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法律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公民的概念在2004年更多地被跨国公司的总裁所提起,并被多家媒体所炒作。企业家们并没有完全停留在概念的炒作上,更多地体现在了他们的行动中。如索尼、欧莱雅、安利纷纷与基金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投入数百万资助中国贫困大学生;壳牌、摩托罗拉则携手非政府组织,鼓励号召自己员工在工作之余去做志愿者;福特汽车连续第五年举办环保奖,为那些捍卫环境的勇士高唱赞歌;雅芳则把视线更多地投向女性,在全国推行宣传乳腺癌防治……这些行动背后有太多感人的故事,企业在感动他人的同时,自己也受到了洗礼,进一步唤醒了企业在激烈竞争环境下的道德良知。

一些大的企业比较喜欢用citizenship (公民身份),因为它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含义。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媒体和宗教团体倾向强调企业的义务方面,而且欲扩大那些义务的范围。它们虽然对企业的力量仍持怀疑态度,但是已逐渐认识到企业在改革全球社会中的有力作用,并且在解决社会和其他问题时,企业是一个有巨大潜力的伙伴。

自上世纪80年代到2001年的安然丑闻期间,美国理论界基本上不提社会责任。法学院讲授公司法时,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是一笔带过,试卷中也不见这方面的试题。安然丑闻之前,美国公司一直将追逐利润当作公司唯一的指南针。2002年2月在纽约召开世界经济峰会上,三十六位首席执行官呼吁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其理论根据是,公司社会责任“并非多此一举”,而是核心业务运作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

企业法律视角下的社会责任

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它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的非政府组织以及舆论也不断呼吁,要求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很多欧美跨国公司纷纷制定对社会作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包括社会责任),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

aihuau.com

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应该有哪些,哪些是企业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哪些是企业道德上的社会责任,这是要进行严格的区分的。

企业法律上的社会责任是法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因而这种责任企业是否真正履行,直接涉及法律问题,所以它属于法制性责任。

一般来说,法律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这是企业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雇员、顾客和股东是最基本的,也是最直接的基础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就业机会平等和onmouseover=displayAd(2);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2);>薪酬公平、反对性别、种族等的歧视、注重员工福利,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因此,这种就业机会必须是合乎法规的就业机会,例如在生产条件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害于就业者健康甚至摧残就业者生命的就业机会;就业机会必须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就业者应该在就业机会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而不是克扣劳动者的应有收入和无视就业者社会保障的就业机会。

2.为政府提供税收。这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企业必须勇于承担这个社会责任,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为政府缴税。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避税,但绝不能偷逃税收,因为前者是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不法行为。企业必须依据税法的规定纳税,所有企业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纳税是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的社会责任。

3.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关乎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也关乎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因而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要求它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保质保量地为市场提供优良产品和优质服务,绝对不能搞伪劣产品和虚假服务,否则,就是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那些为市场提供劣质产品的企业,实际上是在践踏自己应有的法定的社会责任,是违法行为。

4.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绿色社会的责任。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漠视环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的现象,多数都是由公司企业所实施的。我国大陆地区的大量环境违法案件中,企事业单位向陆域、海域和大气空间排放有毒害物质酿成的恶性环境事故屡见不鲜,公司的行为成为造成环境危害的主要来源。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需要通过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与自然界保持平衡关系。人类、环境系统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能力;向自然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人类不应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追求发展,当代人不应为了自己的发展而对后代人的发展和需要能力构成危害。新的环境观被社会各界普遍接受,这必然促使公司股东、经营者们增强环保意识,转变经营理念,为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观念支持。

有人认为,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这只是公司的一种道德责任,理由是《公司法》中并没有对此具体规定。另有学者提出,“为了建设公司民主,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就需要改革传统的法律体系,对涉及公司与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私法关系(民商法)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再调整。”

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是否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公司法》确实没有相关的明确法律规定。《公司法》出台的时代背景,一是针对兴办公司的热潮,对形形色色公司进行整顿规范的需要;二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权关系的需要。因此该法第1条规定立法宗旨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5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的目的,“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这些规定强调了公司的营利性特征。

然而《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同时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这条约束性条款规定了公司的一项严格的法律义务,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里当然蕴含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绿色社会责任的内容。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来看,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是强行性规定,对营利性目的条款具有制约作用。

从法律体系系统性的角度出发,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的立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全部规定在《公司法》中,只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穿这一公共政策就能达到同样的法律效果。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除了《公司法》,还包括所有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事实上《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条款、《环境保护法》和诸多环境单行法规中的内容以及《公司法》中的第14条规定等法律条款,组成了有机的体系,已经为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延伸

进入21世纪,人们对企业的期望,已经不仅仅是解决就业、赚取利润和缴纳税收的功能,人们更希望企业能有效地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关心环境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社区发展、保障员工权益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于是,“企业公民”这个反映这种期望的概念也便应运而生。

 法律视角:法律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1.“企业公民”的概念应运而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延伸。

“企业公民”概念属于社会文化范畴,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经营实践、运作和策略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源泉。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资源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奉献社会。“企业公民”这一概念蕴含着社会对企业提出的要求,意味着企业是社会的公民,应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如,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和为社会发展做贡献、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同经营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关系、关注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等等。“企业公民”不仅仅是为了行善,而是首先要把本职工作做好,确保企业遵纪守法,不骗人,不做假账,不搞伪劣产品等等。实际上,能否做一个合格的企业公民体现了一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和长远追求。

