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真理,现实中被称为真理的有三种不同的知识和内容:一是通过理想模型的分析研究,揭示出事物逻辑上的必然性、因果性、可重复性,即通过演绎获得的被称为原理的知识,比如算术原理、几何原理、惯性原理等等;二是通过经验归纳,将人们经验或观察到的共性现象称为真理。如“人是要死的”,“树木必然会长大”,“竞争必定带来贫富差距”,以及辩证法所谓“分久必合合久必分”、“30年河东30年河西”等等。三是正确合理的决策、评价与事物预见,亦被俗称为真理。它指的是,在确定的实践目的与实践方式条件下,运用掌握的原理性知识,对实践行为实施正确的决策,对现实事物的给于合理的评价,对实践活动(或事物发展)的结果予以正确预见。这些预见决策评价诸如:从水中捞月你将一无所获,不要试图用竹篮打水,人民公社体制调动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包干体制比公社体制效率高,要快速发展经济,必须抛弃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等等。严格的说,像这样的说法就不应称之为真理。
人们争论的并不是真理 实际生活中,人们谈论一种认识或者看法是否合理,一个判断或者评价是否正确,真正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发现或检验真理。既不是为了发现和检验原理性知识的正确与否,也不是为了发现和检验经验性知识的正确与否。对于从事实践活动的大多数人来说,发现与检验真理,既不是他们的追求,也不是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实践者的任务是运用业已掌握的原理性知识做出判断,实施决策。如果现实中的论争是为了发现和检验真理,那么笔者要问,人们所谓“包产到户比人民公社好”,“私营企业比国营企业的效率高”,“‘海选’的村长比任命的村长事业心强”,等与此相近或相对立的说法,探讨的是什么真理? 事实上,普通人追求的是合理的现状评价,有效的行为决策,正确的实践结果与事物变化预测。说白了,就是为特定的实践、行为寻找理论与观念上的依据。毛泽东关于人们需要什么样的理论家一说印证了这一观点,他说,人们需要“这样的理论家,他们能够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正确地解释历史中和革命中发生的实际问题,能够在中国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种种问题上给予科学的解释,给予理论的说明。”[毛泽东选集合订本772页。] 寻找检验真理与正确评价现实、做出决策、预见行为与事物变化后果,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寻求真理命题或科学命题,一般是统一、公认、规范的,研究者围绕统一的命题寻找事实依据,按照公认的规范开展试验活动,检验证实命题;后者提出的是实践命题,其命题往往是具体特殊的,非统一非规范的,研究者以实际追求为目的,以不同的理论或者原理为工具,对现状或实践做出合理的解释与判断。前者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检验科学原理,后者的目的在于应用已有的原理解决实际问题;前者观察的对象是单一的和简化的,其观察研究是在理想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的,如果需要还可以运用假设进行思想试验;后者观察的对象是综合复杂的,其研究分析是在具体条件下进行的,只能应用具体的实践与具体的事实结果来检验;前者追求命题的严谨性、精确性,后者追求决策、评价、预见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在前者的研究中,人们的目的是单一的和纯粹的;而在后者的研究中,人们的目的是多样化的和综合的;前者的研究,由于是在确定范式条件下,针对确定命题展开的,因而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和可取的,不同或相反的答案必定是错误的和不可取的;后者的研究,其结果是综合的,有效的决策、合理的评价、正确的预见,往往是考虑多种因素后得出的,是多种方案、目的、测量标准权衡比较的结果。不是绝对的,其答案是多种结论中的一种,是相比较而言合理程度高的答案;前者是纯理论工作,为了理论的目的和需要,一般由理论家和科学家们进行;后者是实际工作,为了实践的目的和需要,往往是由领导者、企业家和普通百姓进行;依照哈耶克的观点,所谓发现检验真理,是对一般知识和原理性知识而言的,这类知识的结论不受时空的影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而追求现状评价与决策选择的合理性,追求实际行为与事物变化预见的正确性,则是以本地知识为依据的,其结论因时因地因条件的不同,因人们实践目的追求的不同而不同,这是一类与具体主体、与特定时间空间环境状况密切相关的具体知识、特殊知识。 如何做出合理的决策、评价和预见 其实,现实中人们所谓的“什么是真理,判断真理的标准是什么”,其真正的意思是:什么是合理的判断,有效的决策,正确的预见;或者说,怎样的评价、决策、预见,对特定目的、条件、衡量标准而言,是合理的、正确的、有效的?要回答这一类问题,参照系统工程有关决策的理论,我以为,人们首先须在四个方面达成共识: 一、确定的决策(或者实践、预见、评价)目的, 二、明确的风险赋值, 三、具体的实践方式, 四、确定的衡量标准。 举个例子,若要判断公社体制好还是大包干体制好;在50年代,是快速发展合作社好还是单干好。或者说,究竟哪一种政策选择更切合实际更具合理性。这里首先要明确,我们变革生产关系或者说实施相关政策选择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其衡量的标准自然是:特定的生产关系模式下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高不高,农产品的产量如何,农业经济效益怎样;如果政策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苏联模式的集体化体制,杜绝两极分化,有利于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兴修水利,那么,与此目的相一致的衡量标准当然就是:特定的集体化模式(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否建立起来,建立了多少,组织起来的农民占农业人口的比例,农村社会的动员能力怎样等等。变革生产关系体制的目的若是前者,那么,用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产量、农业经营成果等尺度一测量,合作社同单干或者说公社制同大包干,不同生产关系模式的优劣就不难分辨。