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贸易协定 论WTO协定框架下双边FTA的发展



[内容提要]:WTO协定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结作了许多原则规定。为了保证双边FTA与WT0规则相一致,WTO还加强了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和监察。双边FTA虽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有不同之处,但二者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二者所体现的原则和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基本一致,双边FTA有利于促进WTO所主张的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而且,双边FTA终将融入WTO多边贸易体制。

[关键词]:WTO协定;贸易体制;FTA;双边FTA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中,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为标志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迅猛。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信息通讯技术为支撑的新经济,为生产销售的国际化注入了新的活力。电子商务、无纸贸易等新手段的运用使传统的国际贸易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率。WTO机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现在越来越演化成一种程序之争,在旷日持久的谈判中达成一种均衡。国际贸易政策向强化双边贸易关系倾斜在WTO解决争端的能力弱化时,另一类实惠的国际性合作机制开始快速发展,这就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ment:FTA),其特点是两个经济体商签双边FTA,它不仅仅是局限于贸易和投资等经济层面自由化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所谓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由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FTA的传统含义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最近几年的FTA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这种广义的FTA也被称为“经济合作协定”(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即EPA)。双边FTA的数量也呈现迅速增长态势。根据WTO发布的《WTO年度报告2003》中的数据,1990年以前,世界上所有进入实施阶段的FTA数目不过27项,到2002年底,但截至2002年12月,总共有259项登记备案,其中176项已处于实施阶段。在所有的RTA中,双边FTA约占90%。至2003年4月底,WTO 146个成员中绝大多数都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双边FTA 。在WTO网站2005年1月公布的114个自由贸易区中,由三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区(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和东南亚自由贸易区等)只有25个,其余89个都是双边自由贸易区,占78.1%。到2005年6月底,向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安排已经达到了328个,其中大多数是在最近几年出现的,2005年1到6月就新增了21个。据WTO秘书处估计,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至少有50%是在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下进行的。在WTO机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通常需要在旷日持久的谈判中才能实现一种平衡,程序复杂,耗时长久。而双边FTA从谈判到达成协议到最后实施需要的时间短,效率高,见效快。而且双边FTA作为一种比较灵活的合作模式,能够暂时回避一些矛盾和摩擦,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一些具体的协定和步骤推动双方的贸易自由化和其他领域的合作,取得一些实实在在的成效。因此,近两年来,在WTO组织下,以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领域的分歧为主题的坎昆会议和多哈会议的失败,使一些自由贸易要求强烈的国家逐步对WTO框架下的多边自由贸易失去了信心和兴趣,开始认识到在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方面“WTO已未必是最好的舞台了”,一种实惠的国际性合作机制开始迅速发展,这就是双边自由贸易。世贸组织(WTO)框架下的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一波三折①,而国家与国家间、各区域经济组织间开展的FTA(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却是方兴未艾,两者间形成了强烈反差。

二、WTO协定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WTO认为,自由贸易协定(FTA)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进行的一种相互取消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的安排。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成员之间经济的一体化,对扩大世界贸易是有好处的。因此,WTO允许成员依据1994年GATT第24条成立自由贸易区、或依据授权条款签署发展中国家间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或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签署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经济一体化协定。为了防止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做法超出WTO特定的规则,WTO将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加以规范、监督和协调、尽可能减少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从而进一步改善多边贸易体制。

  1、1994年GATT第24条以及《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1)成立目的。GATT第24条第4项规定:成立双边FTA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双边FTA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2)涵盖范围。GATT第24条第8项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双边FTA成员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己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以避免发生仅就某些特定产品形成优惠待遇,排除或限制其它国家产品进入所形成的区域壁垒现象。(3)过渡期间。双边FTA如果不是立即成立,而要经过一段期间逐步建立,应在合理期限之内完成。GATT第24条第5项第(c)款规定,签订临时协定应具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双边FTA的计划和进程表。《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规定,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4)关税及其它商业法规。GATT第24条第5项规定,就整体而言,对双边FTA或过渡到双边FTA的临时协定来说,在建立双边FTA或采用临时协定以后,每个组成领土维持的对未参加双边FTA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贸易所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双边FTA或临时协定

