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专注于公司的管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的治理结构,因而又不得不回到久违了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论等先哲大师的思想中,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到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再到公司治理和管理实践,反思中得到一个非常沉重和可怕的结论,也就是本文标题所述内容,西方的三权分立在中国已经沦为思想的海洛因。
一、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三权分立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公司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这一原则以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基础。三权分立,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我国《公司法》吸收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创设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这种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虽然经过了西方国家近四百年的实践是行之有效的,但是一到了中国的土地上,立即就成了“皇帝的金扁担”了。
二、现行公司法的困惑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虽经修改依然是旧瓶子装新酒,没有能从根本上改变“皇帝的新衣”和“法律木乃伊”格局,很难真正对公司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在实践中假公司、假股东、假董事长、假经理、假投资、假交易、假帐册、假财务报告、假盈利、假负债、假资产等等,比比皆是,一个公司除了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真的,其它都可以是假的,公司注册和上市的过程,往往就是造假的过程。
因为缺乏相应的自律机制,小而散、大而乱,是我国公司的基本现状和特点,这样的公司自身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根本也不可能承担起富民强国的责任,对此不能不令人担忧和深思。
究其原因一方面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过于迷信西方的法律制度,由于参与立法的法学家阶层大都缺乏社会实践,缺乏对社会实践和现实社会的了解,对公司自治机制设置不合理,炮制出来的规则往往与现实相去甚远。另一方面与国家对公司缺乏应有的监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处于一种放任自流和随心所欲的状态。
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中国的某些法学专家、学者对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痴迷几乎到了病态的地步,以对中国国情的无知与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迷信,对三权分立模式不假思索地暗渡陈仓,使公司法成为了“皇帝的新衣”和“法律木乃伊”。
因为痴迷和偏执,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在中国面临着沦为中国社会思想海洛因的危险。
三、三权分立思想的由来
分权思想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斯(公元前200~前120)倡导“混合政府论”,认为罗马政体应为代表君主的执政官、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及代表民主的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均衡。16世纪时,J.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他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三权分立学说作为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理论武器,曾经起到了进步的历史作用;这一学说提出的“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则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和监督”的思想,对于人们探索国家权力的监督问题不无启发。
三权分立思想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三权分立的模式,是在西方的土地上长出的树结出的果,难道这种果实撒到中国的土地上,就一定能长出西方的树结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立的果?
西方来的李德顾问强行推销陈地战,差点让中国工农红军全军覆灭的教训,难道还不深刻吗?
四、三权分立在中国为什么如此狼狈不堪?
不管是三权分立、四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分的都是权,哪什么是权?对此似乎中西方有着明显的差异。以权利为本位的中国人,对权利的根深蒂固认识是:“我说了算”,权利的全部内容是:决定权、人权、财权,这是中国人所追求的权利的全部内容。这是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具体的权利,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而非抽象的、程序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权利。而西方人把国家的权利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把公司权利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则是抽象的、程序性的、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这也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人重实体,而西方人重程序。西方人把国家的权利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把公司权利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是有其特殊的历史渊源和社会基础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以神权制度为基础,以宗教文化为背景的,
