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广州,笔者碰到几位来自越南的商人,我们在一起聊天,聊着聊着,就聊到了房地产和土地的问题。越南商人说,越南的土地改革搞得比中国好,越南的经济发展也比中国快。当时,我还有一点不相信,以为是听错了,没曾想,他们看得非常清楚,他们说,中国的土地政策没有越南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能力受到限制。当然,有些想法是互相激发出来的。
你不得不相信一点,其实,只要有足够的信息和切实的数据做比较,只要有一些基本的常识,人人都可以对重大经济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
从整个改革角度看,越南的改革是跟中国学的。可是,在某些方面,越南的改革却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在这里,就所掌握的一点情况和检索到的其他作者的分析做一个概要说明。
越南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80%,耕地及林地占总面积的60%,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左右。粮食作物主要包括稻米、玉米、马铃薯、番薯和木薯等,经济作物主要有咖啡、橡胶、腰果、茶叶、花生、蚕丝等。水稻在越南农业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是越南农业的支柱产业。2001年出口大米400万吨,至此越南成为居泰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稻米出口国。(参见,张攻丁士军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世界农业》2004年第7期)
越南也实行土地公有制,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
从20世纪 80年代后期开始,越南实行新的土地政策,越南政府在土地上实行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具体进程如下:
1988年越南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直接交给农户。
1993年 7月,越南国会颁布《土地法》,规定“任何农户或个人对所分土地享有交换、转让、租赁、继承或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并规定用于一年生粮食作物和水产养殖的土地,使用期为 20年,用于多年生作物的土地,使用期为 50年,期满以后如在土地使用期内使用人没有违法行为,可继续使用。(资料来源同上)
1993年的《土地法》规定:农户对土地使用权有交易、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的权力,农户可相互交换所分得的零散土地,使土地尽可能集中。农户通过租赁或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集中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即庄园式的农业生产。这项政策一方面促进了土地集中、农业生产规模化与商品化,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无地居民。越南土地使用权的自由交易政策,促使越南早早就开始了土地和房产的市场炒作。(资料来源同上)
越南的土地分配由当地土地部门执行。土地分配主要按使用者的年龄分配,政府规定:男性的工作年龄为 16~60岁,女性为 16~55岁。工作年限内的人将得到 1份(标准配给量)土地,而在工作年限以外的人只能得到半份;13~15岁的儿童分得半份,13岁以下获得 1/3份的土地配给量。女性比男性提前 5年退出规定的工作年龄,因此,55~60岁的妇女只能获得土地标准配给量的一半。在这种分配体制下,农户所得土地不仅与人口有关,而且取决于家庭成员的年龄及性别比例。女性平均获得土地要少于男性。女性获得土地的人均面积为 2223平方米,男性人均面积为 2799平方米。(资料来源同上)
截至 1999年底,越南总共发放了 45万个土地证书,约 91%的农户拿到土地证书,而 94%的土地已经分配出去。在越南,土地使用证被看作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周五,本人在接受价值中国记者洪丽萍女士的电话采访时,就提到过越南土改的事,后来,我有花了一些时间查找了一些资料,发现,越南的土改搞得有一些新意。那就是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做足了文章,这也是我在那次电话采访中专门谈到的“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问题。
越南能够通过实施全国性的土地使用权资本化,中国其实已经在城市搞了一些零打碎敲的土地使用权资本化,为什么就不能在农村搞呢?
越南的改革实践告诉我们,在暂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之下,也可以实现土地的资本化,尽管不够彻底,但是,仍然有利于创造资本,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也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拉动农村居民的消费,也有利于经济发展。
回头看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与越南的情况,两国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不允许耕地转让和抵押,这种制度安排明显地落后于越南,看来,中国要急起直追,虚心学习越南好的经验。
(写于200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