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5)审查程序。GATT第24条第7项第(a)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决定加入双边FTA,或签订成立双边FTA的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缔约国全体,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所拟议的双边FTA的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得以斟酌向缔约各国提出报告和建议。《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规定,成员所做出的通知,应由一工作组按照1994年GATT的有关规定和谅解第1款的规定进行审议。工作组应就其在此方面的审议结果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向各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对于临时协定,工作组可在其报告中就拟议的时限和完成双边FTA形成所需要的措施提出适当建议,如必要,工作组可规定对协定进行进一步审议。为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将该协定中包括的计划和时间表的实质性变更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如收到请求,理事会应审查这些变更。双边FTA的成员应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有关协定的运用情况。协定中任何重大变更和/或进展一旦发生即应报告。(6)组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准备提高关税约束税率时的处理程序。GATT第24条第6项制定了一形成双边FTA的成员提议提高约束关税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各成员在形成双边FTA达成同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之前,必须开始由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准则和《关于解释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详述的第28条所列程序。这些谈判将以诚信原则进行,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性调整。在此类谈判中,按第24条第6项的要求,应适当考虑在双边FTA形成时其他成员领士对相同税号所作的削减。如此类削减不足以提供必需的补偿性调整,则关税同盟将提供补偿,此种补偿可采取削减其它税号关税的形式。对修改或撤销的约束关税拥有谈判权的成员应考虑此类出价。如该补偿性调整仍不能接受,则应继续进行谈判。若尽管作出此类努力,但是根据由《关于解释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详述的第28条所进行的补偿性调整的谈判不能在谈判开始后的合理期限内达成协定,则双边FTA仍然有权修改或撤销减让:受影响的成员因此有权依照第28条撤销实质相等的减让。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的有关规定。 WTO成员可以加入或签署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的经济一体化协定,但其应符合下列规定:(1)签订服务贸易一体化协定的目的旨在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并且与订立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2)服务贸易一体化的范围涵盖众多部门,此条件应根据部门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和提供方式进行理解。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3)除例外情况外,在该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服务贸易一体化涵盖的众多部门,在参加方之间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和/或禁正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方式不实行或取消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歧视性措施。(4)如因协定的订立、扩大或任何重大修改,一成员有意修改或撤销一具体承诺,因而与其减让表中所列条款和条件不一致,则该成员应至少提前90天通知该项修改或撤销,并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条第2项、第31页第4项规定,进行补偿谈判。(5)WT0成员为经济一体化协定的缔约方,于该经济一体化协定订立、增补或有重大修正时,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它们还应使理事会可获得其所要求的有关信息。理事会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定及其扩大或修改,并就其与有关规定的一致性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3、授权条款的有关规定。1979年11月28日《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第C款规定发展中国家间依此授权条款所签署的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应通知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经该委员会讨论同意后,送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于审查完成后,将审查报告提交贸易与发展委会进行确认。根据WTO规则,FTA在并不提高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10年内完成等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但是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WTO规则。根据“授权条款”建立的FTA则可以享受区别于一般FTA的更为宽松的特殊安排。

目前,WTO已经不限制FTA的发展,WTO对FTA实行了例外原则,即最惠国待遇例外。自由贸易区国家间实行的贸易优惠和贸易便利措施,不必按照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条件地推广到所有WTO成员,这一例外原则,就是默认和允许FTA在某些方面游离于规则之外。所以,为了充分谋求自由贸易的实惠,许多国家都采取既加入WTO这样的多边经济合作组织,又积极参加地区或双边FTA的“两条腿走路”方针。WTO将区域贸易安排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承认了其正当性地位,同时也要求WTO成员必须根据WTO协议规则建立区域贸易安排。许多双边FTA都强调要在WTO规则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如《新加坡—日本新时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序言中表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的约束,强调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并承认只有与WTO规则相一致的双边FTA才能在地区和全球贸易自由化中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双边FTA的日益激增,又对WTO现有规则的完善,尤其是如何控制双边FTA的歧视性对WTO体制的影响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WT0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

