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腐败是经济上的“侵略”和“霸占”行为,所以单纯地从法制观念上去控制,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从经济学的广义化认为,经济学可以用来从根本上理性地分析人类的一切行为和人类社会的一切问题。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蕴含着经济性动机,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加以研究和说明。经济就是用尽量小的成本换取尽量大的收益。
腐败问题从经济学角度上看,腐败现象实际上也是一种“经济活动”,腐败分子有着自己的“成本——收益分析”,他之所以敢于违反法纪,不是说他是法盲(腐败分子往往是精通法律、善于利用法律漏洞从而逃避制裁的“专家”),是因为他预期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是高效益的行为。只要稍加分析我们就能发现,腐败行为都是腐败分子在清楚地知道其行为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发生的,他们总是有意无意地进行过定量的“腐败可行性分析”或“效益评估”: 腐败行为发生后,被发现的可能性(即案发概率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如果被发现,能不能通过关系或金钱逃避惩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能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惩罚,能不能以罚代刑——可行性分析的结果决定着行为的选择,如果代价即“腐败成本”很低,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他就会选择腐败。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一个握有重权的人知道通过腐败行为可以得到比遵纪守法还要多的纯收益,那些私心严重、意志薄弱的“公仆”就很容易堕落成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 所以,只要腐败行为还存在,就一定与腐败行为的高效益有关,意味着一定有暴利可图。这是造成腐败现象禁而不止、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