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的产物,资产阶级为什么要反对封建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是因为作为资产阶级组成的制造商、批发商、银行家、工匠首领、医生、律师、知识分子和一般官员虽然十分富有,但他们却缺乏社会威望。商人们感到,尽管他们在物质上获得了成功,但其地位却无法使他们获得贵族所享有的尊敬。由于受当时贵族价值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企图摆脱因平民出身而给他们带来的耻辱,他们要获得国家最受尊敬的职位而跻身于贵族行列来洗刷这种耻辱,他们都对贵族的生活方式十分仰慕和嫉妒。资产阶级逐渐对这个重出身胜于重才能的社会制度表示憎恨,他们于是寻求铲除出身特权并为人的才智发展开辟道路。尤其根本的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和专制制度已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严重桎梏。专制政府还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资本阶级,限制资产阶级购买土地,剥夺某些金融资本家的财产,限制工商业的发展。这一切,把资产阶级推倒前沿阵地,他们只好造封建专制的反了。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的彻底决裂是在寻求广大人民的支持,动员整个第三等级的力量的前提下进行的。罗马天主教会是西方封建制度的国际中心,它建立了严密的封建教阶制,把封建的西欧联合成为一个政治体系,使各国的封建王权罩上神圣的灵光。因此,欧洲各国的反封建的革命斗争,总是首先向天主教会发难。
最终资产阶级革命其实就是有钱人反对来自于血统的特权阶层的斗争,争夺的焦点就是特权,是驾驭国家的方向盘。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程序的权利分割模式,既符合了资产阶级的利益,也容易蒙蔽处于社会下层的整个第三等级的力量。所以也就在西方社会中仅仅是把神的意志换成了抽象的法律意志,就万事大吉了。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关系模式和行为模式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普通人对合法的意志的无条件服从,构成了西方法制文明的基础。
但是,这种抽象的、程序的权力分割模式,在中国就未必有市场了,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曾经提过“五权分立”。孙中山先生把“治权”,即“能”,也分成五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分别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和考试院五个机关来行使。这也是从对权利进行程序上的切割和划分,结果如何,历史已经给我们最好的回答。
西方的三权分立与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在中国的不成功,原因就在于中国人所追求的权利是“我说了算”,是对决定权、财政权、人事权的实实在在的控制,因为实实在在的人事权、财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手上,任何的决定都可以保证畅通无阻,任何程序上的约束都形同虚设,只要有反对的声音就从人事上、财政上加以调整和控制,所以西方有三权分立在中国的土地上根本无立足之地。
由于中国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和先知们对中西方权利认识上的差异根本就没有认识,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必然会导致了立法的偏差,以西方的分权模式为基础的公司法,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挥作用也就不足为怪了,相反倒还成了独裁和专制的保护伞,为公司制假、造假的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也正因为如此,西方的三权分立在西方是仙草,到了中国就成了毒草。
五、探寻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
当然我们反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并不是否定权利分立思想的科学性,而是反对对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的生搬硬套,中国人应该有中国人自己的分权模式。
由于中西方对权利认识的差异,中国公司中的权利分立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以决策权、财务权、人事权为基础进行分权模式,三者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三权分立”。事实上公司任何的投资和开发活动,如果没有相应的财力作后盾,没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作保障,再正确的决策都会成为无木之林、无水之源。由于公司的权利分立模式的错误,法定的公司自治模式就成了一种摆设,也是中国公司短寿的主要原因之一。
笔者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生涯中,曾经看到多少公司因为决策者的随心所欲和为所欲为,把公司推向了末路。而财务系统的不独立公司的万恶之源,尤其是对真正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同时人力资源的不足,导致管理能力不足,也是导致投资失败的原因之一。因为公司没有独立于公司决策者的财务系统和经理人制度,国家对公司缺乏有效监管。规范不到位、自治无方寸,是我国公司的基本现状和特点,而公司财务体系的无序和混乱,是一切所有公司的通病。公司从设立、经营、管理乃至上市过程都可以进行造假,由于缺乏独立而规范的财务体系,国家无法监管、投资人(股东)无法监管、社会无法监管。因而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与外总监管,财务是关键,公司的财务系统是公司的牛鼻子和七寸。无论是国家、投资人、公司关系人、债权人通过对企业财务经理人管理抓住了这个牛鼻子,打中了这个七寸就能触动其最敏感的神经,同时也实现了国家对企业的监管职能。
与此同时在中国进行市场经济,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也没有现成的人才,公司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创造人才,否则有了投资、有了技术、有了产品服务,没有合适的人力资源和人才也是枉然。为此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培养,培养和造就市场经济生经管理中需要的人才。
