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商业贿赂的根源:医院所有制



近期长沙市对10余家省市级医院进行了反商业贿赂的调查,有5名医院院长受到处理。据查明,医院院长收受贿赂最高的为200万元。此案影响颇大,作为一个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者,有责任站出来对此做一个经济学分析。

    商业贿赂在各个行业都有,为什么在我国医疗系统泛滥成灾,已经让人触目惊心?

我认为:我国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的根源之一,是医院的所有制,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实质上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减少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的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医疗系统的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

一、国有医院院长有保护医院收益和资产的重大责任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我国主要的医疗机构(医院)要么是国有医院,要么是集体医院。国有医院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医院的所有权属于集体。

由于国家和集体都无法作为实际自然人参与到医院的管理和经营中去,这样,国有医院和集体医院实际控制权落入到医院院长手中。国有医院和集体医院可视为向老百姓提供医疗服务的商业机构,而医院院长则可视为这个商业机构的实际经营者。国有医院或者集体医院的收入除掉医院院长的工资之外,都不归医院院长所有。(而医院院长从增加个人利益出发,就可能收受来自医药公司、药疗器械公司等的商业贿赂。)

国有医院院长负有保护国有医院的收益、使医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也负有监督和管理国有医院的员工(医生、药剂科主任),防止他们侵害国有资产的重大责任。

 医疗商业贿赂的根源:医院所有制

            二、民营医院院长不会收受商业贿赂

如果医院为民营医院,医院院长是医院唯一股东,占有医院100%的股份,那么,医院院长可能就不会收受来自医药公司的贿赂。因为收受医药公司的贿赂,只是相当于把自己的钱从左边的口袋放到右边的口袋,自己的利益不会增加,反而会带来很多麻烦。

如果医院为民营医院,医院的股东是某个投资者(投资者为个人),医院院长不是医院的股东,只是被这个投资者请来管理这家医院。这时,医院院长的活动就会受到投资者的严密监督和控制。投资者会想方设法防止院院长从医院获取工资以外的收入,很可能在医院的财务、采购等部门安插亲信,确保医院的从患者那里挣得的收入增加到公司的帐上,变成投资者的收益。从而,民营医院院长收受商业贿赂会很困难。

三、国有医院院长收受贿赂是国有资产监守自盗

    国有医院院长收受商业贿赂,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监守自盗。

医药公司主动向院长行贿(学术的一点说法,就是寻租),其目的之一,就是想把药品价格定在较高的水平,使得药品价格减去行贿的成本之后,能获取高额利润。其实质,就是希望通过向院长行贿,把本应该由医院得到的利润,转移到医药代表和医药公司的收入中来。如果向医院院长行贿后,药品的价格和不行贿时价格一样,那么,医药公司就丧失了向医院院长行贿的动力。

更有甚者,在一些医院,医药公司不向医院院长行贿,药品就进不了医院。这种情况下,其实质是医院院长直接掠夺国有资产。因为此时表明,如果医院院长不索贿,医药公司愿意按减掉行贿成本后的药价来向医院供药。这表明,减掉行贿成本后的药价,是国有医院进药时,医药公司愿意接受的最低价。因为对医药公司而言,花一笔钱给医院院长和把药价降低一些,其结果是一样的,即多支出和少收入是一样的。医药公司被医院院长索贿后,医药公司给国有医院供药的药价,等于医院公司愿意接受的最低价+行贿成本。当然,医药公司的行贿成本变成了医院院长的个人收入,而没有变成了医院的收入(如果院长不索贿,那么,医药公司将愿意把药价降低一些,降低的药价将变成医院的收入)。从而国有医院从医药公司购进药品的价格,就要比实际上的最低价格高,结果是国有医院的利润降低了。一定的理想状态下,国有医院利润降低的金额,将会等于院长索贿所得的金额。

    国有医院院长收受医药公司贿赂的过程中,医院院长获得了个人收入,医药公司及其医药代表获得高额利润,国有医院的利润却丢失了。实质上,这是医院院长和医药公司共同瓜分国有医院应得的利润,共同瓜分了国有资产。

    国有医院院长职责的重要部分,就是确保国有资产(国有医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一个国有资产的守护者。医院院长收受医药公司的商业贿赂,实际上是医院院长和医药公司共同瓜分国有医院的国有资产 — 作为国有资产的守护者,国有医院的院长不仅仅没有尽到守护者的监守之责,反而盗走国有资产(同医药公司及其代表一起,盗走国有资产),是典型的国有资产监守自盗。

                 四、医生收受贿赂是医院院长失职

医院提供医疗服务与别的服务业相比,有自己的特点。医院医生在决定医院采购药品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实际上,医院的每个开处方的医生,某种程度上都是医院的“采购部长” — 医生开处方时决定使用什么牌子的药品,等于在决定医院采购什么牌子的药品。医院某种程度上,是“采购部长”很多的企业。

