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切不可“贪大求全”



社会保障改革系列谈(8)

    自1993年以来,社会保险在学术上几乎成了社会保障的代名词,在实践中被看作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然而,经过这几年的研究思考,我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国力,我国搞不起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需“另辟蹊径”。

    10多年来,在社会保障的学术研究和政策制订过程中,我国能不能搞社会保险,这是不需要讨论的,是既定的前提。但我却要把这个既定的前提,拎出来论证一番,最终的结论又是推翻这个既定的前提,主张在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思路上“推倒重来”。

    这是不是异想天开或心血来潮?是不是为了标新立异?都不是的。这是因为正在实行的社会保险,缴费率过高,国家和企业承受不起这么高的运行成本。

    社会保险是个统称,老百姓习惯上称之为“三险”,实际上它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个险种。

    按照制度设定,社会保险的综合缴费率为40.8%,其中企业负担29.8%。实际费率远比制度设定得要高。比如,养老保险的制度设定费率为28%,企业负担20%。但在一些地区,仅企业负担比例已经达到或超过28%。

    社会保险的综合费率过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制度运行的历史背景看,过去社会保障没有积累是个重要因素,但属于外在原因。从制度设计思路看,内在的、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是“贪大求全”:

    首先,欧洲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五大险种,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洲地区)虽然也已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但并非五大险种全都搞,许多国家至今没有实行失业保险。我国则不然,五大险种样样齐全。

    其次,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有侧重点,国家提供的保障只负责一生中的某个阶段,比如美国只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养老与医疗保障。我国则不然,35岁的年轻人都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不管大病、小病,不分年老、年轻,医疗保险都要去管。

    很显然,这种项目全与品种多的社会保险制度,其运转费用是不可能降下来的。欧洲国家的国力已经超过我国几倍甚至几十倍,都感到维持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转有些力不从心,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排在全球倒数几位,哪能拉得动社会保险这架大马车。

    50多年前,也就是1951年,我国开始实施劳动保险制度,而劳动保险的费率只有3%,当然这其中不含由企业自行负担的一部分保险福利费用(主要是短期劳动保险待遇)。但是,费率从劳动保险的3%陡然升高到社会保险的40.8%,翻了几番,恐怕仅用人口老龄化因素是解释不通的。

 社会保障:切不可“贪大求全”

    现在实行的社会保险同50多年前的劳动保险,存在着制度渊源关系,劳动保险甚至也被叫做“劳动的社会保险”。但在制度架构上,二者却具有很大差别,主要表现为:劳动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制度安排,而社会保险只是一种统称,它是分险种做出制度安排的。

    社会保险分险种设计和实施,是造成费率陡然升高的重要原因。因为各险种之间的资金是不能调剂的,养老归养老、医疗归医疗、失业归失业,工伤保险有资金结余,也是不能被用于养老金发放的;同时统筹层次也都不够高,即使在同一个省份,资金都是不能被调剂的。劳动保险所特有的统一机制和统筹机制,在社会保险中均不复存在。

    此外,社会保险同劳动保险相比,制度惠及面“今不如昔”:劳动保险是综合性的制度安排,企业只要参保,其职工就能够享受劳动保险的全部待遇,包括伤残、疾病、死亡、养老、生育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劳动保险自1951年3月起开始实施,到1956年底,全国已被劳动保险覆盖的职工达1600万人,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的职工有700万人。综合起来,享有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人数,相当于当年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

    但是,社会保险是分险种而设定的,企业参保是可以选择的,也可以选择全部,也可以只参保某一个或某几个险种,这样参保企业的职工所享受的保险待遇就是不完整的。据统计,到2004年末,全国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为1.64亿人、1.24亿人和1.06亿人,本身差别就很大。其余两个险种即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到目前为止依然很低。

    在制度架构上,正在实行的社会保险,远不如创建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那样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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