另一方面,人才是一切公司投资的根本,没有人才,任何投资都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效益,如果公司没有充足的人力资源而盲目决策、强行投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对此全社会都缺乏应有的认识,并严重阻碍了公司的正常和健康的发展,从而也市场经济的发展。
决策权、财务权、人事权为基础进行分权模式必然建立和完善以下法律制度:
1、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完善公司内部自治机制,加化对公司监管,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托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独立的财务管理人、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制度。
2、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采取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监管相结合。
3、完善公司信托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强制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4、确立独立的财务经理人制度,国家通过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监管来行使对公司的监管职能,公司的财会人员由股东大会从职业的中介机构聘任或委派,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一票否决权。
5、确立独立的人力资源经理人制度,国家授予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独立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一票否决权。
6、严肃法纪,对公司经理人、财务人员、人力资源经理的失职和违法、违纪活动给予严厉的制裁。
在中国式管理的探索实践中,很多公司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在公司重大中采用了人力资源经理、财务经理的一票否决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万科公司的王石也正是得益于这种制度,而可以放下公司去游山玩水,逍遥于崇山峻岭之间。
六,三权分立在中国需要创新
以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权模式和公司法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权模式,在中国既没有思想基础,也没有文化基础,更没有实践基础;事实证明无论是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制度,还是在公司中三权分立模式都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无论是国家的权力还是公司的权力,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还是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立仅仅是无限可能中的一种模式和方法,为什么我们总是执着于一种方法或模式呢?
不管法律上如何规定的,中国企业的自治机制依然是我行我素,谁投资谁说了算,谁是老大谁说了算。“宁做鸡头,不做凤尾”使我国的企业仍处于占山为王的绿林好汉原始发展阶段。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机制和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使得传统文化中的权利本位思想丑恶现象在企业的自治中表现得如江河湖海一样淋漓尽致。
中国人历来追求的是“我说了算”,为了保证自己能说了算就必须把决策权、财政权、人事权牢牢地抓在手上,在这种权利欲望的驱使下,经营管理者、监督者在人权与财权上的被动与从属地位,使企业所有的活动都必须归于企业主的专制与独裁的大旗下。这也就使得法律上对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权利分配模式成为形式,相反地却成了专制与独裁的遮羞布,任何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制度、管理工具都成为专制和独裁的工具,企业的生命力因权利斗争的内耗而陷于虚无。
如果有企业的自治机制上不能有所创新,中国的企业势必要永远在小而散、大而乱的怪圈中永远地徘徊下去。以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权模式和公司法中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分权模式,仅仅是无限可能中的一种方法和模式,为什么我们总是执着于一种方法或模式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分权是必然的,但对中国人来说要从“我说了算”的那部分着手进行分割与分配,否则分权就失去了针对性。形象的比喻是:对中国人来说,如果把一根木头在形式上分成三截每人各管一段,最后的结果一定是某个人独占一根木头,中国人最愿意的就是把一根木头锯成三截,每人手上各执一段,在“三国演义”式的分分合合,合作、制约、斗争和较量中才可能形成一种平衡的权利制衡模式和自治机制。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腐败和失败的原因就在于,决策权、财权、人权三权集中归于一人,而反对者和监督者往往要冒着丢饭碗、丢位置的风险,如此所有的分权、制约、监督都形同虚设,相反成为了独裁者和专制者合法的遮羞布。
所以在中国权利分配要从决策权、财务权、人事权着手,三权独立于股东大会之下,实行股东大会领导下的职业经理人、财务经理人、人力资源经理人制度,同时国家通过对财务经理人的职业管理、行业管理、法律监督来行使对财务经理人及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从现实的意义上讲,国家管住了财务经理人,就管住了企业。财务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的一票否决制,保证经营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可行性,勉强盲目性。
三权分立在中国仅仅需要创新,否则在中国就有经沦为思想海洛因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