    为了审议评估双边FTA是否与WTO规则相一致,正确处理区域性与多边性安排之间的关系以及最大限度减少由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贸易障碍,WTO加强了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监察。

     1、建立专门的机构。1996年2月6日WTO总理事会改变原来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由单独的工作小组进行的做法,设置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作为WTO的唯一的审议区域贸易协定的机构。根据WTO总理事会的授权,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各成员依据GATT第24条、服务贸易总协议第5条及授权条款所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内容并对相关成员提出适当建议:加速审查程序,提交审查报告,考察区域贸易协定的体制性涵义,以及区域与多边贸易组织的关系,并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执行总理事会决议,每年对总理事会提出报告。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建立后,提高了审议程序效率,为讨论全面系统、具有共性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场所。

     2、规范通知资料。为了便于审查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是否符合WTO相关规定以及便利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国提交通知的原始资料并将资料格式标准化,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于1996年7月31日和1997年5月2日分别对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和经济一体化协定通知资料内容制订了一套标准格式,该标准格式可视为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国通知WTO基本资料的指导原则,虽属自愿性质,但一般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国均依照该标准格式提交通知。标准格式内容呈然己包括审查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信息,但标准格式所要求的信息并不取代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国应提供WTO成员相关法律文件及详细贸易与关税资料。此外,WTO成员仍有以书面提出质询及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的权利。

3、规范审查程序。为了减少贸易障碍,保证双边FTA等区域贸易协定不对贸易体制造成扭曲,WTO规范了审查内容和程序(见图1)。

 

 


 

 

 

 

 

 

 

4、加强评审。区域贸易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审理有关货物、知识产权或服务贸易等各项自由贸易协议,同时评价个别优惠的自由贸易协议是否有助于整体自由贸易体系的建立,并就各个协议的审理结果提出报告。到2002年10月,WTO合计受理255项协议的通知,包括依据GATT第24条所提出的213项协议、依据1979年授权条款所提出的20项协议、以及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所提出的22项协议。目前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己完成74项协定的事实审查、尚在进行29项协定的事实审查、另有22项协定准备开始进行评审。

三、双边FTA和WTO协定的关系

     关于双边FTA与全球性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国内外学者己经做了很多研究①。我们认为,不必刻意将双边FTA与多边贸易体制对立起来,两者可以是共存共促的。FTA与WTO既是对立的,又是互补的。WTO是多边贸易组织,标志着全球性贸易制度的安排,是世界贸易的基石,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然而WTO也有其局限性,WTO谈判是146个成员一起谈,由于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很难形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由于WTO机构庞大,一些国家为了保护自己,会采取上些措施,比如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反倾销手段等,限制他国产品进入自己的市场;WTO贸易纠纷诉讼时间长,效率低等。而区域合作针对产品结构互补的需求,体现决策过程的有效性和选择对象的灵活性,避开了WTO谈判中无法回避的难题,容易取得双赢的效果。

    双边FTA大多由主权国家或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集团商签,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具有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与程序复杂、缺乏国家强制力的WTO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双边自由贸易机制只有两个当事方,因而具有易操作、约束力强的特点。另外,双边FTA在促进当事双方自由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乃至双方政治经济关系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WTO多边贸易体制更直接、更有效。双边FTA与WTO协定有相互联系的一面。FTA与WTO框架之间是通向世界贸易、投资完全自由化共同“终点”的两条“导流渠”,它们之间是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

1、双边FTA和WTO协定所体现的原则基本一致。WTO多边贸易体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等。而这些基本原则正是双边FTA所追求和遵循的,只是这些原则适用的范围大小不同:前者适用于WTO所有成员方,而后者仅适用于双边FTA协定的协议方。如由于墨西哥与马克拉特拉签定了双边FTA,墨西哥将撤消对其的保税加工区,而日木与墨西哥则没有商签双边FTA,因此,原能因保税区而享受到无税优惠的日资汽车、电子电器企业将为在境外调剂零部件及原材料而加负最高达20%的关税,相比与跟墨西哥签署了双边FTA而可以享受无税待遇的美国和欧盟企业,其产品竞争力显然处于不利地位。