反之,如果变革农业生产关系模式的目的,就是能否建立或者建立了多少人民公社,并且这是唯一的衡量标准。那么,扶植集体生产、打击单干风、取缔黑市交易、批判反对合作化的思想言论等,就是既定目的下合理的行为与决策。 同样,关于公有制生产关系与私有制生产关系孰优孰劣,允许私营经济成分适度发展还是采取限制取缔政策,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好还是大力发展国营企业好,收缩国营经济战线、调整国有资产结构的决策是否正确[1]等等事物的判断上中。也有一个为了什么目的,从什么角度去看,选择什么样的衡量尺度问题。这里,首先是要确定,人们在这一问题上决策与评价的目的是什么?是经济目的还是政治目的,换言之是为了发展生产力,还是为了捍卫特定的意识形态观念、特定的体制模式;其次要确定,人们究竟希望选择怎样的方式实现既定的实践目标。比如,就发展生产力而言,是选择公社体制还是选择大包干体制,是选择私营体制还是选择国营体制;第三,要达成统一的事物评价与衡量标准。即对特定体制运行效果与功能的评价:是选择国民生产总值指标还是社会总产值指标,是选择经济效益尺度还是选择伦理道德尺度,这一点必须明确。最后,是风险赋值。要看为实现既定目的,我们愿意付出多大的政治经济代价。这个代价应该有比较具体的衡量标准,如果是经济代价,就应该确定一个经济代价的承受范围。 具体来讲,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设上,我们构建或者选择具体生产关系模式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单一的公有制体系,即苏联式纯粹社会主义模式,以奠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还是为了迅速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经济高速增长。如果是前者,那么限制改造取缔资本主义工商业,实施农业集体化,从根本上铲除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的“小生产”,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等,就是合乎逻辑的政策选择。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彻底铲除,不仅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阶级,还会使资产阶级唯利是图、拜金主义等腐朽观念失去赖以滋生的土壤。因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与发展,也是资产阶级及其经济力量的壮大。以此观点来判断现实,资本主义尾巴割得干净不干净(参与黑市的人还多不多?老百姓私养的鸡、羊、兔有多少?),阶级斗争抓得紧不紧、无产阶级思想树立得牢固不牢固,必然是事关重大的。将这些方面工作成绩的好坏,作为判断社会主义建设是否取得成就的标准,确有其“客观”的合理性。 为了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上述衡量标准下,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宁可要效益低、发展慢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模式(公社制),也不要效益好、发展快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模式”(包产到户、与个体私营体制)。要求人们为了公有制、为了集体化牺牲个人经济利益,政治上思想上坚决打击一切对公有制政策体制持怀疑态度的人及其观念,就成为实现既定实践目的应付的代价。因为“草”与“苗”差别,不过是经济目标上量与质的差别,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区别,则是政治目标与理想信念上两种制度、两个阶级、两种意识形态的原则区别,事关国家政权、社会主义理想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比起这些重要得多的目的追求来,赢利少一点、产量低一点、个人生活苦一点、对阶级敌人狠一点,这样的经济与社会代价显然是不值得计较的。 关键是实践目的 邓小平同志说,由于有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三中全会确定将工作重点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发展生产力,建设四个现代化为中心,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拥护。”[《交锋》89页]当党和政府将工作目的追求,由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捍卫既定的生产关系模式,转向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之后。对社会政治经济决策合理与否的判断,就会因为少了目的追求上的分歧,而变得容易起来。究竟什么样的生产方式最有利于实现这一新的目的追求呢?农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人民公社体制长期以来生产管理高度集中,束缚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致使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温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显然这种体制模式需要改变。因此,当农民强烈要求变集体经营为家庭承包、私人经营的时候,党采取允许农民自主选择和变革农业生产关系模式的政策与决策,就是合理的。 与发展生产力的目的相对应的衡量标准,显然不是政治标准、意识形态标准和阶级斗争标准了,而是经济效益标准、经济活力标准、经济增长速度标准。以新的标准衡量我们的经济政策与经济体制,改革前,尽管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但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与效益却不尽如人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国家工业化似乎遥遥无期,市场供应短缺与建设资金匮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长期瓶颈。