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余名和商标都在各自的范畴内具有唯一性,并且在标识性、排他性广告宣传功能方面有共同之处。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域名和商标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的,只能用在商品上,而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internet而创立的,是在internet上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
2、两者具有的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相互区别性是以商品相同或者相似为基础而提出的要求。当不同法律主体所产生或者经营的商品根本不同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的也是可能的和合法的;同一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的商标分别享有权利也是常见的现象。域名的唯一性则是绝对的,即不论法律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于何种类别,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国家,都不可能注册相同的域名。域名的唯一性没有以国家为界的地域限制,这种唯一形是由internet上的域名系统来决认定的。
3、两者的分类原则和基础是不同。商标注册机构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其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准,明确记载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即必须制定商标使用与其上的商品或者服务。域名注册除因为、申请人本身的法律属性而在选择顶级域名或者二级域名时受到限制外,所有从事商业运作的域名申请人均无需申明其经营活动的内容,更不需要明确记载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
4、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经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上,或者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者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并且这种排他性是相对的。在域名问题上,只要按时交纳域名注册费和相应的域名延续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的与所有已经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唯一性和先申请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
5、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不注册就不能再internet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这种原则。
6、两者获得的途径不同,商标注册是由国家商标局根据国家商标法独立进行的,商标注册所需要的审查与比较仅仅以国家或者独立的法律区域为限,从而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的可能性。域名注册有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各自进行。只有当有关域名尚无人注册时,该域名才能被注册,因而使得每一个已经注册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商标所有权不同于域名所有权”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商标的所有人不可能以商标所有权为理由抢走别人合法登记的域名。如果是驰名商标,则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但是look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因此,不能因为投诉人注册了look商标就能可以抢走被投诉人合法登记的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