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Google也好,其他搜索引擎供应商也好,点击欺诈问题,可以说是对其商业模式最大的考验
自出道以来,Google的商业模式就受到华尔街的追捧,成为MBA课程的新经典,幻化围网络界最受推崇的典范。
但Google创新的商业模式真的那么完美吗?在上升的市场前景中或许是,在所有人都具备高度道德自律的情境下是,在良性的市场竞争中是,但并非在所有条件下都是。
致命的诱惑时刻拷问商业良心
Google通过排名为人们提供所需要的网络链接,因为做得早、做得专,很快获得市场声誉,以此为基础,Google推出关键词广告,英文描述叫adWords,它是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右侧的网站链接广告。它是属于CPC(cost-per-click)收费--按点击次数收费的网络广告类型。广告商通过购买关键词获得推广。例如用户如果购买了“英语培训”一词,一旦有人搜索英语培训时,购买了“英语培训”的广告客户的网站链接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的右侧。右侧排名的广告费用则是Google目前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那么谁会成为Google的广告客户呢?
在Google上做几组实验,你会发现,如果用产品名称,关键词广告显得不那么有吸引力。例如查找电脑、手机,电冰箱等等,你会发现只有很少的厂商出现在右侧广告中。这其实也很好理解,因为产品市场上,名牌企业早已通过电视、平面媒体等,广为传播,关键词其实就是厂商名称本身,无须再通过产品关键词,让用户认知自己。
而那些生活资讯类的服务机构,最爱做关键词广告。例如你查找旅游,就会有一堆旅行社,旅游网出现在右侧链接中,查找饭店、搬家、英语培训、移民等等,都会有不少相关机构做广告。仔细查看左右两侧的网站链接,你会发现它们非常的类似。也就是说,这些资讯类网站即是Google内容的提供商,也可能是成为Google的广告客户。
Google的广告,是内容相关的。从网络广告的角度,Google创建了一个新的纬度,原来的网络广告是二纬的,以平面的形式,出现在网页上,关键词广告创始于Google,它一个重要特点是内容相关。
但“内容相关”对于Google模式来说,却存在着致命的诱惑。
左侧排名是Google一举成名的根本,右侧排名是赖以生存的保障。对资讯类的广告主们来说,理论上讲,只要用心经营自己的网站,就可以在Google的左侧排名中靠前,因而也就无须花钱,再出现在其右侧排名中。事实说明,左侧排名的效用要远远大于右侧排名,大多数的人会在搜索结果出现后,点击左侧而非右侧的链接。
如果我是广告主,我可能会将钱花在雇人更新网站,提升网站自然排名上,而不是用在关键词广告上。
从Google的角度,则面临一个天然的矛盾:即要保证左侧排名公证,又希望有大量广告客户光顾。
理论上讲,成名之后的Google完全可以通过在排名上,封杀一部分网站,或者将其排到后面,通过这样的手段将它们赶到右侧去。当然,Google的座右铭是不做恶,Google也在各种场合说自己绝不会出卖排名。但问题是,今天的网络市场状况一切良好,Google的全球管理步调一致,一切似乎尽在掌握。但是设想一旦市场整体环境滑坡,一旦Google运营出现问题,一旦地区公司自以为是….再来看,Google是会选择公正,还是利益呢?又或者一旦市场上出现了Moogle、Noogle、Koogle,它们直接用恶性手段参与这场竞争,Google又将怎样解决这道难题呢?生存还是死亡,利益还是公正,这是个永久的、时时刻刻会摆在Google们面前的话题。
尽管公正是Google成名的根本,但很多时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在利益面前、在一个本身设置上就存在着巨大诱惑的模式面前,在每天都要面临市场或道德的选择题面前,谁又能保证自己“永不做恶”呢?