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引进外资、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自然就成为既现实又合理的决策选择。 对于新的以生产力发展为中心的实践目的而言,传统的纯粹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扔弃,虽差强人意却十分现实的初级阶段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的采取,私有制生产关系或者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资产阶级人数的增加,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就成了现阶段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应该付出的代价。这个时候,衡量我们工作的标准就不是公有制企业有多少?而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混合经济成分的发展速度、人均收入、经济竞争能力等等指标了。面对新的目的和新的衡量标准,人们可以理直气壮的说,在商品经济很不发达,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尚未得到应有的发展、工业化远未完成的国家,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或者干脆一点说大力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乃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以及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的必然选择。 依照上述评价现实、衡量决策合理与否的观点来分析一下目前国营企业的问题。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有企业的运行是否以资本增值或者说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换句话说,国营企业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如果不是,它与民营企业无法进行优劣的比较。假如国企的建立是为了实现特殊的政治目标,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的地位作用那样。那么,维持国企现有的生产关系模式就没有错,保持一定数量的国有制企业本身就是目的。因为国企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体现,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价值观的体现;又如果,建立和发展国企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国企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承担着众多社会职能的一级准政府组织,相当多的人的生活福利依靠着这一组织。既然经济效益不是建立这一生产关系模式的主要目的追求,盈利与否,经济上是否划算,同其他重要的社会目标相比,也就不是什么值得考虑的重要因素了。在这样的目的追求下,国有企业就是不盈利,即使经济效益很差,也需要普遍建立和发展。 事实上,明确国营企业建立发展的目的是做出相关判断决策的基本前提。为了经济效益经济发展,还是为了特定人群就业与社会管理社会福利。如果是后者,就要认真考察国企方式是否是实现既定目标合适体制模式,是否是达到既定目的的最好手段。换句话说,即使国企的存在与发展纯粹是为了社会目标:增加就业、保障福利、实施社会管理、坚定社会成员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信心,这里也还有一个不同方式效率效果的比较问题。是用社会管理与社会救济的方式,还是用国企无效运行的经济方式,来实现上述目的;是用事业单位的方式还是用企业单位的方式,用企业方式,是将资金投入到劳动密集性行业或者基础建设部门,还是投入到资金密集性行业或者竞争性行业,来解决国营企业老职工就业、福利与社会保障问题。哪一种选择对实现上述目标效果好、效率高、经济代价低、风险小,肯定是可以加以比较并得出明确结论的。 从风险赋值的角度说,如果为了社会效益,对于亏损的国企,我们愿意为此付出多大的经济代价,换句话说为了亏损企业的职工就业与福利待遇,我们愿意忍受国企多少年的亏损状态,并愿意为此付出多大的经济代价。 反之,如果建立发展国企的目的纯粹为了经济目标,经验证明,小型商业和一般加工业不适应高度集中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事实上,在这一类竞争激烈的行业中,国营企业早就难以立足。民营企业则效率高、活力强、富有竞争力。因此,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企退出竞争性行业,进入基础行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决策就是正确的;资不抵债的国企破产,富余工人下岗,国家或企业筹措巨款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老职工的养老问题,或句话说,拿出大量用于补贴企业亏损经营资金中的一部分,直接发给困难企业的职工,就是我们改革旧的生产关系模式,建立新体制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比较合理、代价较小的政策选择。 过去,我们的社会经济决策屡屡失误甚至匪夷所思的重要因素,就是决策目的的错误。一是把抓阶级斗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主要目的,即把政治目标作为目的;二是把发展与维护具体生产关系模式——特定的国有企业模式、人民公社体制等——作为实践追求的首要目标。目的错了,决策再合理,也是南辕北辙。不仅如此,有效的制度和认真的态度,在错误目的指导下,还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今天,目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对待所有制、民营与国有企业的态度发展问题上,所以歧见甚多,公说婆说不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决策、评价的目的不明确、不统一,没有统一实践目的、决策目的、评价目的,又怎么能谈得上统一的结论呢。