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备干部制度的实行,其有效性取决于总体制度环境的有效性。从目前有关方面的情况看,后备干部制度是弊多利少。
首先,后备干部制度只激发了少数人的工作热情,却挫伤了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从一个单位来看,能进入后备干部队伍的毕竟是少数;有的单位连百分之一都不到,甚至有的单位连千分之一也很难达到。客观来讲,同一单位内部可能有许多同志个人条件并不是差太多,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入选后备干部队伍,这部分同志心里就不会有平衡感。所以,后备干部制度的实行,只调动了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人的工作热情,却使百分之九十九或更多人的积极性受到了打击或压抑,其结果必然使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总体上会有所降低。
其次,后备干部制度增大了腐败预期收益,有利于催生腐败。这里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某单位有500人,同时,这500人中每个人得到升迁的机会是均等的;另外,假设有一个职务空缺等待去竞争。这时,若不实行后备干部制度,则每个人得到职务的可能性都是五百分之一;若实行干部后备制度,假设有后备人选5人,则每个后备者得到职务的可能性将上升到五分之一。后者与前者相比,可能性的提高预示着预期收益的提高,从而客观上会促使后备干部不惜利用各种手段以达到任职目的。另外,后备干部队伍选拔,本身也会催生腐败。由于预期收益的提高,有些人为了进入后备干部人选,也会不择手段,采取种种措施,以期达到目的。
再次,后备干部制度不利于单位内部团结,容易造成各种人际矛盾。有些人成为后备干部后,单位内部其他人表面上可能对这些人更巴结、更讨好,但背后这些后备人选又往往成了人们的攻击对象、造谣对象、中伤对象;其结果会促使单位内部职工之间拉帮结派,相互明争暗斗。这时,单位只能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摆平内部矛盾,而不能将资源更有效用于其建设性和发展性的支出。
第四,干部队伍建设重在形成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机制,而不在于后备。优秀的后备干部并不能保证任职后就仍然优秀,这里关键仍在于制度的有效性。党政干部人才建设不同于科学技术人才和企业家人才建设。对于科学技术人才而言,通过后备制度是一条非常有效的建设途径。因为科学技术人才建设更多靠知识和能力的积累,对此,就需要有重点、有组织的培养。对于企业家队伍来说,通过后备制度也是一条好的途径。因为企业家也更多体现为一种特殊才能和能力;当然,对企业家而言,制度建设也至关重要。但对于党政人才建设,情况就有所不同,这里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制度的有效性。这里制度的有效性应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选拔时应体现普遍性,应当为尽可能多的人提供任职机会;二是在选拔时应体现公平性和竞争性,参加竞争的人应机会平等,不能有例外;三是在任职后应体现对权力的制衡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1.取消后备干部制度。
2.尽可能扩大干部的选拔范围。这样一是有利于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降低腐败的预期收益;三是能更好体现公平原则。
3.将干部队伍竞争上岗制度化。中央应统一制定一个干部竞争上岗的具体条例,并颁布全国统一执行。同时,任用一个干部,应主要考察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能力;二是群众基础;三是组织考察。对基本能力可通过考试或答辩或演讲等形式由专家来测评;群众基础可通过民意测评来检验;组织考察由上级组织具体组织测评。三者各占的比例应为:基本能力30%,群众基础40%,组织考察30%。
4。国家应重视科学技术人才和企业家人才后备制度的建设。
5.对任职后干部实行群众满意率一票否决制。凡任职后的干部,在三年或五年任职期满时,由上一级组织组织群众进行民意测评,凡满意率不超60%的,应予以就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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