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银行领导人的任命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直接从属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不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和高级主管,应当是国家聘用的高级技术专家,而不是政府官员。为充分激发中央银行的活力,有必要建立一套独立的程序,从银行家、金融学家和经济学家中挑选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和高级主管。从美国经济的表现来看,央行行长是非常重要的,广泛存在的“格林斯潘效应(the Greenspan effect)[1]”即是明证。
2.国有独资银行传统的领导人任命
过去,国有独资银行行长由政府委派,自然也无可争议。问题是,我国独资银行的行长,不仅由政府委派,而且行长属于政府官员,如四家专业的行长都是副部长级的行政官员,其分行长则同样是与政府官员的系列相对应,分行长为厅局级,支行长则为处级等。这种官本位制的结果,使得国有专业银行是企业又非企业,行长是具有官员地位的银行管理者。
在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实行商业化的过程中,如果仍然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长官本位制,就无所谓商业化了。按现代――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要求选择银行的经营者,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全成熟,在政府对经济的影响力还相当大的情况下,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核心的金融调控,还将进一步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对金融的控制力将是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核心内容。因此,如果在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过程中一步到位,国家对金融的控制力将不能很好的体现,从而国有经济控制力将达不到较好的效果。而官本位式的任命机制,国家能较好的行使指令性计划,但又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且其承担的道德风险亦是较大的。
为此,政府对银行的行政授权必须改革,行长应不是政府任命的行政长官,而是董事会聘请的经理,行长在董事会监督下有独立的经营。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代表进入银行董事会,董事会对银行的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国家通过董事会行使有效的国有金融控制力。
从当前的现实情况考虑,我们可以借鉴意大利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银行董事长和行长由国库部提名,政府任命,但不是政府官员而是企业法人。政府按一定的任职条件选派行长,如相应的专业学历、银行管理经验等。但行长任命之后,只对银行经营负责,而不必履行政府的行政命令。
具体到我国,银行董事长可由政府制订有关任命的条件和要求,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名,再在股东大会通过。而行长由董事会任命,但必须经过政府的资格审查。
3.中外合资金融机构(银行)领导人的任命
可借鉴挪威政府要求大银行的管理层主要由本国公民出任的做法,规定中外合资银行管理层必须由中方出任。
(刘建江摘自《机遇与挑战:中国直面世界金融一体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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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格林斯潘效应,或者说是美联储的影响力,简单来讲是指,美国经济政治、经济走势、金融市场对全球的影响力。这种效应来自于贸易、金融和经济政策的迅速全球化,同时也来自于其卓越领导人的巨大影响(戴维 B.西西利亚等,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