点击欺诈--Google模式的毒瘤
对靠竞价排名获取广告收入的搜索引擎来说,另一个十分困扰的问题是点击欺诈,即通过自动点击工具或其他点击欺骗软件,人工点击某则广告从而故意增加该广告的花费。
在Google模式设计之初,可能设想的是一个纯净、人人自律的网络环境。但事实却是,今天的网络环境是一个乱世,是一个成者王、败者寇的世界。就连Google不也将传统版权、隐私问题置于脑后,才能建立起今天这样的格局吗。
Google另一个广告模式是叫adSense,它鼓励各类网站放置Google的搜索引擎,这样只要用户一使用,AdWords就显示在这家网站上。Google会按照AdWords的点击数,与这家网站在广告费上分成。在Google这个模式面前,恐怕就连小学生也能想到,那多点击几次,网站不就可以多分些提成吗。
除了这些参与到adSense的网站自己可能作弊外,广告主的竞争对手也可能采用点击欺诈的方式,让广告主们白白消耗广告费用;Google的竞争对手,也可能用此手段,诋毁Google的市场声誉;又或者搜索引擎的代理商们,为了多得提成,也都有可能采用此等手段。
点击欺诈,对Google模式来说是一个最大的毒瘤。
大量事件证明了这一点。
广告主黄先生就准备以点击欺诈起诉Google。
黄先生购买了Google的关键词“交友网”,2006年1月26日这一天,自己的网站突然点击暴涨,为此,黄先生这一天的广告费用超过8000元,而在此之前的10个月里,每天支付的广告费仅为1元到158元之间。黄先生称,“我们只好自己搜集证据,并准备和Google打官司。”
对Google来说,点击欺诈带来的损失已经相当巨大。此前,以美国阿肯色州苔克斯卡那零售商Lane‘sGiftsCollectibles为首的广告客户团体2006年将Google公司告上法庭。这些广告客户公司购买了Google的“按点击次数付费”网络广告,但被告却将网络用户“偶然”产生的点击次数也计入了付费系统,从而多收取了广告客户的服务费。
2007年3月,Google宣布,公司将支付9000万美元了结一宗集体诉讼案。
除了钱上的损失,更要命的是,广告主对Google的关键词广告开始产生质疑。甚至转向其他广告模式。易观国际最新调查报告显示,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代理与广告主,对竞价排名/付费搜索的满意度有所下降,并有压缩预算的计划。目前已经付费给搜索引擎厂商来获得营销效果的企业中,“非常不满意”的比例将近30%。另外,25%的企业认为他们可能会在未来降低在搜索引擎这种营销工具上的投入。
研究公司Outsell发表的报告称,2005年客户为点击欺诈所付的费用占广告总额的14.6%,高达8亿美元。目前互联网上总网页点击率的20%来自于点击诈骗。
对Google也好,其他搜索引擎供应商也好,点击欺诈问题,可以说是对其商业模式最大的考验。
Google的ON-LINE回答
《新智囊》:Google在市场上扮演的角色是什么?是技术公司还是媒体还是…..
Google:Google是一家技术公司,我们不提供内容所以不是媒体,我们的使命是整合信息使人人可用并人人受益。
《新智囊》:右侧排名的点击率,与左侧排名的情况相比是怎样的?
Google:我们右侧的广告和左侧的自然搜索结果是截然分开的,我们是全球最大的在线网络广告平台,拥有数以万计的广告客户,很多广告客户,特别是中小企业客户通过Google获得了成长和发展。
《新智囊》:Google的模式为网络广告创建了新的纬度,这在中国市场发挥得怎么样?
Google:中国的经济高速成长,而在线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推广模式正在被更多的广告主所认识和推崇,特别是中国拥有大量的中小企业用户,传统的广告推广模式对他们来说并非都是最有效的手段,而在线广告的方式拥有突出的优势和特点,我们有在全球备受欢迎的广告产品和日趋成熟的本地化服务团队,因此我们认为这一市场的成长空间巨大。
《新智囊》:对于有些搜索网站出卖排名的情况怎么看待?
Google:对于其他网站的行为我们不做评论,但Google的自然搜索结果和广告必须是截然分开的,我们希望用户能够找到自己的结果,而不会因为混杂在一起的结果而感到迷惑。
GOOGLE到底是不是媒体?
上海社科院现代传媒研究中心主任武志勇
所谓媒体包括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印刷、出版发行等一系列环节,GOOGLE称自己不创作内容,因而否认自己是媒体。
事实上,新闻媒体有一个重要的本质功能就是“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是一种比喻的用法。其本意是经过安排的会议程序,喻为传播媒体对所选传播内容的次序排列与设置。作为一种理论假说,议程设置最早见于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于1972年在《舆论季刊》上发表的题为《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一文。其中心思想是:公众通过媒介了解事件或问题,依照媒体提示的角度思考事件或问题。
议程设置的目的基于两种假设:之一即传媒在改变人们的看法方面虽然效果不大,但它却能够成功地引导人们关注什么,忽略什么。这都是由于传媒的把关人--编辑在起作用。媒体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何时报道,怎样报道,无不围绕着编辑预先设置的议程进行,它决定着新闻从选题策划到制作发布的整个流程。表面上看,一张报纸或一本刊物,上面发表什么,不发表什么,发表在什么位置,用几号标题等,纯属编辑业务问题,但决定这些问题的是编辑的编辑方针和策划方案,通过编辑方针对报道定调、设定自己的议程,并通过这种方式影响社会公众舆论。议程设置的另一假设认为,一个新闻信息在大众传媒中出现的频率,是受众赖以评价这个信息或议题的主要依据。传播的频率越高,击中目标受众的概率也越高,传播的效果也就越好。媒介的这种影响舆论的作用,既可以是媒体的特征自然决定的,也可以用十分明确的意图来引导。
如果我们从“议程设置”角度来审视GOOGLE,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GOOGLE是不是媒体可以置之不论,但其行使着媒体的很多功能是确凿无疑的,突出什么,弱化什么,GOOGLE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引导舆论,形成社会影响力,其威力不可低估。
无论是隐私、知识产权,还是新闻客观性,对于传统媒体而言,都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方法,但对于新媒体,还缺乏基本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