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 新海诚 十字路口上的知识产权



 网络社会是以知识快速传播为特征,它将造成人类知识的共享的扩张;也将对近现代以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了前所末有的冲击

  eBay董事长兼CEO梅格-惠特曼说:“在当前的竞争环境下,只有胆大妄为者才能生存。”这句话对锐意进取的Google来说,恐怕比较适用。因为如果一开始就考虑到版权、隐私等问题,恐怕根本不会有Google的今天。但这也意味着Google从出生之日起,就将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

  最近的一起纠纷是美国传媒巨头维亚康姆公司以“蓄意大规模侵犯版权”为由,将刚刚收购了YouTube的Google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10亿美元。维亚康姆公司在起诉书中说,YouTube网站使用了16万多条未经授权的维亚康姆公司视频片段。

  CBS新闻的前总裁安德鲁·海伍德(AndrewHeyward)表示:“传统媒体公司在同YouTube角力,这场争斗的胜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版权内容的造价十分昂贵,传统媒体公司不太可能允许他人免费使用。

  法新社也起诉Google在新闻中使用了其版权文字和图片;美国娱乐网站Perfect10也于近日将Google和亚马逊一起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在搜索结果中“非法”显示了该网站的版权图片。该网站老板称,Google和亚马逊都是打着“搜索引擎”的名号,利用其他网站的版权图片为自己赚钱。他们的商业模式侵犯了自己的版权。

  包括美国新闻摄影协会、美国电影协会(MPAA)、美国唱片录音协会(RIAA)、全美音乐出版协全都跟这家成人网站站在同一阵线,向法院表示声援。《洛杉矶时报》老板SamZell表示,如果全美所有的报纸都拒绝Google转载,那么Google就不会像当前这么赢利了。从某种意义上讲,Google并不是一家完全独立运营的公司,它的利益同数千家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

  但这些仅仅是利益受损的传统媒体的看法。其他人的看法又是如何的呢?

  微软对google的行为多次发表评价。

  微软助理法务官ThomasRubin周二在一场图书出版厂商聚会中表示,Google对于著作权向来都不重视。”就google的图书计划,微软律师Rubin指出,“我认为Google的作法相当不利于长期,因为这等于系统性的侵权,让作者与出版人少了一个可靠作品来赚取收入的管道。这让未来想创作的人都会少了一个重大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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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微软貌似公正,但是作为竞争对手,微软的言论中难免暗含竞争的意图。微软似乎将版权作为要害问题提出来,想要以此给google致命的冲击。

  再来看看Google是如何辩解的。对于所有异议,google倒是非常坦然,Google发言人称:“我们索引数千个新闻源,当用户访问GoogleNews时,只能看到标题、大纲和指甲般大小的图片。如果用户向阅读这些内容,必须访问原始链接。我们相信这是合法的。”

  司法界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2005年9月,百度曾陆续收到至少八家音乐公司的律师函或诉状,其中包括环球、百代、华纳等国际唱片巨头,要求百度停止MP3搜索业务。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百度向网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而非侵权MP3为由,判百度胜诉。

  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多数这类纠纷的焦点都是:对于一个由技术所开辟的新市场,它应该存在于知识产权所赋予的人为垄断范围以内,还是在其之外?奇虎公司总裁齐向东指出:从目前众多司法案例来看,多为互联网胜诉,很显然,司法更多地站在了保护创新的角度。”

  在我们讨论有关版权问题时,还有一个群体的感受更应该受到重视,消费者更买谁的帐?对于网络音乐问题,大部分网民认为:是否愿意付费去下载歌曲或者电影,与是不是缺钱没有根本的关系。这是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态度问题。一个月20元的无限制下载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并不是问题,问题是网站是否可以提供大量的值得下载的歌曲曲库。

  过去音乐市场的行规可能是如果有人使用了某首歌曲赚钱,60%或者80%的收入要归入制作公司的腰包。但是今天来看,网络将这一旧有规则彻底颠覆。

  很显然,在一个以免费为基本规则的互联网世界里,如果哪一个内容上来以收费面目出现的话,即便最后不死得很难看,也不会过的太好。一些国外传统媒体将自己的内容搬到网上之后,曾采取了对部分文章收费的做法,但事实证明,这一做法无异于在对抗整个大环境,结果只能是将自己逼进死胡同。

  音乐公司也好、出版社也罢,对于未经自己授权的作品在网上流传,最初的反应通常是愤怒。但是今天,他们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现实,技术改变了生产关系,因此利益重新分配将不可避免。司法的裁决通常也以保护技术创新为前提,在屡屡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中,版权公司多半没有办法赢得胜诉的道理即在于此。

  很多版权公司逐渐意识到,加入网络行列才是唯一选择,于是也开始采取合作的态势。事实证明,因为网络的出现,大量旧的内容得到了重新的利用,大量新的市场得以开辟。譬如手机铃声,新市场的额度甚至要远远超出原有的传统市场。例如一个音乐公司,过去一首音乐按照出版DVD的手段获取的收入有300万元的话,今天利用网络技术,通过面向新型市场,音乐公司会收获更多。很显然,在这个新型的市场关系里,为消费者创造出网络的新价值才是重中之中,只有大家都赚钱,才能保证一条新的产业链条健康发展。在这一社会关系中,可以看到搜索满足了个性化需求,为提供个性化服务创造了新价值,同时也改变了生产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很显然,市场给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好的内容才是致胜关键。在这个答案面前,从一无所发展到今天,激进的互联网企业显然在第一回合中已经成为胜者,但接下来会怎样,要看传统内容制作公司如何作出自己的选择。

