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创业项目 农村转的什么型,创了什么新



       都说中国正在转型,而且“中国特色”的提出表明这种转型是在自觉创新的意义上进行的。这种说法是符合事实的,不过真要问最根本的转型和创新指什么,恐怕很难有一个简洁明确的回答。同样的事实在于,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开始的,而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这一点也越来越清楚。因此,我们还是来看一下农村转的什么型、创了什么新。然而即便是这样,此篇短文也不可能展开讨论,还不如说它是用尽量明晰的表述来提出这个问题。

    首先应该弄清楚什么叫转型,或者说社会结构中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才算是转型。在主流的社会学研究中,有一种叫作转型理论的说法。1989年,美国康奈尔大学的维克托·尼(Victor Nee)教授发表了一篇论文,题目是“市场转型理论——国家社会主义向市场的转型”。从此,引发了一场不大不小的讨论(可能因为这场讨论是在学术界的“圈子”里进行的,社会上并不很知道)。维克托·尼所提出的问题主要有两个:随着制度型,社会不平等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社会分层的秩序有了什么变化,是谁赢了,谁又输了。按照他的看法,市场转型带来了平等化程度的增加,所以贫富差别是缩小了,而且,跟上市场运作的人赢

了,原来属于计划体制中的官员输了。大多数理论家不同意维克托·尼的看法。他们根据社会主义国家转型的实际情况指出: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可能带来暂时的平等化,但随后不仅贫富(主要是收入)的差距拉大了,而且市场运作中的赢家也都由原来计划体制下的官员充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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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转型在转型理论中主要是指引起了社会分层(或分化)的制度变化。这场讨论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逐渐沉寂下来,据说是因为相关的研究资料不足。但是,有两个问题是很清楚的:第一,转型理论针对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按照维克托·尼的看法,转型的标准和方向都是资本主义的。事实和他的设想不一致,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并没有导向资本主义,而是出现了“混合型”制度。在这里,  “计划”和“市场”并不矛盾,社会主义国家要改变的是过去那种国家控制和包揽

“分配”的体制,从而在分配方面引入了市场机制。就此而言,公平原则包含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两种因素,同时又不是它们简单的算术和。在这方面,中国正在取得的成功已为世界所承认。第二,原来“分配型”体制中的各级官员,或者说各种精英,经过不长一段时间的调整和适应,大多仍然成了转型中的社会上层,也就是在贫富差别中属于赢家。就此而言,社会分层(或分化)的秩序并没有人群对象上的变化。因此,转型的标准应该指制度本身在结构性机制上的变化,而创新之处也正在于此。

    明确了转型的含义,我认为,中国农村最根本的转型是由管制型制度变成了责任型制度。对此,可以从三个主要方面来谈:其一,所谓“管制型”制度指的就是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这种制度是准军事化的,制度内的成虽(包括干部和社员)无法对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负责,也就是常说的“干好于坏一个样”。其二,改革之所以从农村开始,就在于国家把对自己负责的权力交给了农村。其三,直到今天,农村的生产和生活仍是以各种责任制为前提的,而且政策明确规定这种制度在较长一个时期保持不变。

    必须说明的是,这里的“责任制”是指制度的结构性机制,并不涉及不同人群所负责任的大小(当然包括不涉及与这种责任大小相应的权利和收

益)。因此,精英和一般民众在地位、权利和收入方面的差别并不是衡量转型是否发生和形成的标准。相反,社会分层(或分化)秩序这种表面上的无变化或变化不大正表明:一方面,“公平”问题正日益突出表现为农村和城市之间在各方面的差别拉大;另一方面,仅仅停留在“责任型”制度并不能保证农村更高水平的发展,或者说,以“责任型”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所带来的农村发展的潜力正在达到极限。

    制度在结构性机制方面的变化当然可能就是一种创新,然而这主要是指转型的性质。从运作层面来讲,真实有效的创新应指具体的方法,而且   是和转型性质相一致的方法。在这方面,我认为农村主要的创新是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方式的村民自治。

        让农村自己负责,并不等于国家不负责任或者放任不管,而是指农村有可能对自己的权益负责了。这种情况是否可能,首先取决于农村能否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行为。如果说,由于农村的自我负责、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农村与国家结成了某种契约关系,那么农民并不是作为个人直接面对国家的。

    这一点正是中国的特色,也就是说,责任型制度的基本形式是由农民和集体(即作为农村基本共同体单位的村)的关系来体现或实施的。于是,自我负责从客观上提出了农民以一定规模的共同体(即村)来自治的要求,而村民委员会就作为这种自治的组织形式,代理农民同国家以及“外界”(包括城市、其他的村、以及整个社会等等)打交道。

        同样必须说明的是,村民自治具有民主政治的特征,但它并不是、至少不是为了实行某种民主政治。作为与农村转型性质相一致的运作方式,村民自治的创新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谈:其一,这是中国现代化史上没有过的组织形式。过去的“农会”是不规范的权力机构,从其革命目标来讲也是不合法的(如果合法就谈不上革命或造反了)。其二,和一般的行业或技术协会不同,村委会的实际职能具有准政府的特色,尽管它的法定地位是群众自治组织。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它是以“责任型”制度为基础或核心的转型时期的基本运作方式,即是说,由一个代表性机构来代理一个适度规模的共同体(即村)成员对自己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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