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华联商厦(600632)和第一百货(600631)同时停牌,原因是此前两份证券报刊对于“华联一百将新设合并”的报道。
12月9日,华联商厦和第一百货分别发布公告称,“近日我们注意到有关媒体报道了
华联商厦与第一百货新设合并的传闻。经向大股东了解百联集团组建后为减少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现正对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尚无成熟的方案。到目前为止,本公司的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早先市场传闻,上海百联将对旗下的两家上市公司第一百货(600631.SH)和华联商厦(600632.SH)进行“新设合并”,也就是让两家公司下市,而百联则以IPO的方式登陆股市。
一位证券公司老总表示“这不过是百联落地前的‘轻微’一震。”他认为,“按照(百联集团董事长)张新生的个性,他不会放弃对企业的直接指导权和经营权,这就决定百联集团必须落地。”“新设合并”
早在一个多月前,类似的传闻就已经开始流现,那时说法较多,光合并的方式就有“吸纳型”、“吞并型”、“做壳型”等好几种,更有消息人士表示,张新生极可能获得政府的支持,在有关操作上采用至今还没有在两个上市公司之间使用过的“新设合并”方式。
据说这种将在上市公司间采用的“金融创新”品种,已经获得了最高监管机构的支持,主要先在上海试行,作为对深交所获得重开创业板机会的一种平衡。
而在11月下旬,有百联集团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有关上市公司合并的方案已经上报北京,最晚今年底就将有大的动作出台。
依据《公司法》对“新设合并”的定义,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后,合并各方将解散,上市公司注销后,“壳”也就自然消失了。人们原本还期望百联集团至少会有一个壳可以卖出来。
“不浪费,虽然对于一个企业是浪费,但是对于上海市政府来说,这不浪费,因为他们的目标是要做大。”一位在第一百货工作多年的中层老员工如此回答,在他看来,正是有了政府的支持,百联集团方获得了诸多“绿灯”和创新的机会。一个说法是,分管国资的一位上海市高层为了这个“金融创新”,还曾经专门赶往北京去争取与协调。
那么“做大”与这种上市公司合并方式的选择,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关联呢?有一个说法是,在这个“A+B=C”的合并方式中,新成立的公司名字很可能是“百联股份有限公司”,指向的极可能就是百联集团自身的整体上市。集权运动
百联一位高管如此回应当前有关传闻:“这个想法有,但是方案还没有到这里,集团上市不可能在最近。”
一位资深证券分析师认为,百联集团如果要整体上市,牵涉了业务的梳理、股份制的改造,还有上市辅导等等,起码要两三年;现在如果先借两个百货上市公司的整合预设一个“百联股份”,可以为以后的操作带来很多便利,例如,现在的百联股份可以只是百货的概念和资产,但是将来却可以不断吸纳集团内的其他类型上市公司的资产,从而逐步完成集团的整体上市。
“到那个时候,百联集团也就实现了落地,因为它真正在集团层面成为了经营主体,而不是把经营权下放在例如现在这样的二级上市公司。”上海一位一直关注百联动向的证券公司老总如此论断。
这位老总认为,一个下辖几个上市公司的集团,就像一个被架在空中的楼阁,它不具有直接到市场上搏杀的经营权,也不能直接掌控这些上市公司的财务运作。这不是张新生的志趣所在,他一直在向市场诉说的是百联集团的“集约化”和“经营实体”,而他一直在否认的,也正是“百联集团是一个资产管理公司”。
另外,从百联集团成立八大事业部而非八个二级集团公司也可一窥端倪,“这是一个集权型的组织架构,权力都被收到一级集团的最高层面。”
这样的思路也得到政府的支持。
“它的一个实质就是收权!”上述那位第一百货的老职工认为,“现在上市公司的中高层包括董事会都不管事了,什么都是百联集团的事业部说了算。”
一开始,不论是第一百货还是华联商厦,都还以为会是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因此他们关心的是谁将成为合并的主导。但是现在,两个公司的人都发现,除了财务部门的人没太变动外,其他如事业部、人事、审计、工会等部门的领导的去向几乎都已确定。定价难题
对于这个首先在证券界盛传的合并方式,多位证券界人士却持保留意见。某资深证券人士笑言:“做这个方案的人,不是一个天才,就是一个傻瓜。”
在他们看来,实际上这种方式尤其对于两个都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合并而言,难度相当大。
人们现在都在称道TCL集团和TCL通讯成功换股合并的案例。这个案例中只有一个上市公司,需要协调的只有一个公司的流通股股东;但是在华联商厦和第一百货的新设合并中,却是两个上市公司,有两个公司流通股股东需要协调。
做这种方案,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是大集团的利益,另一个就是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两者的协调本来就不容易,如果还是有关联的一批流通股股东,就更难协调了。
这种困难的主要体现,就是定价。原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多高的比例购买新设公司的股票,直接决定了股票持有人是获利还是受损,因此百联集团的方案要在两个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并非易事。
国泰君安一位资深证券分析师也认为,要新设合并两个A股上市公司,的确需要相当的技巧。在法人股、国家股层面,只要有政府支持,还比较容易处理;在流通股层面,如果先回购再新发,那么价格如何定,如果直接换股,那么两个公司的股票价格有高低,市盈率也不同,不论是以净资产折价,还是将一年内二级市场的最高价作为基准折价,都不一定能同时让两个公司的流通股股东满意。
“百联集团方面可能把这个问题想简单了。”该人士认为。
但也有人认为这正可看出百联方面整体上市的决心,只要肯出高价钱,或者肯做大牺牲,同时让两个公司的流通股股东满意也并非不可能的。
·相关· 何为“新设合并”
何为“新设合并”?
从法律形式上说,企业合并包括两种方式,即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其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各自解散,在此基础上设立一个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原有几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A+B=C)。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新设的公司承继。而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A+B=A)。在这类合并中,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称,而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它们的债务,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再存在。
从会计角度来讲,在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在合并日编制合并日资产负债表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照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计量被购买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目前正在讨论是否可以采用新起点法)。而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在合并日以后,只存在一个法人企业,因此就无需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由于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比,手续相对简单而被更多上市公司采用。1998年清华同方首先以向山东鲁颍电子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进行了换股合并试点。清华同方合并案后,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成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全新模式。在这些合并中,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优势,在合并中占有较为主动的地位,合并带有明显的“大鱼吃小鱼”的特征。而新设合并因为存续公司作为新公司,要想获得上市地位,还需符合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新设合并”相关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92条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第四点规定:公司合并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上规定明确了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究竟是谁没有进一步明确。从已完成的合并案例分析,法规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
成都证券投资研究中心的研究员陈斌认为,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无关于公司合并的专门法规。公司合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章节对公司合并的有关规定。这些关于公司合并的法规大都是对公司合并的有关问题进行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相当粗略,缺乏对公司合并的实际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