2、双边FTA和WTO协定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基本一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各种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传播和扩散,一国仅凭自身的力量将难以对付这些风险。双边FTA和WTO贸易体制协定的共同或接近的各项特殊优惠措施,可以减少相互间的投资障碍,降低投资成本,使协议缔结方增加投资,提高双方的工业化程度和水平,从而可以发挥一体化市场的规模效益,增强协议国之间的社会综合发展能力,有利于共同抵御全球化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和冲击。

3、WT0允许其成员之间成立双边FTA等经济一体化组织。由于双边FTA和WTO多边贸易体制具有以上的相似之处,WTO多边贸易体制允许与鼓励双边FTA的存在。同时WTO《服务贸易协定》中规定了双边FTA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立的条件及应履行的义务: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立都必须有利于促进缔结方的贸易,不应增加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和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WTO对双边FTA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还有其它一些具体约束。但是WTO并不反对或阻止其成员国达成双边或多边贸易自由化协议。

4、双边FTA有利于促进WTO所主张的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双边FTA能够促进WTO框架下的多边自由贸易谈判。在WTO框架下实现多边贸易自由化将非常漫长,而FTA则不然,它进展迅速,部分地就自由贸易在地区或双边层次上实现突破,这样,可以积少成多,多点突破,最终促成W TO框架下自由贸易的实现。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立双边FTA可以为成员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二是可以弥补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空自和缺陷,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三是有助于减少多边贸易谈判的层次、提高WTO机制运作效率;四是对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形成牵制;五是能加快WTO有关贸易自由化的谈判进程,比如在WTO新一轮谈判内容中,作为候补课题的有关竞争政策的协作和投资规则的设定,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①及欧盟—墨西哥的双边FTA②里就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见表1);六是双边FTA具有促进成员国国内结构改革的效果。当国内的非效率部门已到非改不可时,基于国际协定这一特性,它有着使改革无法推迟的效果。这有利于革除不利于实现全球自由贸易的成员国的体制。

表1  欧盟—墨西哥双边FTA内容达成时间一览

资料来源:根据欧盟贸易总司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双边贸易协定 论WTO协定框架下双边FTA的发展

5、双边FTA终将融入WTO多边贸易体制。双边FTA缔约双方之间消除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具有易操作、约束力强等特点。双边FTA规定的各项宏观经济和贸易政策以及各种贸易和投资便利优惠待遇等措施,其目的就是在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上,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地推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双边FTA给缔结方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应往往会吸引更多的国家或地区加入进来,从而将自由贸易推向更广泛的新阶段。同时,由于贸易体制已推广于全球,许多签定了双边FTA的国家或地区都已是WTO成员国,又由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明确规定了对成立双边FTA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及履行的义务,这就决定了双边FTA要执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明文规定:“以在不损害各自在WTO多边贸易体制权利的基础上,确保该协定条款的有效实施。”

  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中,双边FTA占据了很大比重,是因为一般而言,在两个国家间开展自由贸易的障碍较小,自由贸易伙伴国的选择也更为机动灵活,而在全球或者多国范围内实现贸易融合要困难得多。首先,区域合作在不违背WTO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认为是对多边合作的补充。如果说WTO代表的多边主义是一种最优的办法,但是在得不到最优之前,地区主义则是一种次优之路。其次,WTO成员的不平衡性,即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的差异,促使一些地域上邻近的国家考虑先采取区域合作的方法,从本地区或次区域角度自由配置生产要素的易得性上实现双赢和多赢,促成了地区主义的发展。再次,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的成功推动了一些地区加强合作的势头,比如,东盟的经济地区主义浪潮就是受到欧盟样板的示范性影响。另外,美国、欧盟和日本等都及时调整了通商政策或自由贸易战略,也带头推动了双边自由贸易。双边FTA吸引越来越多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加入,从发展趋势看,双边FTA作为WTO重要的有益补充,终将融入WTO多边贸易体制当中。

