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所得税法 新税法下个人所得如何纳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案自1980年9月10日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以来,至今已作过三次修订: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在新税法下,个人所得如何纳税?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正案),笔者特地整理成下列清晰易懂的思路,谨供实际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参考。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应税所得及其分类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即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即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即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即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即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各类个人所得的适用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税率见表(一)。

表(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二)。

表(二)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与企事业承包户)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现行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特别规定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前述第4项和第6项中提及的“每次收入”是指:(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例外“扣除”与附加减除费用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这一类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1600元-附加减除费用。现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规定为32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此规定执行。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七、纳税申报与其他规定

1.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里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由纳税义务人直接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天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6.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7.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8.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9.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0.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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