国有医院的医生收受商业贿赂,实际上,是国有医院的“采购部长”们收受商业贿赂。与医院院长收受贿赂一样,医生收受来自医药公司的商业贿赂,实质上是医生同医药公司共同瓜分国有医院应得的利润,共同瓜分医院国有资产。在医生收受医药公司的贿赂的同时,医生获得受贿收入,医药企业卖出了产品,获得利润,而医院则因高价购进药品而丢失了利润。

如何对这些“采购部长”们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利用职权之便损害医院利益而为个人谋利,是国有医院应该解决的内部管理问题,是国有医院院长的重要职责。如果医院院长(管理者)有足够的责任心,相信有办法来对这些“采购部长”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一些国有医院的医生和药剂科主任大肆收受商业贿赂,其重要起因,是国有医院院长对医院的员工(医生、药剂科主任)监督和管理不足。其根本原因,是国有医院院长工作不够尽心尽力,对国有医院的收益和资产漠不关心。当前,许多医院院长对医生收受商业贿赂(其实质是侵害国有资产)监督和防范不严,甚至视而不见,一些情况下,连他本人也收受商业贿赂。

国有医院的院长们,负有完善国有医院内部管理的责任,负有监督和管理医院的 “采购部长”(医生、药剂科主任)、防止他们利用职权之便收受贿赂的责任,从而确保国有医院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医院的医生们大肆收受商业贿赂,实际上是国有医院院长们的失职,他们没有尽到防止国有医院收益流失的责任。

五、减少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的出路何在?

许多商业贿赂,实际上都是企业管理的内部问题,不是政府和社会应该花大力气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医疗系统的特殊性,我国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解决。

减少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的出路,本人认为,有两个方面的措施是可以考虑的。第一就是加强医疗服务系统的国有资产监督和经营管理,第二就是完善医疗服务和医药市场。

                         1、加强医院的国有资产监督和经营管理

 

我国的医疗机构,大多数是国有医院和集体医院,其中国有医院较多。国有医院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最初的196家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集团,没有包含国有医疗系统。

实际上,整个国有医疗系统不管在营业收入、职工人数、资产总额上,都足以与196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相提并论。从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的角度来看,医疗系统的国有资产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足够的重视。

商业贿赂是个经济问题,可以采用经济的方法和思想来解决。造成国有医疗机构商业贿赂严重的原因之一,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医疗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不够。

医院院长收受商业贿赂,是典型的国有资产受托经营者利用职权之便侵害国有资产,是典型的国有资产监守自盗,与其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收受商业贿赂本质上是一样的。多家医院的院长收受商业贿赂,说明我们对医疗系统的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不足,对医院院长的监督管理不足。减少国有医院院长收受商业贿赂的,需要我们加强医疗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需要我们建立防止医院院长侵害国有资产的制度和法规体系,从而确保医疗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医生和药剂科主任大肆收受商业贿赂,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有医院的院长们对医院的责任心不够、管理不力,对医院国有资产漠不关心。把医院比喻为一个企业,医院院长是企业的经理,医生和药剂科主任是企业的员工、采购部长。医生和药剂科主任收受商业贿赂,实际上就是企业采购部门和企业员工利用职权之便,损害企业利益而获得个人收入。而企业员工、采购部长收受商业贿赂(从而损害企业利益)情况发生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经理的责任心和管理能力。如果国有医院院长责任性很强,甚至把国有医院当成自家的私人企业一样,他就决不会让医生和药剂科主任收受商业贿赂轻易得逞。

不管是医院院长收受商业贿赂,还是医生和药剂科主任收受商业贿赂,都可以归结到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上来。医院院长收受商业贿赂,实际上是医院院长国有资产的监守自盗,而国有医院的医生和药剂科主任收受商业贿赂,实际上是国有医院院长对国有医院的责任心不够、管理不力,对医院国有资产漠不关心。国有医院出现这些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们对医疗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存在缺陷和不足。

要减少国有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就需加强国有医疗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经营管理。一方面,要防止医疗系统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国有医院院长)监守自盗。另一方面,要促使国有医院院长对国有医院的经营管理尽心尽力,千方百计保护国有医院的资产和应得收益,防止医生和药剂科主任收受商业贿赂(从而损害国有医院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将,我们需要把医疗系统的国有资产,纳入到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视野中来,甚至纳入到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体系中来。

2.建立完善的医疗市场体系

减少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还有赖于医疗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发挥药疗市场在杜绝商业贿赂中的基础性作用。

造成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药品,必须通过医生和医院才能得到。如果患者可以轻易地从市场获得所需药品,而无需从某种医院获得。这样,商业贿赂就从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完善医疗市场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医疗服务的供给,杜绝医疗服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购买需要的情况,要形成各个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在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上展开竞争。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上竞争激烈以后,服务成本就会逐步降低,各医院就可能尽力降低药品的采购价格,从而药品的价格也会逐步降低,从而降低了商业贿赂进行操作的利润空间。

完善医疗市场体系,还需要建立法律和制度环境,在必要的情况下,司法可以介入。但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在反对医疗体系商业贿赂中,只能起辅助作用,减少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必须让医疗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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