FTA对签约方和对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FTA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的确是双刃剑。一方面,这把剑可能为WTO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劈荆斩棘”,起到“先试先行”的示范作用。但另一方面这把剑也可能把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砍去。事实上,WTO在2003年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年度报告中,已经表示了这种担忧。双边FTA与WTO多边贸易体制还有一些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双边FTA“内外有别”的政策会对WTO的有关原则和规则造成一定的冲击。双边自由贸易的根本特征是“对内自由,对外保护”。而贸易自由化是WTO多边贸易体制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虽然世界上各国的贸易自由化不管是单边的、双边的还是多边的,其贸易自由化的内容基本上都遵循了WTO所制定的规则。但是如果把双边自由贸易放入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大框架内考虑,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WTO的第一条规定:凡自愿加入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必须首先保证履行无差别最惠国待遇这一义务,即基于用于进行贸易的产品原产地规则,在贸易对象国间必须给予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以关税为列,当某种交易商品针对某一成员国适用于最低税率时,根据无差别最惠国待遇原则,该税率将被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是,如果是双边FTA,协定国间毫无疑问将撤除关税这一贸易障碍,而对域外任何第三国则统一关税壁垒,这种内外有别的关税制度从原则上背离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WTO的各项协议中,考虑到国际贸易关系的历史和现实,承继了关贸总协定一系列可以合法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条款,主要如历史优惠例外、区域贸易协定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等等,可以说是对WTO规则的“擦边球”。在上述例外中,以自由贸易协定及其过渡安排、关税同盟协定及其过渡安排和优惠贸易协定为主要形式的FTA、RTA最为普遍,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冲击最大。各个FTA、RTA给予其成员的优惠待遇虽然程度不同,但都优惠于WTO成员之间的待遇。FTA、RTA的迅猛增长和全球蔓延,无疑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削弱,越来越严重地损害着多边贸易体制的根基。这种“意大利空心粉”现象意味着:最惠国待遇原本是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逐步演变成了一种“例外待遇”,而原本是例外情况下才适用的条款,越来越演变成为一种具有实际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在这样一种趋势下,最惠国待遇,从实际适用的空间来看,成了“最少优惠待遇”。目前,从投资贸易优惠程度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看,世界经济贸易已呈现出:国别贸易(其中1方为非WTO成员)———WTO成员之间贸易———FTA、RTA内部贸易的新趋势,FTA、RTA区内贸易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最高形式。不加入WTO将在世界贸易中出局,加入WTO后,不参与FTA、RTA,则将被世界贸易边缘化。

FTA、RTA虽然是WTO的例外规定,不直接违反WTO规则,对世界经济贸易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其真正的动机是政治而非经济,对世界经济贸易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各种协定的谈判和管理也会牵扯它们的精力,削弱它们对多边层面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性。FTA伙伴间形成的既得利益必然会抵制缩小优惠差幅,而来自各方的错综复杂的规则使国际贸易更复杂、成本也更高。尤其是,弱国与强国谈判FTA或RTA,在没有其它势力平衡下,最终会输得更惨,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便是最佳例子。NAFTA实施10年后,我们看到墨西哥的经济增长较10年前更差,除了令墨西哥的关税收入减少外,更制约了墨西哥与中国发展经贸关系,变得更依赖于美国。缔结FTA、RTA最多的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又主导着WTO多哈回合的谈判进程,他们对待多边贸易谈判的消极与对FTA、RTA谈判的热衷,可能会使WTO边缘化。因此,高喊贸易自由化的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有责任推进多哈回合的谈判进程,把最惠国待遇还给WTO所有成员。另外,FTA带来的贸易增加和投资转移会对世界贸易的平衡发展造成威胁,尤其是在只有优惠基础上的自由化、而没有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自由化的情况下。最终,世界上最弱小的国家可能会被忽视和排斥。尽管如此,表面上看,FTA是对WTO多边主义的倒退,但实际上,不仅没有阻碍世界范围内自由贸易的发展,反而给世界一体化、全球化注人新的活力,提供新的途径。FTA兴起会促使与WTO相关的各方行为主体更加积极地利用WTO 解决 FTA解决不了的问题,如知识产权、技术标准、非关税贸易壁垒等问题。而且FTA促成的世界贸易自由化新水平也可能为 WTO工作的开展提供新起点。这样,FTA与WTO之间最终会形成共存、共促关系。双边FTA已经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之一,重要的是思考如何从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使其能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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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ouble FTAs in the Frame of WTO Agrement

