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前不要搞全民的社会保障,我们应该坚持急事先办的原则。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比城市更严重;在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情况下,对征地农民特别是老年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应该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当前各界讨论人口老龄化乃至社保问题,往往忽略农村人口,特别是失地农民。实际上,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甚至比城市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严重。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比城市严重
如果将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问题”的话,我认为中国人口老龄化主要是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
与城市相比,农村老龄问题的压力更大。(1)农村老年人数额大。根据全国老龄办2006年2月24日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提供的数据:2000年,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2)保障缺乏。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农民的养老、医疗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压力相对城镇将更加突出,西部和贫困地区尤为严峻。(3)全国有1亿农民在城市流动,这会加重农村老人无人赡养问题。
二、在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特别是老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更需要关注,应该成为当前的焦点问题
(1)被征地的老年农民的数额比较大。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中国有4000多万失地农民,假如其中7%为老年人,就是280万人。又据官方的估计,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在未来五年内,中国平均每年还将增加被征地农民265万人,则每年新增失去土地的老年人大约18.55万人。
(2)被征地老人,一般地其子女的土地也被征用。于是,老年人失去了土地保障,其儿子也缺乏保障,都面临生存问题。这样,当前农村的占主流的靠子女养老的模式难以为继。老人的子女都失去了土地,成为回良玉所说的“三无农民”——“种地无田,做工无岗,社保无份”,他们怎么可能有足够的能力去赡养自己的老人?
总之,如何尽快设法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比其他人口的社保问题,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官方公布的失地农民上访案件,每年都在数万件以上,且呈急剧增加趋势。这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三、当前官方对失地农民社保的解决方法及存在问题
不可否认,当前官方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实践中一些地方探索出“社会保险安置”的方式,浙江、江苏等省要求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中央对此也开始关注,并提出解决措施。2006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把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这只是一份“通知”,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措施。(2)这个通知是对各方经验的肯定和推广。(3)当前“土地换社保”的做法,存在一些不足。
从当前各地探索的实践看,已经开始实施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保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只提供社保(包括上社会保险、就业培训等)。这种措施相当于确定征地补偿款之后,分期付款支付给农民。唯一的区别是名称。二是征地补偿加社保。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除了得到一笔补偿款之外,还得到社会保险等项的安置。从一些地方的操作看,这种措施实际上“羊毛出羊身上”。因为,社会保险等项目的资金来自应该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中。
上述两种方式,被称为“土地换社保”。从表面上看,土地换社保,对失地农民非常有利,因为它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但我认为,现行的政策举措实际上玩了猫腻。
上述第一种做法,相当于“低保”,给农民支付的保险金,加总起来,远远低于本应该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我核实过某地的算法,年龄5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按月支付养老金80元,假设老人活到80岁,那么,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前提下,可以领取2880元。按照人均1亩地算,老人的这亩土地实际应该补偿3万元以上。
第二种做法,其实还是让农民损失惨重。尽管说,按照当前的征地补偿规定,甚至按照江苏、浙江一些城市的说法,他们支付给农民的证地补偿比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30倍有所突破,还是不公平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失地农民可以获得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地前3年平均产量的数十倍,最高30倍。以无锡为例:按照《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一类地区(即最高标准)每亩2500元(其他的青苗补偿等没有计算在内),但是,我找到一块编号为锡国土2006-44(新桥花园二期东侧地块)的挂牌出让土地,出让金起始价为每亩203万元。可见,征地补偿费比土地出让金少200万元左右。
四、如何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
我认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一是,要合理计算征地补偿费;二是,从合理补偿的征地补偿费中,强制拿出一部分,一次性交清社会保险。
当前的证地补偿规定,对被征地农民不公正。现行做法对农民十分不利,补偿费是由被征土地三年来的平均产值乘以若干倍,通常是六到十倍,加上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面附属物构成。这一标准对失地农民的当期效益而言无疑是一大笔收入,但对农民的长期效益来看就成了负数。因为农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就业保险等都是依附在土地上的,而补偿标准只以年收益的固定倍数为限,没有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各种社会保障。按照这一标准,许多地方一亩地仅仅补偿几千元,即使全部存到银行一年的利息收入也才一百多元,无法补偿生计。这就难怪一些农民不愿耕地被征从而引发矛盾。
与此同时,这种补偿算法造成被征地农民不能分享自己的土地在城市市场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他们所获得的土地补偿只与这些土地被用作农作时的价值相关,常常只是其农用价值的若干倍,远远低于它们在城市被作为他用时的土地价值。例如我在前面列举的无锡的例子,二者相差200万元左右。
所以,我主张按照市价补偿,也就是说,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与征地单位公正交易,交易价格就是合理补偿的价格。当然,农民获得的卖地收益,(1)需要交纳所得税,这部分税金,用来建设农村医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至于已经补偿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历史问题,需要从税收中拿出部分加以解决;(2)政府要强制农民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社保资金,且要求一次性交清。
五、社保基金的监管问题
失地农民的社保基金,与其他人口的社保基金一样,必须专户存入指定银行,需要严格监管,避免被挪用。
社保基金之所以容易被挪用,原因可以总结为八个字:“多头管理,缺乏监督”。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长期没有进行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处于一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保障各项目都是独立改革,分别建立独立的保险基金,投保人的账户由不同部门管理,个人缴纳的基金也被分割,各个项目之间无法调剂使用,各种社会保障基金无法形成合力。尤其是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没有明确与政府分离,基金管理机构通常依附于上级主管部门,从而形成委托代理结构。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
解决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建议运用“八字方针”:一方管理,多方监督。(1)避免多头管理,要由独立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管理。(2)构建日常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体系。社保管理部门必须每个季度公布季报,对本季度的社保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公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每半年公布对社保基金运作的监督审计报告。(3)严格投向。社保基金不得投入股市、更不应该由海外机构托管。保基金入市,有悖于市场的自由竞争与公平,甚至会带来政府对私人经济的操纵与控制。
注:2006年10月28日,由博客中国召开的“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研讨会在北京科技会堂304会议室召开,刘正山应邀参加了会议,并做了专题发言。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田雪原、中宣部巡视员高书生、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社科院研究员宋养琰、人民日报高级编辑马立诚、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夏业良、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徐缝贤、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王晓毅等。详见http://zt.bokee.com/2006/shebao/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