圳创业板市场没能如期推出,创业板市场建设因暂缓实行而处于停滞状态,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配套措施也受到了巨大影响而迟迟不能到位,使创投业发展的投资热情迅速降温,2001年和2002年国内的创投业发展遭受重创,无论从创业投资机构还是创业投资资本都明显放缓了增长速度,到2003年和2004年甚至出现了创业机构和资本规模负增长的态势。
创投业发展的实践表明,产业发展政策的滞后和风险机制的不配套、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不通畅成制约国内创业投资发展的瓶颈。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在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国外相比存在的差距十分巨大,因而《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创投行业加快发展,并带动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十一五规划关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大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部署的重要举措,随着创业投资税收扶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展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等政策措施的不断落实,国内创投业将驶入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