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国辉谈中小民企改革 豁免民企原罪是现实选择还是与反腐相背



    新闻案例

    河北省政法委新规

    “豁免”民企过时“原罪”

    从年初召开的河北省“两会”到现在,河北省一个红头文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间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

    被河北政法机关干部称为“30条”的文件有5个方面的“突破”,一是对民企“原罪”不追究或从轻发落;二是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大胆去做;三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四是试行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情况的诚信公告制度;五是“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众说纷纭

    别误读了“免究”规定

    河北免究民企过时“原罪”的规定只是对刑法规定的宣示,不能看做是对法律规定的“创新”。这条规定实际上只是指出,超过追诉时效的,河北省政法机关不得(无权)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它也没说,对于必须追诉的,河北省政法机关不能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怎么能说该规定违反了法律呢?所以,河北省的这份文件,虽然免究民企过时“原罪”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但是河北省的这一步迈得很大,因为这些规定,将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真正体现出法律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应当是一个好的规定,而不应当被误读。(何向东)

    豁免原罪是一大进步

    现在回过头来看,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当民营企业家开始创业的时候,他们的许多行为是违背当时的法律和当时的政策的,可以说当时整个社会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说,很不利于私人企业家创业。考虑到这种背景,笼统地谈论企业家的“犯罪”,可能有点不近人情。如果说中国企业家有原罪的话,那么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要负相当的责任的。河北豁免民企原罪,是一大进步,是与时俱进的表现。(赵语)

    河北政法委无“豁免”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超过追诉时效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于任何犯罪的人这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河北省政法委无权决定不追究民营企业主的“原罪”,免究民企过时“原罪”的是法律,而不是河北省政法委。现在,河北省政法委将此作为大力营造发展民营企业的环境,加以大肆宣扬,就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了,而且,也会给人一种错误的信息,就是民营企业主们,你们可以尽其所能,利用一些非法手段先发展自己,只要不被发现,再金盆洗手,以白洗黑,就成为红色民营企业家。(冉福)

    与反腐精神相违背

    民企经营者初期犯罪行为有些是同国家机关内少数干部的腐败紧密相连的。既然“不追究民企原罪”,是不是对少数党员干部的腐败“原罪”也不追究了呢?将犯罪行为掩盖几年并不难,几年一过,不仅合法了,不追究了,还能发大财,何乐而不为?所以在客观上,河北省的这个决定一旦实施,可能不仅会保护一些民企中过去的犯罪行为,还会鼓励某些民企新的犯罪行为;可能不仅会保护少数党员干部中过去的腐败,还会鼓励某些党员干部搞新的腐败。因此这个决定是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反腐力度的精神相违背的。(张方)

    观点交锋

    “豁免原罪”利于社会整合

    报道称,河北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该文件的最大受益者,河北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解释说,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致富的,而把管理和打击矛头指向民营企业;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在经济纠纷中胜诉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执法中放弃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承认,这种认识是符合实际的,也符合时代的要求,但是由于政策和制度的制约,现实中民营企业受到的艰辛自是一言难尽。河北省出台的文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制度设计的先兆,是对民营企业进行合法保护和尊重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一种现实路径选择。

    谁也无法否认,民营企业最初是从社会的夹缝里生长起来的,一方面受歧视,受挤压,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攀附权力,寻求发展。我们既不能因为出了一个反面的民营企业家就完全否定民营企业家,更不能对目前民营企业家所遭受的一些不公平待遇或迫害不闻不问。时代也要求民营企业必须对自己的责任做出明确的回答,不能只知道一味赚钱,必须在社会和公众的舆论中把自己的形象树立起来。当前社会变革与财富分配已经进入深水区,不少人都在思考是哪些社会和制度环境的原因,使得中国民营经济总有半边脸蒙在灰色甚至黑色之中?民营企业家如何才能彻底摆脱笼罩在财产合法性上的阴影?民营企业的财富何时才能阳光起来?其责任的承担何时才能让人民称道?

    河北省出台的文件,无疑是政府对民营企业地位的承认,是对民营企业问题的一种回应。公众的怀疑和舆论不信任情绪在社会的蔓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我们整个社会的融合程度,而河北省的做法也是对促进社会整合的一种尝试。公众对民营企业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不认同,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羁绊,也成为实现现代化的羁绊,不利于整个社会进步程度的提高。社会认同和社会凝聚同时关联着社会体制及社会秩序的合法性问题,社会的整合关联着社会认同。这种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做法,可以让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整合、成为避免社会冲突的现实力量。

    因此,笔者以为,河北省的做法,有利于增加对社会控制的能量,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也有利于社会转型的完成,促进社会的和谐运转,给人们带来幸福。

    朱四倍

 苑国辉谈中小民企改革 豁免民企原罪是现实选择还是与反腐相背

    暧昧的“突破”

