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 《中国直销经济学》--中国直销市场信息不对称(2)



二、直销市场规制

直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应该由直销市场规制来解决。中国的直销市场,一方面直销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一方面直销市场规制不健全,从而使中国的直销出现了发展不健康的现象。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法治下的中国直销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直销信息不对称是诱发传销的温床

传销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信息不对称。国家工商、公安部门破获的几起特大传销案,都无一例外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中国,有一些直销企业和传销企业,利用自己掌握信息充分的优势,在经营中搞非法活动,对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一般情况下,直销信息不对称会诱发以下七种非法直销或传销:

1、“金字塔”计划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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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还没有直接的认定“金字塔”计划的行政法规,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也没有提到“金字塔”计划,但用“限制多层次销售”的提法就明确了“金字塔”计划是在政府取缔之列。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义,我们在这里只是提“金字塔“计划倾向这一概念。目前我国的很多非法传销公司和一些直销企业、准直销企业都使用的计酬计划,基本都属于“金字塔”计划倾向的。对于“五级三阶制”、“双轨制”等计酬计划,目前在我国都会被认定为有“金字塔”计划的倾向。所以,许多非法传销公司和一些直销企业、准直销企业利用直销人员信息闭塞的弱点,大肆宣导所谓海外合法和海外允许的“五级三阶制”、“双轨制”等计酬计划,吸引了很多梦想一夜暴富的直销人员参与了非法直销和非法传销。

2、据点式销售

所谓据点销售,主要是指一些非法传销公司和组织在某些不受人注意的地方租用地方,然后以欺骗手段将不明真相的人骗到这个地方,并利用受骗的人不断地欺骗他人继续前来进行传销。这种手法通常利用一些落后的地方、偏远的地方,欺骗的幌子主要是为人找工作,有些非法组织利用这种手段逃避监管,可以欺骗数以万计的民众和大量的钱财,甚至可达上千万元。最近出现在重庆的非法传销案即是一个典型的据点经营的案例。为什么他们要用据点式销售呢?因为这些地区落后偏僻,信息闭塞。因此,信息不对称便使他们能盅惑人来进行传销的障目之叶。

3、虚拟经营

虚拟经营是指非法传销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圈钱的行为。这是中国近几年出现的新动向,而且有持续发展扩大的趋势。采取这种手法的公司和组织既有国内的,也有境外的;有些是有公司注册的,有些根本就没有机构;有的是在境内利用网络,有的根本就是利用境外的服务器;有的有产品,有的根本没有产品,只是所谓的网页等虚拟的东西;有的采取网上的支付手段,有的采取网上和网下相结合的手段。上述种种都是为了逃避法律的监管。由于互联网的管理本身就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事实也是如此。许多非法传销公司在网上提供一些虚假信息,让直销人员上其当而参与非法传销。如国家工商总局明令严打的雷克瑟斯非法直销,就是典型的虚拟经营案例。

4、团伙欺诈

团伙欺诈主要是指非法传销公司和组织在欺骗过程中利用团伙形式,所谓志同道合的人在一起实施金字塔计划。一般都是发起者几个人联合起来,各自分工,形成严密的系统。有的甚至可以让十几个人来做一个人的工作,或真或假,或恶或善,或明或暗,造成信息失真,常常是一个人感受到一个庞大的群体压力。这也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后果。

5、压力式洗脑

这是指非法公司利用洗脑式的所谓培训对被欺骗来的人施加压力或者打气,以便使这些人转变观念为他们服务。他们使用密集型的和强迫参加的方式,使用的理论通常是金钱利益诱惑、成功榜样诱惑等,加上团伙的压力,使信息不对称情况表现得十分严重。

6、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就是信息不对称的典型表现,主要有几类虚假宣传:一是食品被宣传为有保健功能的产品;二是保健食品超出审批的功能进行宣传;三是在收入上进行夸大宣传;四是用各种没有公信力的机构和信息进行证明式的宣传;五是完全信口开河式的宣传。这些现象在合法直销公司中也存在,但在非法传销公司中则十分猖獗,甚至毫无顾忌。这个原因在于:一是直销公司经营的产品通常与健康相关,而健康的话题给人带来很大的想象空间;二是直销公司和传销公司的经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三是社会媒体也在推波助澜。

7、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也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的。据调查,非法传销组织的产品通常是采取批量订购方式。他们订购保健食品后,一般加价在20倍以上,导致制造成本只占销售价格3%-5%左右,远远高于保健食品产业平均成本率(10-15%),存在着明显的价格欺诈。通常,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利用这样的手段,攫取了大量的非法利润。在他们的产品价格构成中,奖励的比例在50%左右(事实上他们所说的奖励一般都会有沉淀,即发不出去,这部分钱也被发起人占有了);生产成本5%,管理及销售成本15%。利润率可达30%左右。

