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1日下午,在“深圳律师事务所管理论坛”第二次讲座上,广东信侨律师事务所张善华律师作了《中小所实行“公司化”制的得与失》的主题演讲,全面介绍了广东信侨律师事务所五年来在公司化管理上的得与失,并就合伙人会议的制度建设、分配考核制度、专业化律师团队、律师所文化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和分析。
归纳其公司化最显著的特点无非有二:
一、是合伙人之间的“大锅饭”,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是从合伙人的合灶吃饭,平均分配开始。
二、专职律师的考核与分配初选“工分制”,按其有效的“工作小时”计算其工作量和应得的利益,这与改革开放前的农村生产队记工分的考核和分配形式同出一辙,生产队员每日按其劳动力等级和劳动时间计算工分,年终分配按生产队的总收益除了总工分来计算每个人一年的收入。
对这两种分配形式,大凡上了年纪的中国人都非常熟悉,这是中国人数千年来的大同社会的理想和按需分配的社会制度在现实的土地上落地生根的结果。追本求源,这一切都来自“乌托邦”,“大锅饭”和“工分制”都是以一群人共同经营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为基础的。
而信侨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就是从五个合伙人,基于公司化的理念和目标走到一起,并愿意牺牲自己的个性和利益为代价来成就这个团队。五个合伙人愿意把自己财富和资源变成一群人的财富和资源,也是这个所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这种“公司化”的模式与大多数人想象肯定有出入,与人们熟悉的财产和分配的清晰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管理的制度化、流程化等公司化等要求,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应该说信桥所的模式具备了公司化的雏形,而不是完全的公司化。
律师事务所从单一的国办所到合作所再到现在的合伙制已经走了三十年,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管理尚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实践,信桥所五年来的实践也仅仅是完成了“十月怀胎”的过程,一朝分娩后还要面临着太多的考验和挑战,能否长大成人也还有很多的未知数。但是,就信桥所已有的实践来看,还是有很多值得总结和称道之处的。
一、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是可以从“乌托邦”开始的,正如最现实和最具体的婚姻生活可以从“柏拉图式”精神恋爱开始。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是一个利益组织,但其公司化团队存在和发展应该从共同的精神追求和价值追求开始,其中也可以从“乌托邦”式的理想追求开始。
二、“人合”是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前提和基础,确切地说是“人合”基础上的“资合”。如果不以“人合”为前提,资合也就没有了基础,以一群律师为基础的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就无从谈起,尤其是中小律师事务所更不可能开始公司化的进程。
三、组织是有灵魂的,而且只能有一个灵魂。这个灵魂可能来自一个人也可能来自一群人,中国人更习惯的让组织的灵魂来自一个人,而来自一群人就必须首先完成一群人的灵魂磨合,充分协商是找到这个灵魂最行之有效的方式。这是由中国占统治地位的圣人文化的特性决定的,潜台词是“如果你不能做得像圣人一样好,就必须向我妥协,否则我就有权反对你甚至打倒和推翻你。”这也就是中国人要想成就一番事业,必须首先完成世界上最痛苦的组织磨合。无论是最大的组织还是最小的组织,都必须要经历充分协商的磨合过程,在不同的中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共同点,即使是票决制也必须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即使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票决制产生的决定,在别人眼里往往都是“非法”的。如果想省去或超越这个过程,就必然会走向专制和暴力。
四、以人合为基础的组织,必须从最原始的民主开始,从充分协商、一致通过开始。做大家都认同或认可的事,有不同的意见的事暂时搁置,等取得共识后再做。信桥所的公司化模式也正是从这儿开始的,否则很难想象他们存活五年之久还具有生命力。
五、基于以上的原因,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设置合理的等级。为了保证律师事务所决策的效率和统一,必须把“充分协商、一致通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根据分级设置不同的表决权,以保证核心决策层的决策能力,这是对“圣人文化”在现实中的妥协和权宜。这是被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普遍采用的决策模式,也是信桥律师事务所正在做的事。许多老牌的律师事务所正是因为没有采取这样的模式,导致合伙人会议没有决策能力和发展动力。
六、律师事务所的充分的业务来源是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经济基础。如果律师事务所没有正常的业务来源作为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信桥所和大多数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一样,以合伙的资源和业务作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化最基础的支撑,而且大多是“传统”的方式获得业务来源,而非市场化的推广和营销手段,他们甚至连网站都没有建立。事实上业务来源也正是目前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发展的瓶颈,从律师个人的实践来看,发达地区的律师通过市场化的营销和推广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业务来源,成功的案例上越来越多,相信在公司化模式中,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拓展和来源问题会有更完美的答案。但是,实践中更多是一群已经获得相当业务保障的律师,本着“1+1>2”原则组成团队,参与市场竞争,在有的基础上追求更好。信桥所也正是采用了这种模式。
总的来说,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律师认识到要在市场上立于不败,必须走联系发展的道路,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化、公司化运作也成为无法回避的话题和选择。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如何通过市场化的推广和营销来有效获得充分的社会资源和业务保障,就不能不成为律师业更长远的课题和话题。
就在本次论坛结束后,笔者与几位已经在市场化推广和营销上取得发展的律师同行进行交流,高兴地看到他们正以团队合作的形式积极推广和发扬他们的成功和经验和模式。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经营和管理是笔者一直以来的追求,并也经历过非常痛苦的实践,其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总的来说是一次又一次的在黑暗中的摸索,而且必将会在已有的基础上的再一次出发。
但是,无论如何律师事务所的公司首先是在一群有共同追求的律师中开始,无论是利益上的追求还是精神上的追求,都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起点,像信桥所那样哪怕是“乌托邦”式的精神追求也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起点。当然,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团队和组织的成长和发展规律中去寻求更好、更久、更高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