伴随企业社会责任(CSR)与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成为国际上的一股主流思潮,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一词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这一名词脱胎于商业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但从法学的角度强调了企业的社会公民身份,扩展了传统商业道德涉及的领域,丰富了公司治理的内容,几乎涉及了企业与社会相关的方方面面。

企业以“社会公民”身份履行社会责任的观念和实践越来越得到政府、市场和公众的认同和提倡,这从某种意义上已经超越了慈善家的个人行为,而是企业理性选择的存在方式。

2.法学领域中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学依据。

民法作为传统的私法部门,其发展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的转变。权利本位是指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集中体现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己责任即过失责任等私法原则。权利本位立法,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贡献,促成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垄断等。如今民法已经实现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以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则约束的社会本位成为民法的价值取向:限制绝对所有权,禁止权力滥用,对契约自由加以公法上的限制,采用无过错原则等,表明了国家对私权的限制。

以公私法交融为特征、调整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更加坚持社会责任本位,强调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公司制企业自身的发展,则从另一角度说明了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是对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主要的社会主体,公司经济力量逐步加强,社会财富也越来越向公司集中。公司不但决定了经济领域中市场行情的变化,其影响力还广泛地深入到政治生活、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等其他社会领域。公司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成为多种社会主体利益的交汇点,设立和活动远远超出了股东个人利益的范围。经营决策通常涉及消费者、劳工利益乃至社会公益,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现代社会对公司的要求,已经从单纯的营利性组织发展到具有社会性使命。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改善公司所处的环境,有助于自身形象的提高,避免政府的管制,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实际上,企业是一个“多面体”。作为经济范畴的企业,它追求最大利润;作为法律范畴的企业,要做好的“企业公民”;作为道德范畴的企业,它要承担社会责任。美国法律研究院关于企业治理的原则、分析与建议中的相关规定更具合理性,“商业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为目标。唯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则不问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是否因此提升:

(a)应与自然人在同一程度内,受法律约束而为行为;

(b)得考虑一般认为系适当之伦理因素,以从事负责任之营业行为;

(c)得为公众福祉、人道主义、教育与慈善之目的,捐献合理数目之公司资源。现代公司以营利为宗旨,但是营利与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突,冲突并非必定不可调和,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应当考虑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益。

3.法律的要求与社会的期许,是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标尺。例如企业与环境的关系。一般来说,治理污染需要高投入,治污设施运转要增加生产成本,所以一些企业不愿意主动治污,但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企业不治污就要受到惩罚。还有依法纳税,依据劳动法为员工提供好的生产环境与福利待遇等,这些内容,既是社会对企业的期许,也是法律的硬性要求,理应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还有一些内容,是社会期待企业做的,而法律没有规定的,如商业伦理,如企业办社会,如某些社会摊派,这些是否该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内呢?较难把握。我们认为,我们不应从狭义的道德二字出发,而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尽量立足于客观、公正和科学之上,来界定企业必须做的、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界限,以此寻求企业和社会双赢的结合点。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

需要政府的推进和保障

随着中国市场化的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加入WTO, 中国经济正式介入经济全球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也逐步开展起来。但是,在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府在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面的仍然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在中国目前缺乏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情况下,政府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1.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要从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为社会作贡献。

2.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任何一个企业的评价都是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经济指标仅仅被认为是企业最基本的评价指标,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有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商业道德》、《财富》等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所以,跨国公司都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实现企业好公民形象的条件,并且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而在中国,对企业的评价仍然停留在经济指标上,这样的评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要求,也不利于中国的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3.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要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帮助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尽快与国际接轨。

4.要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营造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使企业在一个积极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中认识到推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发展,否则,对企业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

5.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对企业守法行为的情况要充分了解,并做出定期评估。表彰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企业提出批评或惩罚,从而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朝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

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必然义务。只有从企业对自身、对社会的合理期许出发,从社会对企业的合理期许出发,从法律法规出发,科学理性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才有利于企业真正把财富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实现多赢。法律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必须有多方法律机制的配合;正确处理股东与非股东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9101032201/383707.html

更多阅读

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 奢侈品的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SR)不是奢侈品,却事关奢侈品公司的未来存亡。  2011年,消费者道德研究协会向许多家服装设计公司发出问卷调查,希望了解他们在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举措。不过,没有一份问卷得到完整的回答,更有些公司对企

企业的社会责任 社会网络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近年来,关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事件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接受公众目光的检阅。陈光标的高调慈善引起了人们对慈善活动方式的讨论;“三聚氰氨”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毒饺子事件”等则引发了公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警惕;富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对话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雅玲律师      《中国新时代》:从某种程度上讲,大多数企业在运营发展中都遵守国内各项法律法规,为什么对他们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并不高?  郝律师:我个人认

企业如何面对金融危机 后金融危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系列专题:直面金融危机李静颖 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曾经说过,“企业并不是为自己的目的,而是为着实现某种特别的社会目的,并满足社会的某种特别需要而存在着的。”这意味着,商业驱动力和企业社会责任驱动力两者之间往往是交叠的。 中国

声明:《法律视角:法律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为网友瘋釨俇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