(二)直销市场规制

原始的传统市场失灵是以垄断的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等因素相联系;新的直销市场失效是以不完全信息为基础。这两种市场失灵存在着区别:原始的传统市场失灵在很大程度上容易确定的,如外部性带来的负效应的大小和范围是容易测度的。其范围也容易控制,政府进行市场规制相对容易。由于现实中的直销市场都是不完备的,信息总是不完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对于所有市场来说是各有特点,因此,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增大了政府规制的难度。

在这里,我们先说说一般市场。一般市场本身也有一定的克服信息不对称功能。对此,芝加哥大学经济系教授詹姆斯·赫克曼教授比喻为:信息市场不完善好似一头又高又壮的水牛身上长了一个肉赘,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其整体的强健。但是仅靠水牛的强壮就能驱除自身的肉赘吗?显然不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政府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点连西方极端的自由学派经济学家也不否认。比如,在保险市场上人们购买保险是因为他们想抗拒风险,但如果所有投保人都因为投保而掉以轻心,那么被保险事件将会频繁发生,保险金的数额也将增加。假设投保事物毁于火灾,而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床上吸烟。原则上,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契约上要求不要在床上吸烟,但不能被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可以在每个保户卧室都安装上电视监视器,但这会被认为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类似的规范,政府可以通过对香烟征税的方式减少人们在床上吸烟。通过征税如果使“道德风险”减少而获得的福利抵消或大于由征税带来的负效应,政府能够通过征收税收而减少或禁止香烟生产,其他任何私人或私人集团不能作到这一点。而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通过强制性的向香烟生产企业征税的办法来实现减少因吸烟造成火灾的损失。

现在我们来研究一下直销市场。直销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也需要政府规制已经没有争议,但政府规制的幅度在直销理论界存在分歧:一种理论认为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另一种理论认为政府要管得宽一些。对直销市场的政府规制的幅度大致可分三类:第一类它包括定义产权、保护产权、执行合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政府所扮演的第三方——“守夜人”的作用。这一点已经没有争议。第二类它包括某些法律和规制。比如《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公司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和一些与人体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关的的规制。虽然有少数学者反对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干预,但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对这些领域适当的规制的正面收益大于干预带来的成本。从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这类对直销市场的政府规制措施呈现加强的趋势。第三类政府对直销产品的价格管制。这类规制从短期来看,对于维护整个直销市场的稳定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干预对直销经济发展有长期的正面作用,其负面作用比如造成价格扭曲、寻租、腐败常常十分明显,而且过度规制可以引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从我国目前直销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第一、二类的内容政府规制可以加强,对于第三类,要实行有限的规制向放松规制的转变。因此,在信息结构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尤其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最为重要的是供给适当的制度,规范直销交易的基本规则,保证直销交易双方成本、风险和收益的均衡,使直销交易双方的信息地位大致平衡,维持信息结构的相对均衡,避免任何一方拥有并利用垄断信息获取过多的剩余,避免显失公平的利益格局。由于消费者明显不具备信息优势,直销产品供给方通常对其产品和服务具有更多的信息,政府制定游戏规则时必须注意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一方面,政府应当规范直销产品供给方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还要想方设法降低信息的传递、交换、使用成本,使消费者群体和单个消费者个人都能够较为容易地获取充分的直销信息,并且以较低的成本使用公共直销信息。惟其如此,政府的有效作为才能弥补直销市场的失灵,社会资源才能实现有效率的配置。

信息不对称增加了直销市场的风险,增强了非价格机制(人格化交易)在配置直销资源中的作用。这一理论昭示:直销资源配置不是在市场拍卖,直销产品价格的确定只是将来偿还一定数量的一种承诺,而这种承诺可以不履行,即承诺不可信,或者说存在信誉风险。直销资源配置,重要的不仅仅是知道使用者如何“承诺”,而且还要了解实际上使用者能否偿还,即承诺是否可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直销资源配置中,“信誉”是一种难以测度的无形价格,成了比有形价格更为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说,承诺可信成了价格以外的最重要的影响直销资源配置的因素。因此,信息不对称理论给我们的基本启示是:承诺可信是降低直销交易费用、提高直销市场效率之根本,而承诺可信机制的建立仅靠政府规制是远远不够的,更远非经济学家就能找到的治愈缺乏诚信的灵丹妙药。这就引出了直销中的商德的问题。因为我们在下面要专门讨论道德规范的问题,所以在这里就不多加论述了。

