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布“农民拿什么取得贷款?”之后,博客朋友提出了一些问题,非常感谢大家参与到这个议题的讨论中来,我想说的一点是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必须找到解决办法。在我的讨论中,土地私有化主要侧重于土地资本化。我非常尊重大家的意见,觉得通过讨论,可以让问题更加鲜明,让疑问减少,最后,还要解决问题。
归纳起来,大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
第一,土地私有化的提法违反宪法。赵庆明指出:当前农民土地私有化在法律上缺乏支持,首先是不符合宪法的。当然,如果当前不切实保护和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权力,很多问题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贷款难问题、耕地保护问题等等。研究问题,尤其研究现实问题,还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出解决的方案。(赵庆明,2006-08-01)朱子云也赞成“研究问题,尤其研究现实问题,还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出解决的方案。”
第二,农民还有别的取得贷款的方式。对于担保不能仅仅局限于理解成抵押或质押,它还包括保证.在实际的金融业务拓展过程中,有很多农村信用社采取了“连保”的方式向农民发放贷款,当然这只能说明存在一定的政策空间,其实际效果还需要具体分析。
第三,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蓝春锋告诉我们,此方案根本行不通。就农民私房抵押问题,笔者所在地区政府曾经出台政策,但在实施中根本行不通,农民贷款经商亏损了,还不了贷款,信用社将其房屋处理,由于农民房屋大多在远离城镇的农村,此人的房屋根本没有人来买,买了也没有办法去住。(蓝春锋,2006-08-02)
第四,即使是搞土地私有化,受益者也不一定是农民。孙志浩怀疑:即使土地真的私有化,大多数真正的中国农民也享受不到它带来的好处,到时一场新的“圈地运动”必将发生。(孙志浩,2006-08-02 )
在此,我要坦率地告诉大家一点,提出这个问题只是向大家汇报我是想从理论和实务上解决中国经济的均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这样,它涉及到资本形成、投资、消费、城市化、城乡关系,出口导向战略、城市服务、就业等等问题,当然,一旦我们觉得这种调整是必要的,是有利于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我们何必还要抱残守缺呢?法律是不是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呢?它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本人的理解,特做如下具体解释:
第一,关于土地私有化的提法违反现行的宪法问题。首先,必须认识到一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一层不变的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不适合经济发展要求的条文是应该拿掉或者修改。而且,法律是可以修改的,也是为活人服务的。中国全国人大修改宪法也不是一次。所以,这个问题根本不需要讨论。
第二,农民还有别的取得贷款的方式。譬如保证方式。我不否认保证农民取得贷款的一种形式,可是,只能算是非常次要的形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银行还是更加乐于见到真实的抵押物和质押品。土地是最好的抵押物,我们为什么要强迫农民舍掉这么好的抵押品去搞什么联保呢?联保是一种非常落后的操作方式。
第三,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这个问题也不是一个真正的难题。蓝春锋提到的在实践中行不通,他担心的是债务人出现亏损和以及抵押品的处置问题。严格地讲,二者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我想,技术层面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定价问题,这个问题最好不要讨论,让市场自己去决定价格。蓝春锋提到远离城镇的房子没人要,要了也没人住,那就在估价时考虑这个因素,给予较低的估价。
第四,即使是搞土地私有化受益者也不一定是农民。应该说,这个问题触及到核心和实质。我想,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同,一项很好的政策设计,有可能被少数人利用,成为他们掠夺农民的新工具。而广大农民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是被动的,所以,决策者要在实施的时候严格把关,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和资本化的路径,需要一批法律、经济和政策专家等专业人士精心设计,认真组织实施。
在中国的土地资本化问题上,没有什么东西是必然的,事在人为。我们今天探讨的这个问题必将成为未来政府的一个决策焦点。我想,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在当今世界,中国的土地全面资本化最有意义的经济问题。
欢迎更多的高人参与讨论和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