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合作社?这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部长刘惠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主动提出的问题。
按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合作社有七条原则,“我觉得不用那么多,用白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白立忱)概括的三条就够了,一是要有社员,二是要有制度,三是要为社员服务。”刘惠说。
农业部农经总站副站长刘登高则称,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这三条才是合作的起码检验标准。
事实上,农民自身的实践已经和正在为这个问题作出答复。对他们而言,这个问题本身都是“虚”的,他们在乎的是合作社对自己有没有用,怎么办才最有用。
研究者公认的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往往是作为一种“不足”提出来的。
首先是总量少、区域不平衡。与全国60多万个行政村相比,15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有限。两千多万农户只占我国两亿多农户的十分之一。其中,松散型的专业协会又占大多数,约65%。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社只有35%。
从东、中、西部来看,东部地区的专业合作社较多,中西部则大多停留在专业协会阶段。这说明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是由农业生产力及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不过也有例外。比如江苏,农民合作组织的反倒集中在经济水平较低的苏北,苏南只占一两成。这里有着苏南农村集体经济强大的前提。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最多的山东省,潍坊市是全国农业产业化的首发地区,专业合作社有一千多个,多于专业协会。
而在农业商品率同样较高的“蔬菜之乡”寿光市,专业协会仍占主流。原因在于,寿光的蔬菜市场十分发达,没有别处的“卖难”问题,其主要困难只有生产标准化等方面,通过协会就完全可以解决。
其次是经营业务层次低。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停留在初级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主要是作为农户与龙头企业联结的中介,基本没有涉足到农产品加工领域、直接实现农产品增值链条的延长。
根据农业部提供的数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业务范围大致为:产加销服务占37.3%,运销服务占11.3%,加工服务占8.9%,仓储服务占2%,技术信息服务占19.5%,其他服务占21%。
尽管加工服务也有了相当数量,但加工层次仍然比较低,比深加工的龙头企业差距还很大。在河南,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收入还不到省内肉类加工企业双汇集团的十分之一。
“要分散起来的农民统一思想、集中资金来投资兴办大项目,难度还比较大。”在专业合作社发达的台州市,主管农业的市委副书记周国辉说。
能力不足是一方面,但也有“不愿”加工的。临海市涌泉柑桔产业合作社理事长冯贻法表示,合作社的柑桔可以卖到好几块甚至二十多块一斤,加工成罐头什么的,反倒划不来。
另据相关统计和《瞭望》新闻周刊调研,在传统农区,即大田作物种植为主的地区,农民的合作较少,有的话也多为技术互助的协会,在效益农业发达的地区,对成员进行流通乃至加工服务的专业合作社才比较多。总的来说,生产过程中的合作比较少见。
不过,仍然有例外。今年3月,浙江上虞市永和镇安渡村124户农民将自己承包的412亩土地作价入股,成立了全省第一个粮农合作组织——虞东粮食合作社。由少量种田能手进行统一生产。
在黑龙江,全省3年来总计投入1.72亿财政资金,组建了258个农机作业合作社,仅需几十分之一的劳动力就可耕作现有土地。
此类合作社地区的人士称:这种做法是找到了一条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路子。
然而,这里另外一个前提是:从农业生产中解脱出来的绝大部分劳动力都有处可去。
相比“要不要合作”、“就什么进行合作”,“是怎样合作起来的”更显得不拘一格。
目前主要有六股力量在领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的专业大户和能人、乡村集体、基层农技部门、基层供销社、龙头企业和基层科协。
中国社科院农村所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苑鹏研究员称,在多元化的同时,农民领办人的力量日显突出、基层政府的逐步退出合作社经营领域已经成为基本的大趋势。
即使是力推供销社作用的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合作指导部部长刘惠,也认为“由专业大户领办的合作社是最具活力的。”
中国社科院农村所所长张晓山对《瞭望》新闻周刊表示,在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发育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来促进农户与市场的对接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长远来看,应更注重发展以农产品生产和营销专业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对农民更有好处。”
具体到如何管理、如何分配,情况就更千差万别了。在合作社的“初级阶段”,“一人一票”、“按惠顾额返还”等合作社“经典原则”往往被变通执行,或者还没有显出其重要性来。
以上归结到一点就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如何处理。
从道理上讲,两者关系很容易定位。如郑文凯说“以规范促发展”,张晓山说“在发展中规范”,刘惠说“要讲求实效,反对为发展而发展”,总之,规范是手段,发展(实效)是目的。
但难的是: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情况,或者为了追求发展而不够规范,终究还是影响了发展,或者由于规范过严,也影响了发展。
无论是合作社内部的章程,还是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实质上都面临规范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这个度比较难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过程,便一直面临着这个问题。。
国家和地方对合作社进行规范,除了促进合作社发展外,还有管理的需要。因为合作社享有各种优惠、扶持,这就需要标准来认定。比如在分配方面,如果不明确惠顾返还原则,不限制股份分红,那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就模糊了,给农民的好处就很可能落到“股东”手里。
有鉴于此,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工作的苑鹏主张,要把不是合作社的那些组织排除出来,规范的标准就是合作社法。“合作不等于合作社。目前存在泛合作社现象。”
有的地方有明确的“先发展后规范”脉胳。如合作社试点城市台州市,从2002年到2004年的工作重点是着力“发展“,市里要求每年发展100家合作社。从2005年开始,又提出”规范化建设”,每年规范100家,不再计较发展数量。
就全国来看,全国人大农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牵头单位)副主任委员李春亭曾表示:要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阶段性”,规范要适度。
郑文凯也称,既要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又要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宽松规范。比如法案中附加表决权、允许营利性法人参与进来等规定,都是宽松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