    从这五个“突破”上看,除第四条外,其他几个方面都是在群众议论中分歧较大且问题较多的反响强烈的“热点地带”。对这些方面的“网开一面”,由河北省的政法委的一个文件从法律角度提供了一个“保证”。它的出台,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地区安定团结的局面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等方面是不是有积极意义,从目前看尚难料知。

    从规定的一些细节上看,这个文件出台的目的是“盘活”民间资产,进入再生产经营领域,以促进经济发展。而对这些民间资产来源的合法性上则采取一种相对“暧昧”的处理方法,对这些民企的“原罪”进行“赦免”,甚至对正在发生的有可能涉及“疑罪”的也加以“保护”。其潜在的意思就是情愿让黑钱合法,也不情愿让黑钱变成死钱,要让黑金运转起来为带动经济发展服务。

    把取消“原罪”、支持打“擦边球”搞经营、承认官员招商过程中的“利益”、“非常手段”维护经营和从事娱乐场所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措施罗列出来,实质上是给从事政法工作的部门和他们的工作人员划定工作范围,制造障碍,束缚他们的手脚。同时使依靠不法途径起家和从事经营的所谓民营企业家们得到“政策保障”、提供一个无后顾之忧的酣畅之境。

    令人深思不解的是,发展经济非得依靠黑金参与不行?难道黑金经济真的已经到了左右一个地方的经济命脉的程度?充满血腥肮脏的某些民营企业的第一桶金为什么急于洗白?依靠非法手段起家的那些民营企业家们在新政策的鼓励下再度进入生产经营环节,他们会诚心想实实在在地经营吗?

    成家顺

    法律需要“红头文件”保驾护航?

    这份文件出发点和初衷是好的,但认真审视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与法律的关系,不由产生这样的疑问,法律需要“红头文件”保驾护航吗?

    如果说文件本意就是将法律规定照搬照抄,这样的红头文件完全没有必要。

    如果文件超出法律本意,比法律规定更加宽容,那河北省政法委有权决定不追究民营企业主的“原罪”吗?“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这是“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是不能随意被突破的。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谁也无权擅闯法律禁区,更不需要“红头文件”保驾护航。这样的文件条款看似新鲜,其实是虚化的优惠政策,“没有”比“有”更符合法律精神。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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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败思路新变化

    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成为查处重点

    教育乱收费,医生收红包,农民工工资被任意拖欠克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不久前举行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明确指出,新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在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专家指出,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列入新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反映了反腐败斗争思路的新变化,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具体行动,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一再强调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一脉相承。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重要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中央纪委研究室不久前委托地方纪委和有关统计部门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群众对反腐倡廉成效认可度连续第8年升高,76.50%的受访者对过去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认可。

    然而,调查同时显示,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教育乱收费、医生收红包等不正之风表示强烈不满。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些不正之风虽然看起来情节没有腐败大案要案那么恶劣,但由于发生在群众身边,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对群众的影响更直接,危害同样不可小觑。

    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纪委明确指出,要以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公路“三乱”等,扎扎实实开展工作。抽样调查显示,52.16%的受访者对过去一年纠风工作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比前一年提高了4.98个百分点,比6年前提高了13.64个百分点。

    与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相对照,纠风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许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归根到底都与党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明确把“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与“党风政风建设”并举,表明了纠风工作思路的重大变化。

    这次会议明确指出了新一年党风政风建设要着力解决的4大突出问题,包括: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等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行为;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4个“坚决纠正”找准了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舆论普遍预料此后将会有一系列实质性措施陆续出台。

    这次会议还明确指出,要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继续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的问题,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的力度,加强农村和城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这4个“继续”、1个“加大”和1个“加强”,在保持纠风工作与去年相衔接的基础上,又突出了今年的新重点。尤其是强调“要切实解决基层干部中存在的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和刁难群众等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不正之风”一词前的定语已经发生变化。过去的通常说法是“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而现在却是“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专家指出,这一细微的变化反映出纠风工作,正在从以督促行业和部门为主向更加注重为民的方向跨越。

新闻链接:

河北一号文件作突破性规定 不追究民企"原罪"

      从年初召开的河北省“两会”到现在,河北省一个红头文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间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

    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一红头文件被河北政法机关干部称为“30条”。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30条”。

    一位参与文件起草的干部对记者说,该文件有5个方面的突破。

    河北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30条最大的受益者,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河北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在河北省“两会”上进一步解释说,民营企业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致富的,而把管理和打击矛头指向民营企业;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在经济纠纷中胜诉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执法中放弃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30条”的第二个突破是把“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等内容写进省级文件中。该文件规定,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理;对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

    “30条”的第三个突破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30条”的第四个突破是试行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情况的诚信公告制度。

    第五个突破是“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场所时,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

    名词解释: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别规定的,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国家追究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中国青年报 记者 许海涛 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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