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标准 国有垄断企业的监管与工资标准



2006年,对国有垄断企业高工资,已成社会众矢之“敌”了。“群情激愤”的根本原因不是嫉妒、不是“仇富”心理作怪,而是其凭垄断优势,贪占人民利益,挤占国家收益;违背了同等劳动获得同等收入的公平性;违犯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社会第一次分配,的确应该坚持“效益优先”原则。不然,社会就不能较快发展和进步。但效益必须是凭技术获得的效益,凭艰苦的劳动获得的效益,凭科学管理和良好的服务获得的效益,凭产品质量和品牌获得的效益。总之,要凭企业本身的实力获得的效益。

规模效益来自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占有率也可以通过政治权力获得,通过行业进入管制争得,通过契约联盟取得,通过实行低价格打击弱小投资者窃得,通过非法组合手段“竞争”夺得等等。这些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方法,只有政府在某种理由下,主动采取的垄断措施,才是正当的(当然是在人民最高权力机关同意的条件下),企业的主动的上述垄断措施都是非法行为。这些非法行为,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的范围。

对政府主动采取垄断措施的企业,政府既有垄断的权力,又有监管的义务,而且对政府批准或默认(自然垄断)的垄断有特殊的监管责任。对这些垄断资本的监管有全套的系统方法和理论,只是我们没有认真研究罢了。结合我国实际,愚以为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监管。

一是工资水平监管。垄断企业必然有垄断利润,这笔利润是人民共有的,是国家的,除国家外,任何集团、组织、个人无偿占有它,都是非法行为。因此,为防止垄断实体任意支配垄断利润,对企业工作人员工资的监管是首当其充的项目。

工资监管,必须有标准。我国工资本来都有标准,因改革过程中,对企业工资基本处于放任状态,原因是大量国有企业倒闭,成为历史和社会包袱,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监督,在“效益优先”的原则下被遮掩着,才出现目前的状况。对国有垄断企业的工资标准确定宜粗不宜细,宜活不宜死。大的标准应确定一个平均值,决不能以企业收入或利润按比例增长。这个平均值应相对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为宜。

什么值是“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值呢?在中国最有权威的就是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如何体现“高于”呢?县级干部就是老百眼中较大的官了,在封建时代是皇帝直接任命最小的官。就是现在,也应算作不大不小的官阶,这一级官阶是百姓眼中的大官,是官场中的小官,它就是中国的中等的官了。那么,选择“县级公务员的中档工资额”作为国有垄断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是最合适不过了。高技术、高技能工种,按高等学校同等职称工资标准执行;高劳动强度按普通职工双倍工资标准计时、计件照靠。

二是财务与决算监管。这里的财务监管,是指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会计师日常社会财务督;重大单项财务审计与监督。决算监管是指当地经济专家代表、人大代表和产品、服务的直接消费者(在当地媒体公开选项拔)代表,以及审计师,会计师和企业六方参与的年终决算报告会审、会批。如没有人大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签字的决算报告,为非法,企业上级就必须及时更换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

三是消费者投诉监管。国有垄断企业必须树立良好的社会服务形象。一是对每一次消费投诉必须认真对待,作好记录,及时解决、解释,以消费同意和满意,并“签字结诉”为准。二是对格式合同,必须经过较高层次消费者协会审核同意,国家知名法律专家认可的样本为准。三是价格变更,服务实质内容变更,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公开听证会,直接消费者代表必须占代表人数50%以上,消费者代表对听证事项没有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听证结论无效,政府不得批准没通过的变更方案。

如上述“三大监管”,能够成为我国国有垄断企业和城市公用事业的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法律和习惯,中国的垄断经济组织再也不可能成为社会不和谐之音了。

 垄断的标准 国有垄断企业的监管与工资标准

 

                               2006年10月27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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