Bin Jian-cheng  Chen Liu-qin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310013)( Tianji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 Tianjin, 300191)

[Abstract] WTO Agrement make in principles many prescripts in allusion to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such as double FTA.In order to assure consistently between the double FTAs and WTO rule, WTO also strengthen deliberation and supervise to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such as double FTAs. There is som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double FTAs and WTO trade systerm,but the essential spirit both is accordant:The principle and economy effect are basically consistent , the double FTAs are  propitious to realize the liberty of trade in the world that WTO claim, furthhermore, the double FTAs will be in harmony with WTO trade systerm.

[Key Words]: WTO Agrement;FTA;double FTA ;


① WTO成立后发动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谈判原定2005年1月1日结束,但是,从一开始就不顺利。1999年11月30日WTO在西雅图召开的第三次部长级会议本应启动新一轮谈判,因有关各方在诸多问题上不愿让步而失败,拖至2001年11月9日在多哈召开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才启动;2003年9月9日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原希望能在谈判的诸多议题上形成共识,为下一步的谈判指明方向,却又无果而终。直到WTO总理事会于2004年7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才就多哈回合的主要议题达成框架协议,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但一年多来进展并不如人意。多哈回合谈判磕磕碰碰,进展缓慢,并几度停顿,虽然其中有诸多错综复杂的原因,但是与WTO成员在多边贸易谈判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或区域贸易协定(RTA)谈判二者的政策取向上“喜新厌旧”、“移情别恋”有着重要的联系。

①参见:《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8期,李恒在《新地区主义及其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一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与地区主义之间冲突的成果有较为详细的梳理。

①1992年,墨西哥与美国、加拿大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并在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定》共有8篇27章,内容涉及关税、贸易、投资、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协定》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美、加、墨三国之间约9000种商品中的近一半商品的关税立即取消,其余的商品将在协定生效后的15年内分阶段取消。墨西哥同意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取消来自美国的近50%的工业品的进口关税;农产品方面,立即取消25%的进口许可限制,并在10到15年内完全实现农产品自由贸易;投资和金融服务方面,墨西哥国民经济绝大多数部门都对美、加投资者开放,并允许外资在金融服务行业领域控股。NAFTA对美国来说,更多是一个外交政策。美国希望通过NAFTA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促进北美地区经济的一体化,与加拿大和墨西哥建立一种经济上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巩固美国的能源安全,减少墨西哥在非法移民等安全问题上对美国的压力。二是在NAFTA的基础上,推动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加强美国在全球化竞争中的谈判地位。特别值得指出的是,NAFTA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的第一个经济集团,墨西哥加入NAFTA被看作是“全球化的试金石”。NAFTA作为第一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NAFTA的实施加速了墨西哥经济转型,促进了出口的飞速增长,带动了外资大规模流入,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衡量一个区域合作协议是否成功的标准不是一国的GDP、进出口额等宏观指标,而应该侧重于它是否真正改善了一国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是否增加了人民的福利待遇,是否提高了一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这几个方面看,NAFTA对墨西哥经济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②目前要对欧盟—墨西哥的双边协定执行效果作出全面和准确评估还为时尚早。在协定付诸实施之后,有很多相关问题须要解决。比如,在原产地证签发上,由于双方适用新的规则,因此,还要对有关官员进行培训以适应新规则。另外,协定的不少规定尚缺乏可操作性,这也给协定的具体执行带来不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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