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张维迎教授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论商榷一文里我谈到国家对企业产权控制的可行性,在这里,我将试图以我的理解谈谈对国资委的看法.
我认为国家将国有资产委托是必要的,所以国资委的存在也就存在他的必要性了,但国资委的存在他首先的正视自己的身份:
一:他只是受托方.这里首先有个问题,那向其委托的主体是国务院呢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果将国家机构降格处理,那么人大更象股东大会,国务院更应该是经营集体,因此我个人认为国资委应该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国务院负责和报告工作才对。
二:国资委的角色定位更多的应该是接受人民理财委托的共同基金管理人,而不是行政权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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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退出出资人身份 只充当监管者“关于国资法的起草是越调研越复杂,难度太大。”昨天在国有资产法立法问题研讨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国有资产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石广生无限感慨。
然而国资法不仅在国内没有历史经验可循,同样,也无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经历了长达12年的等待后,国资法目前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很大的问题。调整范围的大小
国资法的调整范围,是个争议极大的问题。
1993年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上一稿《国资法》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分为三类,即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而且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还存在是否包括金融性国有资产的争议。这种分类被很多人认为远不够全面。 立法范围是究竟做一部包括经营性、行政事业性以及资源性国有资产等都包括在内的“大国有资产法”,还是做一部仅仅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小国有资产法”?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刘纪鹏认为认为,制定国资法的出发点应是抓住主要矛盾,不论哪种国有资产,只要进入经营性领域,就要纳入这部法律调整的范畴,也就是应该制定一部“小法”。 袁昌玉也赞成制定“小法”,她认为寄希望于一部法律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制定一部面面俱到的法律难度太大,耗时太长,解决不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且很可能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当务之急是出台一部能解决目前国资管理中突出问题的法律。 国资委该如何定位 国资委是在2003年成立的,但是在制定国资法的时候,关于国资委如何定位的争议再次成为焦点。 在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设置上,目前学术界和立法界就有三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因而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应设在全国人大,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种意见认为,宪法规定国务院代表全国人民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因而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应基本维持现行体制,设在政府之内,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第三种意见则主张独立于人大和政府之外,设置专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机构。过去存在“三层次”和“二层次”之争,“三层次”即“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二层次”即“国资委—国有企业”。 国资委目前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色,但是国资委与国有资产之间的关系上,度很难把握。石广生认为,没人管和管死两种状况都要避免。 刘纪鹏认为目前国资委定位不明确,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者,如果是出资人,那么中央就不能只有一个国资委。他建议,国资委退出出资人的身份,只充当监管者;国资经营的任务则交给国资委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 作为一线企业的当家人,袁昌玉的观点与学院派的刘纪鹏所见略同,她认为在企业和国资委之间,设立资产经营公司性质的机构很有必要。 文章原载于《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