  密歇根大学(UniversityofMichigan)教授杰西卡?里特曼(JessicaLitman)指出,大量技术都是以这种方式发展起来的,从唱片业本身到电台、自动唱机和录像机(VCR)。它们每一个都得益于现有内容,并且改变了市场,而它们生存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即不明确谁是侵权者,以及谁是公共域的监管者。因此,产权规定里含糊的说法可能是一件积极的事,可以迫使双方达成妥协,而不是将新技术的控制权交给内容所有者,也不是允许创新者独占利润。

  这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时代,固守传统版权观念肯定很难与时代同步,但是任由自己的版权被免费使用恐怕也会打击创作者的热情,在这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只有像互联网企业一样无所畏惧地攻城略地,才能快速制胜。而对于传统媒体来说,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或者开创自己的网络新模式才是不二选择。

  2007年1月,百代唱片与百度联合宣布,双方已签署协议,百代授权百度使用其所有华语歌曲,供网民在百度MP3搜索上免费试听,此举意味着百度的MP3搜索服务走出一条新的合法发展模式。据百度首席财务官王湛生介绍,免费音乐所得的广告收入,双方将进行分成。

  这一做法你可以看作是传统内容制作公司对新技术公司的妥协,也可以看作是其融入互联网时代的脚步。事实上,由于盗版问题严重,在美国,同样有多家内容公司同视频共享网站YouTube签署了广告合作协议,其中包括环球音乐、索尼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如何在网上保护知识产权?

  微软知识产权副首席顾问托马斯.鲁宾

  想象一下这样一个世界:有史以来的每本书、每首歌、每个电视节目、每部电影,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都能立即从网上获得。这样一个世界令人满怀憧憬,不仅是对消费者,还有那些以前因距离太遥远或成本太高而无法接触到受众的艺术家和创作者,他们最终将能够与受众沟通。

  多亏了互联网及扫描和发行庞大书籍、视频和音乐库的新数字技术,这个令人惊奇的新世界离我们已经很近了。但如何最好地实现这种通过网络广泛接触世界文化的目标,而不会削弱对作品开发至关重要的对创造力的物质激励?关于这个问题,人们爆发了激烈的争论。

  例如,谷歌(Google)表示,其图书搜索技术,有一天将使人们能够获得庞大的索引目录网络数据库中每本图书的拷贝。毫无疑问,这是个很有价值的目标。但为了追求这一目标,谷歌采取了单方面的措施,声称自己有权获取图书馆书架上的书籍,进行大规模拷贝,而无需获得拥有那些作品版权的出版商和作者的许可。

  谷歌在两方面为这种做法进行了辩护。首先,它声称自己的行为符合美国版权法的“公平使用”条款--毫不在意那些书籍的拷贝量已是车载斗量,而且会进入那些甚至在本国版权法中根本不承认这种概念的国家。此外,多数作者和出版商与法律专家一样,并不认同谷歌这种对“公平使用”的新颖论断。事实上,他们(包括英国《金融时报》出版商培生(Pearson)旗下一家子公司)已起诉谷歌,因为谷歌拷贝了其美国及其它地区图书馆合作伙伴出版数以百万计的书籍。

  第二,谷歌声称,它应该获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拷贝他人的版权作品,并将其转化为货币,因为建造庞大的全球网上书库可使公众受益。这个项目很可能给谷歌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相反,那些作品版权的所有者只能从谷歌计划中得到很少的益处,或者什么也得不到。

  几乎每家大型影视公司,都对能从谷歌旗下的YouTube网站获取大量侵权视频表示了深切的担忧。谷歌只是否认责任,而且似乎在尽其可能地打版权法的擦边球。

  背景资料:互联网对知识产权的冲击

  1、权利载体的非物质化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淡化。传统的知识产权,只是知识产品是无形的,但总要以物质形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表现出来,从而使权利能够识别区分,便于界定知识产品的使用是否违背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构成侵权。国际互联网上的知识产品是以信息数字化为基础,以电子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光缆等介质上,呈现状态的无形、非物质化特点,使权利的识别,使用是否违背专有性,是否侵权都难以界定,使权利的专有性减弱、淡化。

  2、信息交换的迅捷使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受到冲击。传统理论规定权利保护时间限制,一是考虑知识产品的更新发展,二是用产品所有人享有专有性的一定时间的保护,来换取其产品的公开,为社会创造财富。权利保护时间的长短以其在保护期普遍所得与创造知识产品的智力劳动相抵为标准,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结果。而国际互联网上的知识产品比以往传输、扩散更快捷,使用更方便迅捷的优势,一件知识产品的远程传输、使用可能在几秒钟就可完成,知识的更新老化周期加速缩短,往往只需几年甚至几个月时间。这使如何适用相抵标准确定保护期限长短带来了困难,过长则因知识老化而浪费智力资源,减少社会利益,过短则伤害产品创造者的积极性。

  3、信息电子服务的全球化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冲击。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受到地域的限制,除参加的国际条约外,权利只在取得国受承认和保护。国际互联网是跨地域的、全球性的,它打破了传统的国家、地区界限,使之不复存在,知识产品可迅速跨地域传输、使用。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知识产品要受所在国法律的制约,而世界各国的法律虽有一些共识,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有许多差异,保护水平也有所不同,法律的冲突使网上的权利行使和保护难以认定,准据法、执法主体和管辖也难以确定下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可以预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将日益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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