(三)直销市场规制的基本原则

中国直销的市场规制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 《中国直销经济学》--中国直销市场信息不对称(2)
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

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干预直销经济生活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把握适度、得当。在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中,“适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弹性的标准。直销市场失灵要产生效率损失,国家干预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这种效率损失。但是,由于国家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主体,它在干预经济活动挽回一部分效率损失的时候,也可能会导致效率损失。当国家干预能以最低的效率损失挽回最大的效率损失时,就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国家干预,即国家干预的适度。

自亚当·斯密后世界经济理论的发展蕴育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的经济理念。斯密时代,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因而其经济理论核心是解除对“看不见的手”的禁锢,将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其后,李斯特经济理论充分注意到了国家干预职能的积极作用,但他的国家干预思想实际上主要是贸易保护主义。再后,凯恩斯经济理论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这种极力推崇国家干预优越性的理论在北美和西欧二战后经济恢复中得到各发达国家的认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后,再推行这种政府意志主导的经济政策,就显然不符合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本质要求了。因此,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凯思斯主义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供给学派正是在抨击凯恩斯主义的浪潮中诞生的,它主张削弱国家干预,重视市场自发调节机制,迎合了回归自由主义的思潮。总之,这种态势体现出一种弹性变化:反对国家干预(亚当·斯密)→宣扬国家干预(李斯特)→鼓吹国家干预(凯恩斯)→削弱国家干预(供给学派)。与之相应,各国经济政策总是围绕着国家干预这根轴心线上下波动,始终在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试图实现对国家干预经济的适度把握。

在中国,政府对直销的适度干预原则正在形成。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客观上要求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同时发挥作用。然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时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这使得国家必须干预市场机制,维护市场自发调节。因此,国家干预直销经济运行已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我国民法调节直销经济活动已成为历史,国家干预成为中国直销经济运行的时代特征。然而,不论是反垄断立场上的左右摇摆,还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大同小异,国家干预中国直销经济应该掌握一定的“度”,“适度”可以促进直销经济发展,“不适度”(干预过度或干预力度不够)则会影响直销经济的前景,一句话,国家干预适度则是中国直销经济长盛不衰的保证。

2005年我国直销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昭示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的成功运用。我国虽然与西方发达国家对直销的立法轨迹不同,但对国家干预适度的把握应该较为得当,并取得了理想的onmouseover=displayAd(1);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1);>绩效。美国干预直销市场调节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似乎关注并不很多,韩国干预直销市场调节时侧重在行业的规范。中国在干预直销市场调节时则注意建立社会主义直销市场机制和培育民族直销企业的发展。由此可见,我国对直销市场的政府规制的最终目标,是试图通过对国家干预适度的把握,以保障直销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实现。

2、保护公平竞争原则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国家要为直销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直销企业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直销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此原则中,我们对公平竞争加上“保护”之修饰,表明国家在维护直销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表明政府有市场规制所保护的公平竞争决不是法对直销市场主体的一般性要求,而是从宏观层次追求充分、适度的直销市场竞争,通过抑制微观之正当、公平的竞争以实现宏观的直销公平竞争。同时,“保护”公平竞争也表明了政府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义务,表明政府在追求公平竞争的直销市场机制时的政策性和强制性,以及法律法规对国家或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限制。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在市场规制在弥补市场的缺陷、克服民法调整直销市场经济关系的局限性过程中确立的。随着直销市场不正当竞争的不断加剧,我国直销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化为泡影,经济关系走出了民法所维护的秩序范围,时代呼唤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我国直销法规作为一种崭新的法规形式,从起草之初就以创造直销市场平等竞争条件和维护直销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强调对直销公平竞争的保护。法律原则是对法律价值的反映和提炼,正是由于保护公平竞争这一直销市场规制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人们的观念层次及整个市场规制的运转机制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才决定了它将被作为直销市场规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作为直销市场规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当然具有国家干预性和社会本位性特征。国家干预性是保护直销公平竞争原则最明显的特征。市场规制在本质上就是国家为弥补民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直销市场的产物。国家干预性特征使该原则与民法的平等互利原则区别开来,两者分别代表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和社会个体调节机制。社会本位性是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的另一大特征。直销市场规制保护的既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也不是完全的市场个体利益,而是同这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社会公共利益。直销市场规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通过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来实现的,无论是对直销垄断结构和直销垄断行为的规范,还是对不正当直销竞争行为的制止,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的这一特征实际上是对国家和直销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和限制,要求国家和直销市场主体都必须对社会共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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